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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自卫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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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条及相关国际条约的明文规定:日本的军事实力只能维持在自卫所需的水平,总兵力不得超过10万,军舰数量不得超过30艘,总排水量不得超过10万吨,不能拥有航母核动力潜艇,作战飞机数量不得超过500架,不得拥有远程轰炸机,不得发展弹道导弹技术。

日本宪法第九条的原文是:

  1. 日本国民は、正义と秩序を基调とする国际平和を诚実に希求し、国権の発动たる戦争と、武力による威吓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国际纷争を解决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弃する。
  2. 前项の目的を达するため、陆海空军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国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认めない。

(英文) Article 9.

  1. Aspiring sincerely to an international peace based on justice and order, the Japanese people forever renounce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an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s means of settl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
  2. 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e aim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land, sea, and air forces, as well as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never be maintained. 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 will not be recognized.

日本宪法第九条似乎并没有规定日本军队只能有多少人、军舰只能有几艘、排水量只能有多少吨

是那个相关国际条约有明文规定呢?(是不是跟一战时限制德国军备的凡尔赛条约搞混了啊?)

已删,宪法第9条确实没有规定 (但不知有没有其他条约规定,找到再加上去吧);不得发展攻击性武器也不知道是那个条约规定,不够准确,也一并删除 (等找到再补上吧)。 --Kerry 23:55 2006年9月21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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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目已被JPN0320、KGB0213、TAIWAN0220及其多个傀儡多次恶意编辑,请帮助修改!--万水千山留言2016年8月22日 (一) 00:0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