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奔
裸奔為脱去衣服,在公共场所裸体奔跑的行为,亦即一种公开裸露行为。
历史
1799年6月5日,晚上7点,一名裸体男子,在伦敦的Mansion House被逮,然后被扭送Poultry Counter监狱。他承认为了10 guineas (当时的一种英国硬币,2009: £735 )的赌注,从Cornhill裸体跑到Cheapside。[1]
第一次有记载的大学生裸奔事件,发生在1804年的美国华盛顿学院(现华盛顿与李大学)。当时的大三学生乔治·威廉·克伦普,因为裸体奔跑穿越学校所在的维吉尼亚州列克星顿市而被捕。后来罗伯特·李把裸奔拥护成为华盛顿与李的年轻人的一种仪式。克伦普畢業後,后来成为美国众议院议员和驻智利大使。
时代杂志在1973年12月刊,称裸奔是“洛杉矶地区日渐受欢迎的流行”,“被大学生和其他团体追捧”。一位读者写信回应,“大家应该知道,过去十年,裸奔给圣母大学的校园警察带的困扰”,并指出圣母大学的一个学生团体,在1972年给“裸奔者奥运会”出资赞助的事。
裸奔的可能原因
- 宣揚政治理念、思想或示威,如宣揚天然主義、性別平等
- 宗教儀式
- 行為藝術或戲劇演出
- 惡作劇、追求刺激或純粹只為好玩
- 與人賭博
- 遭人恐嚇、羞辱或洗劫
- 在缺乏預警、準備下緊急逃離突發的極端危險狀況,如火警
- 突發而強烈的情緒失控、衝動魯莽
- 精神病
- 醉酒、濫用藥物
- 受傷,如潘氏金福幼時照片
流行文化的延伸
後來裸奔成為一種流行用語,泛指沒有防禦的狀態。例如是一台沒有防毒軟件的電腦,在輻射地區不穿著防護服之類皆可稱為裸奔。此種用法多於中國大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