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舉證責任 (法律)
舉證責任並非僅屬於英美法系的辯證法則,大陸法系之中亦同樣有舉證責任的制度。--Theodoranian|虎兒 =^-^= 07:25 2006年10月18日 (UTC)
這方面的名詞定義英美和大陸法系似乎都很混雜,下面的1.應該就是大陸法系一般說的客觀的舉證責任;2.才叫做提供證據的責任。未命名 07:50 2006年10月18日 (UTC)
- 補充一下,我覺得這裡寫得不太精確,因為似乎把客觀舉證責任、主觀舉證責任、提供證據責任以及英美和大陸法系混在一起敘述,並且不少用語我認為很奇怪,如控方是不是適合用原告替代,被訴的一方要用被告嗎?可是這裡又要考慮到每個國家的法體系不同,甚至是刑事或民事案件的不同。
- 事實上法律這一門學科對比其他學科,其特殊性在於每個法體系對相近概念所為的規範性定義往往大異其趣,這也就是我遲遲不敢寫法律條目的原因。未命名 07:59 2006年10月18日 (UTC)
罪名成立
說白點,舉證責任就是罪名成立的關鍵,在英美法系的無罪推定下,疑犯容易脫罪;相反在大陸法系下,容易產生冤獄。對不對?--Shingmon (留言) 2008年5月5日 (一) 03:18 (UTC)
不是。請查看可靠來源,並區分burden of proof及burden of conviction。--❦‽維基vs百度‽來源專題 hanteng✉ 2014年9月27日 (六) 20:26 (UTC)
原無來源內文
原無來源內文移於此,若有其他編輯找到來源後再納回。--❦‽維基vs百度‽來源專題 hanteng✉ 2014年9月27日 (六) 20:26 (UTC)
- 原無來源內文
在法律意义上,在英美法系中证明辩解(en:Allegation)的责任,即反驳合理推断(例如无罪假定)的责任;在大陸法系中則是指在法院面對事實真象不明的狀況,必然有一方面當事人須因此承受事實認定上不利益之責任分配法則。在法律意义之外,提供证明的责任是指在提出新理论或主张的同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明的责任。
- ==分类==
提供证明的责任一般可以分为三大类:
- 司法责任(或称劝说责任)是法律诉讼中一直由一方(通常是诉讼方)承担的责任。一旦仲裁方(比如陪审团)对这一方承担的劝说责任表示满意,则这一方的法律要求成立。例如,在无罪假定下起诉方承担司法责任证明所有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并推翻所有的辩护。
- 提供证据的责任则是一个在审判过程中双方交替承担的责任。一方可以承交证据证明某些合理推断,这样就给其反方制造了提供证据反驳这些推断的责任。
- 策略责任类似于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关于提供充足证据以影响法庭判断的责任。
- ==法律之外==
一般而言,声明方具有提供证明的责任,仅仅说“你不能反驳这个观点”是不够的。当某人提出一个大胆的主张,其他人没有责任反驳这一主张,责任在于提出主张的人自己给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