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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盜竊罪法令(北愛爾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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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盜竊罪法令(北愛爾蘭)
The Theft Act (Northern Ireland) 1969[1]
舊北愛爾蘭議會
全名本法令旨在修訂北愛爾蘭關於盜竊及類似或有關連罪行的法律,以及就與此等事項相關的其他目的訂定條文。(An Act to revise the law of Northern Ireland as to theft and similar or associated offences; and for purposes connected therewith.)
引稱1969 c 16
日期
御准1969年7月10日
生效1969年8月1日[2]
修訂後法規文本

《1969年盜竊罪法令(北愛爾蘭)》(英語:Theft Act (Northern Ireland) 1969;c 16)是北愛爾蘭議會英语Parliament of Northern Ireland的一項法令,為北愛爾蘭訂定了與英格蘭及威爾斯1968年盜竊罪法令》相似的刑事法律條文。

第1條 - 盜竊罪

本條訂立盜竊罪(theft)。

第8條 - 搶劫罪

本條訂立搶劫罪(robbery)。

第9條 - 入屋犯法罪

本條訂立入屋犯法罪(burglary)。

第10條 - 嚴重入屋犯法罪

本條訂立嚴重入屋犯法罪(aggravated burglary)。

第11條 - 從對公眾人士開放的地方取走物品

本條訂立從對公眾人士開放的地方取走物品(removal of articles from places open to the public)的罪行。

第13條 - 竊取電力

本條訂立竊取電力(abstracting of electricity)的罪行。

第15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本條已廢除。它訂立了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的罪行。

第15A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轉帳

本條已廢除。它訂立了以欺騙手段取得轉帳(obtaining a money transfer by deception)的罪行。

第16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本條已廢除。它訂立了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obtaining pecuni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的罪行。

第17條 - 偽造帳目

本條訂立偽造帳目(false accounting)的罪行。

第20條 - 勒索罪

本條訂立勒索罪(blackmail)。

第21條 - 處理贓物罪

本條訂立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

參見

參考文獻

  1. ^ The citation of this Act by this short title is authorised by section 34 of this Act.
  2. ^ The Theft Act (Northern Ireland) 1969, section 33(1)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