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
试用期泛指在就业场所中的新进员工,在最初的雇用期间,用以观察员工在职务上的表现是否适任,通常以三个月为限。满试用期后,如果留任,通常会给予第一次的加薪;反之如果不适任,则会预告资遣。再者,试用期并不是无薪工作,在试用期间内劳工仍应该享有一般员工的权利,如劳工保险。
各地情况
台湾
- 试用期原本在劳基法之中有明文规定,但1997年修法时,将相关条文删除。但资遣费相关规定则没有取消,不论是否正职或试用期。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未满1年者依比例计算,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
- 即使是试用期的期间,仍需为新进劳工投保劳保与健保。
- 试用期并不是无薪的志工,雇主不得违反劳基法,假藉实习或体验名义剥削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