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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雅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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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体癖属于不雅暴露中的一种

不雅暴露(Indecent exposure)是法律用语,是指刻意在公开场合以不合乎礼仪的方式,暴露自己身体的部位。法律及社会对于不雅暴露的反应会因为不同国家而有很大的差异,从完全禁止暴露,到禁止暴露身体的特定部位(例如生殖器、屁股及女性乳房)等。

相关礼仪一般是依地方社群的标准来判断,很少会明文写在法律中。标准可能是以宗教、道德或是传统的标准,或是以治安需要来定义[1]。没有性爱意味的露体癖或是公开裸体有时也会视为不雅暴露。若是公开进行性行为,不论是否有裸体,都视为严重猥亵英语gross indecency,多半是更严重的犯罪。在一些国家,若暴露身体的程度不符合社会的端庄标准,也会视为是不雅暴露。

有关不雅暴露成立条件的法律标准以及社会标准常会有变化,而且会依暴露时所在的场合有关。标准也会依时代而改变,因此不雅暴露的定义是很复杂的议题。

历史

在特定情节下,某一种服装是否合适,这要看所在的社群对服装端庄的标准而定。此一标准会随时代而改变,而且可能严格到大部分的身体都要有衣服包覆(例如阿富汗或沙特阿拉伯),也有可能宽松到常见的情形是全裸(如皮拉罕人穆尔斯人部族)[2]。一般来说,反对的服装状态和性本质无关,若反对的服装状态和性有关,则会称为严重猥亵英语Gross indecency

暴露的标准也随时代而不同。在维多利亚时期西方世界一般认为女性露出腿(某些情形甚至也包括露出手臂)是不雅的。有时在正式场合中,头上需要有帽子或软帽盖住头发。到1930年代(甚至是1950年代),男性或女性在公共场合游泳或是沐浴,都需要穿着泳衣遮盖腰部以上的部位。在1960年代及1970年代的西方社会中,成人女子暴露肚脐是不雅的,甚至到1980年代也是如此。自从1990年代及2000年代,道德价值剧烈地改变,对不雅暴露的标准也有很大的变化。自从1990年代开始,公开暴露肚脐(例如在海滩)是允许的,到了2000年代时,允许穿着丁字裤,露出臀部。[3]

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

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Outraging public decency)是英格兰及威尔士普通法系罪行之一。其定义比不雅暴露的范围要广,不过要在至少二个人(这些人不一定要看到此一行为)的公开场合下,此罪行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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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 Indecent exposure. Merriam-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 Tenth. Merriam-Webster. 2001: 589. ISBN 0-87779-713-7. 
  2. ^ Legality of Nudism in Public Places?. politics.stackexchange.com. [2018-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8). 
  3. ^ Here's Where It's Legal for Women to Go Topless in the U.S.. Time. [2018-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17)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