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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2019年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佔領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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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

這可不可以稱為第二次佔中第二次佔鐘?希望各位可以討論。--203.145.94.146留言2019年6月12日 (三) 12:28 (UTC)[回复]

  1. ^ 反惡法 二次佔中 暴政向我們開槍. 《蘋果日報》. 2019-06-13 [2019-06-13]. 

欠缺警方晚上清場,示威者在中環或灣仔佔領的自由圖片

還以為VOA會拍攝清場的圖片,但今次完全沒有,只有1-2段單一範圍的視頻片段。而且現時flickr不再盛行,基本上難以找尋自由圖片。也許要大家在網上平台請求警方在晚上清場,示威者在中環或灣仔佔領的自由圖片。

而今日看看有沒有維基人到中環或灣仔拍攝一下被佔領的情況,最好在天橋拍攝較為安全。而金鐘清場後的情況最好小心拍攝了。--Wpcpey留言2019年6月12日 (三) 23:54 (UTC)[回复]

關於橡膠子彈條目

上網查了一下香港警察使用的好像不是en:rubber bullet,而是en:plastic bullet。求專家查證。-hiJK910 じぇじぇじぇ 2019年6月13日 (四) 16:05 (UTC)[回复]

網媒《立場新聞》表明 facebook 專頁的直播片段可隨便使用 不用尋求授權 維基commons 可使用嗎

網媒《立場新聞》今日在facebook發布聲明,表示「各機構及個人,可隨便使用《立場新聞》 facebook 專頁的直播片段,不用聯絡我們尋求授權,使用後亦不需要通知,唯望避免歪曲事實的刪剪。」那麼維基commons 可使用嗎?[f a c e b o o k.com/standnewshk/posts/2244980132254261?__xts__[0]=68.ARB0Q7XTF4Dr3mA7TdnkJ8MVCyKOuJfnFZi2QeumFR83Az34BL_jNLEfhDjpkgSrfOL52YUNzIsohtTLvXWtptoE0k-bIjJkCYagz1NO625kvJ8hlIzRBVxuiy_vYyNboFd1YKbc841eyYLsBh2gpS5A4_Du5GiGwGGHd8n1Epe_3Wry8iGfBecpAQ-dRhSa8yGiJbixvcaI3IkbkyPZl1rU9lxA7iIBXcitKreXak8O-oMel2waWf2Cvv1EB9QXr9ebEHCqejNBEQrfNad-fRVfZdlu3sQz1Qu_IR3qZxNOhQfSWZ8OxUY_TGUbf4K7whYdPGnbV7QNMlQfX9wADg&__tn__=-R 見]和聲明--Wpcpey留言2019年6月14日 (五) 07:04 (UTC)[回复]

建议将8.1.x段落移至7.2相应段落

Hong Kong is not a Part of China. Hong Kong is not China. --203.145.94.99留言2019年6月16日 (日) 08:38 (UTC)[回复]

「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論述已經違返方針,所以不會例作參考部分。Jasonloi1997留言2019年6月16日 (日) 09:31 (UTC)[回复]

爭議部分的用詞

警方「不當」使用暴力和挑釁態度。這個不當是有具體的司法認定意見?下面都是媒體意見,讓人看了覺得有媒體審判的意味。標題越聳動越好?媒體可以這樣追求,維基也可以這樣嗎?--可能在说屁话的一菜留言2019年6月16日 (日) 05:58 (UTC)[回复]

警方不當使用暴力並且態度挑釁,完全是客觀事實。--203.145.94.99留言2019年6月16日 (日) 08:41 (UTC)[回复]

请求与自由或豬爭論合并

兩件事件有一定關係,自由或豬爭論是因佔領行動時警察向示威者說出粗口所引發的網路爭論。--SCP-2000留言2019年6月22日 (六) 16:30 (UTC)[回复]

已有另一討論在此,討論自由或豬爭論是否要與Laurel或Yanny爭論合併。自由或豬爭論似乎應該獨立成章。Tim0909留言2019年6月25日 (二) 13:37 (UTC)[回复]

部分傳媒報導有明顯立場,不應用作本主題的參考文獻

某些傳媒的報導有著明顯立場,有違中立原則。 這裡以《蘋果日報》為例,其有關反修訂逃犯條例(下稱:反修例)的標題均以“引渡惡法”起首,反映其報導傾向反修例的立場,引用為文獻可能有違中主原則 SW2289留言2019年7月1日 (一) 04:53 (UTC)[回复]

編輯請求

请求已处理

煩加{{Not|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二十二周年衝突}}-某人 2019年7月1日 (一) 16:15 (UTC)[回复]

編輯請求 2019-07-01

请求已处理--Tiger留言2019年7月2日 (二) 06:17 (UTC)[回复]

墜樓者的人名有誤,不是梁凌傑,是梁凌杰。--119.237.156.1留言2019年7月1日 (一) 18:3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