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警察
警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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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1874年 |
司法管辖权 | 日本 |
性质 | |
管理机构 | 国家公安委员会 |
功能 | 行政警察活动、司法警察活动 |
下属机构 | |
组织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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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 |
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 | 武田良太 |
警察厅长官 | 栗生俊一 |
日本的警察(日语:警察/けいさつ keisatsu */?),根据日本《警察法》第2条第1项规定,是保护个人生命、身体及财产、预防犯罪、镇压及搜查、逮捕疑犯、管制交通,负责维持其他公共安全及秩序的公务员。经适当训练而实际执行警察活动的警务人员称为警察官。而在警察机构里工作的职员,而负责文职工作的职员称为事务吏员。负责警务科技研究、技术侦察与情报监听的职员则称为技术吏员。
历史
日本的警察制度是由明治政府创立,于1871年(明治4年)设置的“逻卒”为日本警察之雏形。在明治时代初期,警察权主要由兵部省、刑部省等所拥有。但随着警察的设立,1871年警察权则改由司法省所统筹,东京府逻卒移交司法省所管理。明治政府推行了川路利良从法国学习而来的制度改革,把作为统筹机构的警保寮移交内务省,在1874年设立了作为首都警察的东京警视厅。
以后的日本警察,虽然大多是在国家主导体制之下,由管辖的中央省厅委任权限,但最终还是归由内务省所委任。这样一来,使内务省方面的国家警察、由国家直属的首都警察・警视厅、及由各道府县知事直接管理下成立的地方警察体制逐渐成形。
战后联合国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把一直以来的日本警察废除,1948年另外订定《警察法》。虽然国家地方警察与自治体警察曾实行过地方分权,但1954年修正的《警察法》把警察厅、警视厅及各道府县的警察统一直至现在。
职责
日本的警察活动主要分为两类:为了预防犯罪发生以及维持治安等的活动称为行政警察活动;搜查已发生的罪案及逮捕犯人等的活动则称为司法警察活动。而于事前预防骚动及内乱为目的的公安警察活动,及镇压为目的的治安警察活动,则在广义上已被包含于行政警察活动之中。但因为两者是针对市民人权而行使的强大公权力,故常会作特别处理。
组织
日本的警察组织包括
各都道府县的警视厅与警察本部属于地方自治体机构。东京都的警察本部为警视厅,其首长为警视总监,而非本部长。
全国只有东京都及北海道两个一级行政区没有设置属于国家机构的管区警察局。这是因为东京都及北海道与管区拥有同等的领域及规模,且东京都的警视厅与北海道警察本部已经拥有管区警察局的机能,由警察厅直接指挥、调整较有效率。
至于北海道公安委员会方面,其管辖范围分为5区:除直辖札幌地域之外,在函馆、旭川、北见、钏路4个地域则设置地域的公安委员会。在这个划分之下,北海道警察也在各个地域设置地域总部(例如北海道警察钏路地域总部)。但由于札幌地域属于直辖,故没有札幌地域总部(直接称为北海道警察本部)。
警察厅及管区警察局主要负责政策及管理方面的事务,至于搜查、控制等警察的实质职务,亦即“现场”(实动部队)的角色则委任警视厅及各道府县警察总部负责。而皇宫警察总部,其性质虽属于“现场”的组织,但因其属于国家管理,故它是警察厅的附属机构。
但在自卫队方面,鉴于基地等设施内的特殊性,有关控制队内罪行均须根据自卫队法作特例处理,原则上并非由都道府县警察执行,而是由从自卫官中任命的警务官及助理警务官,组织成为警务队(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宪兵)等执行搜查任务。但是组成的警察仍然确保与警察及海上保安厅等其他机构作紧密联系(例如在处理1970年发生的三岛由纪夫及“盾之会”闯入及占领陆自东部方面总监部事件、及在2005年相继发现的自卫官药物污染事件等)。而且,在队外发生的罪行故之然涉及各都道府县警察的管辖权。
国际间罪行以及规管各国警察组织间的连结,则由已有182个国家警察加盟的国际刑警组织所管辖。日本于1952年加盟。
规章制度
警察阶级
根据《警察法》第62条,日本警察共分为9个阶级。
- 警察厅长官(由首相任命,位于警察法的阶级之外,也没有阶级章,但会配以比警视总监的阶级章多出一个日章,即合计5个日章的“警察厅长官章”,作为肩章使用。)
- 警视总监(警视厅首长、日本警察最高阶级)
- 警视监(警察厅次长、警察厅各局长、警视厅副总监、管区警察局长、道・府・大规模县警察总部长、警察大学之校长等)
- 警视长(警察厅课长、中小规模县警察总部之总部长、大规模警察总部之部长级等)
- 警视正(警察厅理事官、警视厅课长、县警察总部之部长级、大规模警察署之署长级)
- 警视(署长级:警察总部之参事官、中小规模警察署之署长、县警察总部之课长 其他:副署长・次席、警察总部之管理官、调查官、警察署之刑事官、地域官等)
- 警部(警察署之各课长、县警察总部之助理课长级等)
- 警部补(警察署之系长级)
- 巡查部长(警察署之主任级)
- 巡查长(有关巡查长之规则(昭和42年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第3号)而订定之称呼及职位。根据警察法上仍为巡查)
- 巡查
序列 | 阶级外 | 第1位 | 第2位 | 第3位 | 第4位 | 第5位 | 第6位 | 第7位 | 第8位 | - | 第9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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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章 | ||||||||||||||||||||||||||||||||||
警察厅长官 | 警视总监 | 警视监 | 警视长 | 警视正 | 警视 | 警部 | 警部补 | 巡查部长 | 巡查长 | 巡查 | ||||||||||||||||||||||||
肩章 |
担任警视监、警视长及警视正阶级的人,若在警察厅(包括管区警察局)工作的话必然是国家公务员,但在都道府县警察工作的(包括警视总监)虽仍为国家公务员,但这些人会被特别地称作地方警务官。而担任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包括巡查长)阶级的人,若在警察厅(包括管区警察局)工作的话故之然亦是国家公务员,但除此之外在都道府县警察工作的地方警察职员,则会被称为地方公务员。
所以警视以下的阶级,正式的官名会有所分别。若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话称为“警察厅警视”及“警察厅警部”等;若属于地方公务员的话则称为“○○县警视”及“○○县警部”等。(东京都的话就是“警视厅警视”及“警视厅警部”)
在巡查中有一个特别的升迁制度,就是选拔一部分通过巡查部长考试但尚未升等的资深且具有领导能力的巡查任命为“巡查长”。升为巡查长后,其职责及待遇均高于一般巡查,而且也会获配一个阶级章。但因并非根据国家公安委员会的规则所设立的制度,所以不算是正式的阶级,法律上仍属于巡查而已。(正确应称为“作巡查长身份的巡查”)
报警电话
在日本,发生事件时市民紧急通报警察用的电话号码为“110”号。拨打“110”号后,将会连接到各都道府县警察总部的通信司令室・110号受理台。待确认案发地点及内容后,由管辖地的警察署派出警察官。但是如果案发地点接近警察署管辖地域的边界,那么管辖署的出动往往需要花费不少时间。另外、由于电话上0跟9号的位置接近,在紧急事件时常有人会错拨消防与救护车的“119”号。
由于警察的直通电话号码“110”号众所周知,故常有关于警察的查询也使用了“110”号。所以有部分地区设置了回拨专用的查询号码“#9110”。也有一些地区把号码合起来成为“0110”,使民众容易从“110”号连想出来。
在1954年统一为“110”号之前,根据地区不同而有“110”、“118”及“1110”号等的差别。
参考文献
- 佐々淳行‘日本の警察’(PHP新书)
- 平沢胜栄‘警察官僚が见た“日本の警察”’(讲谈社)
- 北芝健‘警察のしくみ’(ナツメ社)
- 高桥昌规‘警察署长の忧郁’(ごま书房)
- 佐藤英彦‘治安复活の迪’(立花书房)
- ‘日本の警察’全4巻(立花书房)
- 神一行‘警察官僚’(角川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