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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環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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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9 年英國連環殺手威廉·伯克謀殺瑪格麗·坎貝爾的插圖

連環殺手,又稱連續殺人犯,是一個或多個殺手受害者一個又一個地殺害,多數是謀殺。在現代城市中,也可能是精神疾病發作,或對目標人性物化,愛操縱目標人物的生命,視目標人物如螻蟻,可能有性慾,或道德觀極端化而自命為判官,「替天行道」,有犧牲自己以達成夢想的心態。

一般的人總認為連環殺手外觀必定像瘋子或狂人一般,品德低劣,事實上未必,連環殺手外表多半與一般人無異,甚至很迷人,並且有高尚的情操或嚴格的道德感,其中還不乏高學歷者,(著名的連環殺手泰德·邦迪即是最好例子),也給人他們很容易親近的錯覺。

可以說絕大部分連環殺手在被捕之前幾乎都不會讓人把他們跟他們的行為聯想在一起,當然,本來就有嚴重精神疾病,或是非常孤僻,生活幾近與世隔絕的連環殺手也並非沒有。

造成連環殺人心理的成因眾說紛紜,部份連環殺手曾被確認為幼年受虐導致,另外有些科學家經過腦部掃瞄發現部分連環殺手的腦結構有與常人相異之處,提出連續殺人犯可能可以早期篩選出來的假設,引起更大爭議。

連環殺手最大的特徵,就是「固定」,殺人動機、殺人模式以及殺害對象都不輕易改變,這是因為連環殺手的殺人行為是為了要滿足心目中一個固定的理想目標的緣故。這個目標的內容可能與一個或多個人的性以及權利,甚至生存有關,也可能純粹是一些道德文化觀念,但內容扭曲、和現實脫節,連環殺手如同一般的罪犯,他們也千方百計為自己的行為解釋,而且每隔一段時間就必須要再重現一次心中的目標,殺人模式也幾乎都固定,不易改變[1]

根據學者海倫摩里森(Helen Morrison)的研究,證實並沒有任何連環殺手皆共通的心理背景,一個人發展成連環殺手,重要關鍵可能是文化教育、社會、家庭、經濟、宗教信仰等背景,也可能是基於人類情感發展的障礙導致認知與現實脫節,並且浸醉於夢想而不能自控。

美國聯調局(FBI)對連環殺手(serial killers)的定義是:謀殺至少3個人,並在作案期間存在「冷卻期」[2][3],與短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展開大屠殺的大規模殺手(mass murderers),又或四處逞兇殺人的瘋狂殺手(spree killers)有別。所謂「冷卻期」,就是指兩宗謀殺間隔的那段時間,連環殺手這段喘息的時間長短不一,短的可為1、2天甚至是幾個小時的,長的有1個月甚至數月,通常連環殺手通過一次「謀殺體驗」使自己興奮情緒達至一個高峰後,需要一段時間平靜下來,回味並總結這段亢奮經歷,改良行兇方法。

已查明的連環殺手大部分都是有組織型和反社會型的,他們通常智商很高,從外表根本無法判斷他們是殺人狂。連環殺手一般都是單獨行動,殺害的都是陌生人,且多是在無人知曉的情况下殺人。他們作案並不是一時興起,動機也不是出於嫉妒或貪婪。

根據基於作案動機將殺手分類的霍姆斯類型學(Holmes typology),連環殺手可分為殺人過程迅速的「著重行為型」和殺人過程很慢的「著重過程型」。對前者來說,殺人只是一個行為,後者殺人則是因為他們認為除掉某一特定群體是自己的使命。連環殺手通常具有3種行為,包括「麥克唐納症狀」(MacDonald triad)——尿床、喜歡縱火和虐待動物;他們很可能來自破碎家庭、曾被虐待或被忽視;有些殺手很害羞、內向,有些雖然表面活躍外向,但實際上卻感到孤立。很多理論家認為,連環殺手動盪不安的童年可能是造成他們殺人的一個原因。

背景

  • 有些連環殺手的幼年時期有受虐以及壓抑經歷或者是有被性侵害的經歷。
  • 有些連環殺手殺人是基於受敵人壓迫。
  • 有些連環殺手也是職業殺手,受雇殺人。
  • 有些連環殺手殺人基於宗教信仰。
  • 有些連環殺手殺人是基於道德理想。
  • 有些連環殺手殺人是純粹娛樂。

動機

連環殺手殺人的動機不一,過去歷史曾經出現過的動機包括:

  • 補償一些不能得償的期望
  • 將夢想的內容當成了自己的使命與工作
  • 宗教信仰
  • 金錢
  • 某種理想
  • 克服心理陰影
  • 貪慾
  • 歧視心態(例如對白人和异性的歧視)
  • 娛樂
  • 政治目的

殺人模式

大部分連環殺手的殺人模式都十分固定,除非遇到重大變故否則不易改變。時間、對象、凶器、棄屍地點等等往往每次都一樣,也因此比較容易由分析模式側寫出該連環殺手可能具有的條件與特質。

受害人

知名犯人

連環殺手列表
案發年份 姓名 綽號 犯案地點 死者數目 結果
1888-91 傑克 開膛手
Jack the Ripper
 英国倫敦白教堂 5 下落不明
已身故
1960-70 仍未確定 黃道十二宮殺手  美国加州內華達州 5 (證實)
32 (懷疑)
仍在調查中
1963-65 艾恩·白賴德​(英语
米拉·辛德莉​(英语
Moors Murderers  英国曼切斯特 5 終身監禁
全已身故
1967-87 費德·韋斯​(英语
露絲·韋斯​(英语
 英国告羅士打郡 13 還押期間自殺
終身監禁
1973-78 泰德·邦迪  美国多個州份
華盛頓俄勒岡猶他愛達荷科羅拉多佛羅裡達
35 死刑
1975-80 彼得·薩特克利夫 約克郡屠夫
Yorkshire Ripper
 英国約克郡 13
企圖謀殺7人
終身監禁
已身故
1982 林過雲 雨夜屠夫  英屬香港
的士 (殺人)、土瓜灣 (剖屍)、城門河大坑道 (棄屍)
4 死刑→終身監禁
1982 李志衡  英屬香港長沙灣元洲邨元樂樓及安安幼稚園 6 無限期醫院令
1973
1985
黃志恆
(原名陳梓樑)
港澳屠夫  英屬香港鰂魚涌英皇道
 葡屬澳門黑沙環八仙飯店 (殺人)、黑沙海灘 (棄屍)
1
10
還押期間自殺
1989-90 艾琳·乌尔诺斯 (女)  美国佛羅裡達州 7男 死刑
1990-94 羅樹標 廣州殺人王
廣州雨夜屠夫
廣州林過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廣州 19 死刑
1992-93 林國偉 屯門色魔  英屬香港屯門紅磡 3
另姦劫10人
終身監禁
2006 史堤芬·萊特​(英语 薩福克勒殺王  英国薩福克郡葉士域治 5 終身監禁
2015-16 露西·莱比  英国車士打伯爵夫人醫院 7
另企圖謀殺8人
終身監禁

影视作品

參考文獻

  1. ^ Scott, Shirley Lynn. What Makes Serial Killers Tick?. truTV. [2011-0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July 28, 2010). 
  2. ^ Serial Murder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FBI
  3. ^ A serial killer is most commonly defined as a person who kills three or more people for psychological gratification; reliable sources over the years agree.
    • R. Barri Flowers. The Dynamics of Murder: Kill or Be Killed. CRC Press. 2012: 195 [June 15, 2016]. ISBN 143987974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01). In general, most experts on serial murder require that a minimum of three murders be committed at different times and usually different places for a person to qualify as a serial killer. 
    • Harold Schechter. The A to Z Encyclopedia of Serial Killers. Simon and Schuster. 2012: 73 [June 15, 2016]. ISBN 143913885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01). Most experts seem to agree, however, that to qualify as a serial killer, an individual has to slay a minimum of three unrelated victims.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