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清朝)
安徽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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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省 | |||||||||
1667年—1911年 | |||||||||
1911年 | |||||||||
国家 | 清朝 | ||||||||
首府 | 安庆府 | ||||||||
历史 | |||||||||
• 成立 | 1667年 | ||||||||
• 废除 | 19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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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属于 | 中国安徽省 |
安徽省(满语:ᠠ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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ᡤᠣᠯᠣ,穆麟德转写:an hūi golo),为清朝的内地十八省的一个省。此省于乾隆二十九年正式成为清政府的法定行政区单位,为乾隆年间修编大清会典十又八省之一[1]。
督抚沿革
明代其地属南京直隶地区(南直隶)。顺治二年,清廷改南直隶为江南省(辖区大致包括今江苏省、安徽省和上海市),最初设一位江南布政使司(驻江宁府),以及三巡抚(江南巡抚、凤庐巡抚和操江巡抚)。根据康熙年间的《大清会典》,布政使为一省之长。因此江南布政使的到任,可以认为江南省成立。顺治十八年,江南布政使分为左、右两位,分驻江宁府、苏州府,左为长,右为副,掌全省政令、财赋,右布政使辖宁、镇、苏、松、常,左布政使辖余下地方。然这两位布政使仍冠以“江南”头衔,所以不可能认为江南分省。隶属于两江总督、江宁巡抚。
康熙元年(1662年)以操江军务(所部十二营)归并两江总督,专设安徽巡抚,驻安庆府,裁撤操江巡抚。康熙五年(1666年)五月,裁凤庐巡抚,所属庐州、凤阳2府,滁、和2个州归并安徽巡抚管理;淮安府、扬州府2府及徐州隶属江南右布政使司。因此左、右两布政使辖境已经和现在安徽、江苏两省十分接近。康熙六年(1667年),左、右布政使分别改为江南安徽等处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安徽布政使司)、江南苏松常镇太等处承宣布政使司(简称江苏布政使司),依然分驻江宁府、苏州府,但江宁府本身属于江苏布政使辖境。江苏布政使司统江宁、苏州、常州、松江、镇江、扬州、淮安七府,及徐州直隶州。此后,清代典籍里面“安徽”、“江苏”出现次数逐渐增加,但“江南省”字眼仍十分常见。康熙朝也并未有记载“分省”。所以这里的两个布政使辖境还只是两省的雏形罢了。另外,康熙二十九年,分定江南、浙江洋汛,嵊泗地域划归江南省江苏布政使司的崇明县。
乾隆二十五年,安徽布政使从江宁府迁往安庆府。同时,江苏布政使一分为二——江宁布政使(驻江宁府 )和江苏布政使(驻苏州府)。江苏省境内形成了一巡抚两布政的格局。不过,从清朝中期开始,巡抚逐步取代了布政使成为一省之长,所以江苏内部分两个布政的情况并不被认为是“分省”,毕竟名义上还有“江苏巡抚”统辖坐镇。乾隆二十九年,安徽省正式成为清政府法定行政单位,正式列入大清会典。[1]
太平天国期间,省会一度迁移到庐州府。
行政区划
安徽省行政区划图(1820年) |
清朝的安徽省下辖八府、五直隶州,共计四州、五十一县:
参考文献
- 《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
参见
前任: 大清江南省 |
大清安徽省 | 继任: 中华民国安徽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