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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英语:Criminology)是一门社会科学,主题是寻找犯罪行为的现象与规律,寻找犯罪发生的原因,借此寻找方法以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最后这项于今日已被更精致地分科为刑事政策,而与犯罪学同属刑事学的分支学门)。除了针对犯罪人以外,犯罪学研究也会调查社会与政府对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反应,以及研究如何改善被害人的处境。
在研究方法上,当世的犯罪学特别着重于应用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及研究方法来观察和了解犯罪现象、成因。此外,随着大脑神经科学和基因的研究兴盛,这两种领域的观点也越来越受犯罪学的欢迎。
历史
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
在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拉斐尔·加罗法洛创造了“犯罪学”(意大利语:criminologia)这个专有名词。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Paul Topinard首次于法国文献中使用犯罪学一词(法语:criminologie)[1]。
20世纪初的人类学家认为人类学与犯罪学之间存在相关性,其中同时结合人种学,人体测量学及社会学的研究,认为犯罪率高低与人种区别存在关联,后来亦造就科学种族主义的兴起。
古典学派
犯罪学的古典学派出现于18世纪中后叶,欧洲各国刑事改革浪潮中。是时,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替代中世纪各种酷刑的惩罚方法,诸般人权呼声与刑罚执行上的变革相继出现,猎巫、刑求逼供、纠问诉讼等制度相继被废除。大尺度的发展,便是法国大革命后所提出的人权宣言、美国制宪会议所提出的宪法权利清单等等。
18世纪中后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贝加利亚、边沁及其他的古典学派思想家认为:
- 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
- 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自己定义的快乐之最大化、避免痛苦,亦即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付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
- (严厉的)刑罚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2]。
- 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即:确定会发生)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
过了两百五十年之后的今天,回头审视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可以评价为:当时的哲学家与法学家们凭着自身对社会、人类、尤其对犯罪人的观察,提出了一套解释的命题。这套命题在当时,由于人类行为科学的实证研究尚不发达,因此欠缺客观的证据。不过随着两百五十年来实证研究的日益发达,这些命题逐渐得到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上的支持或反对证据。
实证主义学派
19世纪,法国社会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将科学实验的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孔德强调社会现象及人类行为之研究,必须以严谨的科学方法为基础,始可得客观的研究发现,否则就没有社会现象的社会知识。其曾谓:“没有实证研究方法,即没有社会现象的真实知识。”
相应地,犯罪学的实证学派也出现于19世纪中,主张运用科学方法去研究犯罪行为的原因。此时期的研究大多发现,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或外在的。犯罪学实证主义大致可分为生理学/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三个方向;相应地,各学者所提出的犯罪成因解释和犯罪预防方法,也就带有各自学门的色彩。
意大利学派
犯罪学实证学派最早期的代表人物是三个19世纪意大利的犯罪学学者,切萨雷·龙勃罗梭、恩里科·费里、拉斐尔·加罗法洛,他们有时候被合称“犯罪学三圣”。因为他们都是意大利学者,所以也被称为“意大利学派”。
切萨雷·龙勃罗梭(1835 - 1909)是19世纪后意大利的监狱医生,主要领域是精神医学。他对于犯罪人的生理特征特别着迷,主张用经验证据来认识犯罪,是生理实证主义(犯罪学生物学派)的开创者,也被称为“实证犯罪学之父”[3][4]。他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枕骨形状、手臂长度、耳朵凸出程度等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著犯罪的较高可能性。这条路线带着《颅相学》及达尔文《进化论》之内涵。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研究涉足人种学、人体测量学、生理学、历史学、社会学、民族学、环境学、地理学及气候学等,他认为除了环境与经济问题,人种差异也是因素之一,他发现不同人种的犯罪率、犯罪严重性与犯罪方式亦有所不同,冲动性犯罪(例如杀人、强奸、伤害等)似乎在一些群体中占有较大比重。[5]但因为龙勃罗梭的研究样本太少(383名男性,80名女性),且缺乏对照组,并不符合有效科学研究的条件,所以其理论没有科学价值[6]。犯罪生理成因的研究,到了20世纪转移主题为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
恩里科·费里(1856 - 1929),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意大利的犯罪学学者,他是龙勃罗梭的学生。费利认为生理与社会都是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并主张犯罪人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犯罪人所能控制的。
拉斐尔·加罗法洛(1851 - 1934),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意大利的犯罪学学者、法学者。加洛法罗曾提出以下的理论:
- 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参见:社会达尔文主义),主张犯罪人应依进化法则予以淘汰。淘汰方法有三:死刑、部分淘汰与强迫隔离。
- 认为犯罪具有共通性,意即为“各民族所不能容忍,且不得不以惩罚手段加以镇压”。故提出“自然犯罪”(Natural Crime)一词:危害社会之不道德行为,且欠缺“诚实”与“怜悯”这两种人类共有之道德情感。
- 犯罪成因应扩及心理及社会层面而为探讨。
龙布罗梭、费利、加洛法罗三人所提的犯罪成因三面向:生理、心理、社会,基本上已涵盖了犯罪学研究的全部面向;当然,随着实证技术和科技进步,现代能做的研究比他们当时更为深入、有效、有效率许多。虽然他们当时受限于实证技术不足,能为各自理论提出的证据其实非常薄弱,以致于只能算是“空言主张”的程度;不过他们倡导以科学方法研究犯罪成因,由此开创新研究领域,人类的社会管理从中获益良多,仍值得史书记上一笔。
社会学实证主义
与意大利学派大约同时期,19世纪的欧洲其他国家较不流行从生理、心理之类的个人层次来分析犯罪,较流行的是社会学实证主义,从社会结构与社会阶级切入,认为诸如贫穷、次文化与及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
- Henry Mayhew(1812年 - 1887年),19世纪中叶英国的记者、社会研究者,使用经验主义及人种学的方法探索社会问题和贫穷,他的研究成果先以连载发表于伦敦的报纸《Morning Chronicle》上,于1851年集结成三册的《伦敦工人和伦敦贫民》,1861年再补充出版〈别册〉(Extra Volume)[8]。
芝加哥学派
芝加哥学派在20世纪初兴起,主要由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罗伯特·E·帕克、Ernest Burgess及其他城市社会学家所建立。二十年代,帕克和Burgess发现在城市发展中经常出现的同心圆模式。在1940年代,Henry McKay和Clifford R. Shaw聚焦于青少年犯罪(或译:少年非行),发现他们集中在上述同心圆的“过渡地带”,亦即少数民族区和贫民区。
芝加哥学派采取社会生态学方法研究城市,并认为大部分的贫穷居民都在社会结构和家庭、学校等地方感到挫败。这造成社会解体,缩小家庭与学校等社会组织控制行为的能力,与及创造偏差行为和犯罪的环境诱因。
芝加哥学派的苏哲兰于1939年著作的《犯罪学原理》三版中,发表了《差别接触理论》,主要认为人们从与他人的交往经验中学习到犯罪行为[12]。
社会心理学结合认知神经科学
犯罪学实证主义到了20世纪后半,英国心理学家汉斯·艾森克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他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类似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心理病态(psychopathic)的标准。他的模型则借鉴于关于儿童社会化的理论。他的理论为犯罪学的生理解释和社会学习理论之结合铺平了道路,这条道路是1960年代迄今(2013)研究人类行为(犯罪也是人类行为之一种)的显学。
新古典学派
在犯罪学当代史上,新古典学派(英语:Neo-classical School)指的是1970年代起于美国、加拿大的复古思潮,起因是对于矫治理想破灭的失望。
20世纪上半,北美的社会、政府投注了大笔资源在犯人矫治上,但犯罪率和再犯率仍居高不下。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1974年由Robert Martinson所发表的《什么有用?监狱改革的问题和答案》[13]一文。他结论段的标题“Does nothing work?”被撷取、传颂为耸动的两个字:“Nothing Works!”。主流社会失望之余,转而不再支持矫治理想,而是谴责犯罪人:一样都是人,我们就能理性行事、奉公守法,你们为什么不行?敬酒不吃吃罚酒,那就别怪我们刑罚相向、不再宽容。
在犯罪学的新古典思潮中,18世纪的贝加利亚和边沁的古典理论再度成为主流,亦即功利主义。不过新古典主义犯罪学比古典学派多了一个但书:但如果迅速的、严厉的惩罚还不能吓阻某些犯人,那么依宣判的刑度监禁到完,不给予假释,也是他们应得的(活该的)(英语:deserve it)。
新古典学派解释犯罪成因的代表性理论是《理性选择理论》。由新古典主义衍生的刑罚理论是在美国、英国以Andrew von Hirsch为代表的《罪有应得理论》(英语:Just Deserts Theory)[14][15]。起于美国、后来英国也引进的、举世闻名的“量刑准则”,便是“罪有应得”想法下的产物:精确计算出“应得”的刑罚。在德国,21世纪初以Michael Pawlik为主的《新应报理论》(die neue Vergeltungstheorie)[16],基本上也是《罪有应得理论》。
新古典学派在研究方法上的问题是“证据眼盲”:来自心理学、关于矫治成效的证据被忽略不看,或者被不理性地贬低。同以“知识之取得不看证据”而言,新古典学派和古典学派是类似的:古典学派是受限于当时的人类行为科学不发达,所以没有证据可看,尚情有可原;新古典学派则是有丰富的证据供取阅仍选择忽视[17]。
关于新古典学派的“证据眼盲”有个令人惋惜、但不受重视的插曲:“What Works?”发表5年后,Robert Martinson在1979年[18] 承认自己当初的结论错误,并且自杀。但不管是当时犯罪学主流的社会学派,或是政界、民众,少有人关注这件事,而是继续挥舞著“Nothing Works!” 的标语,贬低、否定矫治的功效,不断提高严刑峻罚,例如著名的“三振出局法案”、“洁西卡法案”、“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假治疗之名行无期徒刑之实”等等。这种态度直到21世纪,2010年代才慢慢开始有所转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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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iegel, Larry J. Criminology, 8th edition. Thomson-Wadsworth. 2003: p. 139.
- ^ Beirne, Piers. Adolphe Quetelet and the Origins of Positivist Criminolog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March 1987, 92(5): pp. 1140–1169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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