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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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兵役制度依照中华民国法律,实施募征并行的义务役征兵政策,所有达到服役年龄的合格男子均须服1年常备兵役、或接受4个月军事训练。
台湾历史上,早期以招募志愿从军为主,征兵制度始见于1945年1月日本统治末期,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场之人力需求而产生[1]。二战后台湾进入中华民国时代,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中华民国政府自1949年12月起在台湾实施征兵制度。1949年至1987年,陆军服役2年,海空军3年,1967年新增陆一特3年。1987年至1990年6月,陆海空军服役2年,海陆3年并废止陆一特。1990年7月起,不分军种一律服役2年。2000年1月,役期减为1年10个月,尔后逐年递减,至2008年1月,役期减至1年[2]。
2013年2月起,于1994年1月1日起出生者只须接受4个月军事训练即完成服役义务。至2018年12月末代1年制义务役士兵退伍后,2019年起开始采行“募征并行”制[3]。
2024年1月起,于2005年1月1日起出生者恢复服1年常备兵役 [4][5],1994年至2004年间出生者仍维持接受4个月常备兵役军事训练。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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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
- 在荷兰以及西班牙统治时期(1624年-1662年),西班牙人与荷兰人都曾向原住民平埔族募集佣兵、勇士数百人。
- 在东宁王国统治时期(1661年-1683年),东宁郑氏政府,征兵制不明确。
- 在大清帝国统治时期(1683年-1895年),有大清帝国正规军(绿营、广勇、黑旗军、新楚军、沪军、淮军、台勇等等)驻扎。
- 在台湾民主国时期(1895年),有残存的前大清帝国正规军、未经训练的台勇(民主国正规军)、无民主国番号的义军(如十八堡军、六堆军、各地民防团练等)。
日治时期
1895年,大清帝国与大日本帝国签订《马关条约》(下関条約),台湾岛、澎湖群岛与相关岛屿改隶日本。但在日本统治初期台湾人发起了许多反日起事,此时期台湾总督府曾经征募本岛人,以加强统治初期不稳定的治安,也用来加强镇压反抗势力。
- 1897年11月,时任台湾总督乃木希典,开始征募本岛人(主要为原住民)担任“护乡兵”[6]。
- 1898年5月,儿玉源太郎成为台湾总督后,5月颁布敕令将护乡兵改制为“军役壮丁”。10月后将军役壮丁废止,改为“军役志愿制度”。并以汉人为主要募集对象。平时作军中劳役工作,比起护乡兵,较少进行战斗训练。
在二十世纪初期,大日本帝国继续奉行其大陆政策,对中华民国进行势力扩张。1937年第二次中日战争全面爆发,随后大东亚战争期间日本加入轴心国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战争背景之下,台湾总督府在实施募兵与征兵以补充日军之人力需求。
- 1937年7月,爆发七七卢沟桥事变,第二次中日战争全面打响。
- 1937年秋,开始动员征用“军属”以担负军中杂役,也被征调为翻译人员,经训练后负责闽语、客语、粤语与北京官话等中国语言事务。
- 1941年12月,珍珠港事件后,太平洋战争爆发。
- 1942年初,开始招募志愿原住民参战,后通称“高砂义勇队”,总数约5,000人,战死超过4,000人。
- 1942年4月,开始实施与朝鲜同性质的“陆军特别志愿兵制度”,募得总数约16,000人。
- 1943年8月,开始实施“海军特别志愿兵制度”。
- 1945年1月起全面实施征兵制度[7]。
总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台籍日本兵人数共207,183名,其中军人80,433人、军属126,750人,战死约30,304人。
战后时期与中华民国政府迁台
1945年8月,大日本帝国宣布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中华民国代表盟军占领台湾。1949年12月,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中华民国政府被迫退守台湾。进入1950年代后战事渐歇,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隔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格局型成。
- 1949年12月,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在台湾实施征兵制以防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攻台湾。
- 1954年,《兵役法》大幅修正,明订军官役与士官役的详细规定,新增“预备军官役”以及“预备士官役”等役别;建立预备军士官考选制度;并明订义务兵役役期陆军为2年,海军空军为3年[8]。
- 1956年,颁布《征兵规则》,开始征集第1梯次常备兵役现役入营。
- 1967年至1986年间,中华民国政府进行“国光计划”准备反攻大陆,实施陆军第一特种兵(陆一特)制度。陆军将装甲兵、通信兵、炮兵、工兵、兵工等5个兵科列为第一特种兵。该等兵科之义务役男在服完当时《兵役法》所规定之陆军2年役期后,再以行政命令于其退伍同时另发为期1年的临时召集令,实际役期成为3年[2]。
- 1987年,陆军第一特种兵废止,且义务役役期陆军、海军、空军皆缩短为2年、唯海军陆战队维持3年役期[2]。
台湾民主化
1980年代末期台湾经历解除戒严后开始民主化,早年为反攻大陆而设计的兵役制度与建军思维也开始遭到检讨。当时国军士兵仍然以义务役役男为多数、军士官则多是志愿役服役人员。政府打算逐步扩大募兵制,最终目标是形成一个全志愿役的国家防卫军队。另外,也借由役期缩短与开办替代役以从军队中释放人员与劳动力,补足政府机关、科研单位、企业单位之部分人力上的不足。
- 1990年7月1日,义务役役期不分军种,服役时间统一为两年[2]。
- 1999年7月1日起,军训成绩可折抵义务役役期,高中职毕业可折抵14天,大专毕业可折抵28天[2]。
- 1999年起,办理“国防工业训储预备军官预备士官甄选”,又称“国防役”,让部分高学历役男可以在相关产业之机关或公司服务的方式服役。
- 2000年,《兵役法》再度大幅修正,废除士兵役中之“国民兵役”并加入“替代役”制度。
-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义务役役期缩短为1年10个月[2]。
- 2000年8月1日起,首次征集替代役[2]。
-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义务役役期缩短为1年8个月[9]
- 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义务役役期缩短为1年6个月[10]。
-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义务役役期缩短为1年4个月[11][12]
- 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义务役役期缩短为1年2个月[13],已经扩大实施志愿役兵役招募制度。
-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义务役役期缩短为1年[14],持续扩大实施志愿役兵役招募制度。[15]
- 2008年起,部分高学历役男得在相关产业之机关或公司服务的方式服役的制度(国防役)由内政部役政署接手办理,改称“研发替代役”。
募征并行
2008年马英九就任总统后,进一步推动全募兵制之军队改革。2009年3月10日,时任国防部部长陈肇敏表示2014年底,会有一支全志愿役的国军部队。[16]。从2010年开始废除征兵制的过程中,由2014年底的全志愿役部队完全取代之。个人希望加入志愿役士兵的人,必须有高中毕业之最低学历,以及那些不愿意服义务役的人必须完成四个月军事训练役[17]。据2012年报导,从2013年开始,1994年1月1日后出生的役男只需要接受四个月的军事训练,将不再需服一年期的义务兵役,而且政府与国防部也在2016年年底全部更换为志愿役部队[18]。这个政策保持不变,中华民国将有一个纯粹志愿役的专业化国军部队,但仍然将征召每一位达到役龄的男性并接受三至四个月的军事训练,以符合中华民国宪法规定。
- 2011年,修订《兵役法》,在士兵役常备兵役中加入“军事训练”制度。
- 2013年12月起,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之役男仅须接受4个月军事训练役(8周新训、8周下部队);199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之役男仍须服役1年。
- 2015年,内政部役政署实施纳入更多产业类别的“产业训储替代役”制度[19]。
- 2017年12月,末代义务役士兵入伍,海军第735梯次(23日,39人)、陆军第2225梯次(19日,299人)、空军第892梯次(19日,33人)、海军陆战队第811梯次(26日,41人)。
- 2018年1月1日起,非志愿役而达到役龄的常备役男性则改服4个月军事训练役(训期改前5周新兵基本训,后11周初级至中级专长训,无须下部队,仍会抽签分配至外岛受训)[20]。
- 2018年起,配合募兵制政策,国防部之义务役预备军士官考选以及内政部役政署之产业训储替代役等制度停办。
- 2018年12月,末代义务役士兵各梯次全面退伍。1993年次以前出生、尚未服役的役男,全面转服1年的替代役[21][22]。
自2018年12月底起,正式进入“募征并行”时代,所有中华民国国军部队之现役军官、士官、士兵均由招募而来的志愿役组成;经由征集而来的合格义务役男则在完成军事训练后返回民间,不进入中华民国国军部队服役。
至2019年全面实施军事训练前,
- 常备兵役自1956年1月起开办至2017年12月,共办理陆军2225梯次、海军735梯次、海军陆战队811梯次、空军892梯次之入营,末梯于2018年底前退伍。
- 义务役预备军士官自1952年起开办至2017年,共办理67期之考选与训练,末期于2018年底前退伍。
恢复征兵
2017年以来,中美关系由合作转为对抗,悬而未决的台湾问题成为中国与美国之间的焦点。国际上也担心,中国会打破1950年代以来的台海现状,对台湾进行军事威胁而再次出现台湾海峡危机,2022年2月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再次引起军事激烈对抗有可能成为现实的关注。
- 2022年12月27日,总统蔡英文召开国安会议将义务役从现行的4个月改为1年,义务役士兵每月薪资由约6,500元调升至2万6,307元新台币。[23][24][25]
- 预计于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常备兵役征集,役期1年,对2005年1月1日起出生者适用。
- 届时梯次编号延续2018年底的梯次,将由陆军2226梯、海军舰艇兵736梯、海军陆战队812梯、空军893梯起算[26]。
中华民国在公元2024年恢复征兵制后,再度成为实施征兵制度的发达国家。
法源依据
目前台湾兵役制度源自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条“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并以《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条例做为依据。[27]《兵役法》于1933年(民国22年)在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立法以来,随着行宪、政府迁台、以及台湾民主化等国家重大事件经历多次修正。现行的《兵役法》将兵役分为以下类别:
兵役 | |||||||||||||||||||||||||||||||||||||||||||||||||||||||||||||||||||||||||
军官役 | 士官役 | 士兵役 | 替代役 | ||||||||||||||||||||||||||||||||||||||||||||||||||||||||||||||||||||||
常备军官役 | 预备军官役 | 常备士官役 | 预备士官役 | 常备兵役 | 补充兵役 | ||||||||||||||||||||||||||||||||||||||||||||||||||||||||||||||||||||
现役 | 后备役 | 现役 | 后备役 | 现役 | 军事训练 | 后备役 | |||||||||||||||||||||||||||||||||||||||||||||||||||||||||||||||||||
在相关法规中,兵役制度由国防部以及内政部合作办理。其中内政部设立役政署专责处理兵役事务,并与户政机关协同处理。
服役规定
依照现行之法规,全国男性自满18岁之翌年1月1日起称为役龄男子,须要配合接受兵籍调查与相关健康检查,并在除役年龄前完成兵役义务。除志愿役之外,可用以下方式完成法定兵役义务。
役别 | 内容 | |
---|---|---|
预备军官役 |
| |
预备士官役 | ||
常备兵役 | 现役 |
|
军事训练 |
| |
补充兵役 | ||
替代役 |
役男在完成兵役义务后,须接受后备管理。其中常备兵役退伍后成为后备军人,至满36岁之年12月31日除役;预备军官与预备士官则依照《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至满50岁除役。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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