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即訴訟審理的客體,其內涵究竟為何依各種訴訟程序不同而有所差異。
民事訴訟
在民事訴訟法學中,訴訟標的理論一直是學說見解歧異度相當高的部分,大致上可區分為以下數種:
- 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或舊訴訟標的理論、舊說)
- 新訴訟標的理論(或新說)
- 新訴訟標的理論認為訴訟標的是原告的受領給付地位(給付之訴)或形成地位(形成之訴),而實體法上的具體請求權、形成權僅為攻擊防禦方法,屬於辯論主義的層次。新訴訟標的理論又可分為以下數說:
- 一分肢說(一項說、聲明說)
- 一分肢說係以原告的訴之聲明特定訴訟標的。
- 二分肢說(二項說)
- 二分肢說係以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特定訴訟標的,因此訴訟標的範圍會較一分肢說略小。
- 三分肢說(三項說)
- 此說由學者張文郁所提倡,三分肢說係以訴訟上之權利保護請求(訴之聲明)及生活事實(原因事實)外,加入所謂實體法之權利保護請求(個案中應適用實體法規),經由此項實體法規而確定、限制所謂之生活事實之範圍。
- 新實體法說
- 相對的訴訟標的理論
- 此說主張於訴訟前階段應採一分肢說(因可擴大審理範圍,以求訴訟之經濟,並避免裁判矛盾),於訴訟後階段則應採二分肢說特定訴訟標的(因可縮小既判力之範圍,以維護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 訴訟標的相對論
- 此說由學者邱聯恭提出,其主張由於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有主導特定訴訟標的之權能及責任,而認為原告既可選擇以實體權利作為訴訟標的(類似舊說,其稱之為“權利單位型訴訟標的”),亦可選擇以原因事實予以特定(類似新說,其稱之為“紛爭單位型訴訟標的”),法院則受原告特定訴訟標的之方式拘束。對此見解晚近有不同意見[1]。
- 浮動的訴訟標的理論
- 此說由學者黃國昌提出。
至於在確認之訴,各說見解則無歧見地一致認為“原告所欲確認之法律關係”即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理論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訴之變更追加、反訴、訴之客觀合併等部分。不過在訴之變更追加,200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第255條第1項第2款,增列「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事由,相當程度緩和了新、舊訴訟標的理論的差異,藉由此款事由,不論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均可為訴之變更追加。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標的即為案件,案件係由被告以及犯罪事實所構成,學說上有所謂案件單一性與案件同一性之探討。
案件單一性
案件數的計算,係以被告數及犯罪事實數為之,也就是「案件數=被告數×犯罪事實數」,因此單一案件即指「被告單一」以及「犯罪事實單一」。被告數的計算通常不生疑義,即以被告之人數為準。而犯罪事實數的計算,由於台灣實務上均以實體法上之一罪作為一犯罪事實,是故所謂的單一犯罪事實包含了以下十種情形:單純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惟須注意的是,台灣於2005年刑法修正時已廢除牽連犯以及連續犯之規定。探討案件單一性主要在於,單一案件在某些情況會生不可分效力。
案件同一性
案件同一性涉及了是否重複起訴等問題。
同一性係指在不同的訴訟中,因訴訟係屬的先後不同,以該案件已否起訴,曾經判決確定否為準,其效果係用以判斷是否屬: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二重起訴)、起訴法條之變更。其包括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
被告同一,是指起訴狀與被告姓名是否同一,譬如小叮噹是否為多啦A夢?起訴狀被告名字為小叮噹,實際上被告亦為多啦A夢,此刑罰權之對象係為相同之人。
犯罪事實同一,是指犯罪事實是否起訴、起訴犯罪事實與判決犯罪事實是否相同,用以避免重複起訴、並確定既判力之範圍。
因此,可以說單一性的機能為決定刑罰權之範圍,為實體刑法上的概念;而同一性則是比較前後認定之案件是否相同,機能則為避免雙重危險,為訴訟法上的概念。
行政訴訟
參見
- ^ 王欽彥. 占用他人車位之問題與小額程序(下) (PDF). 全國律師. 2022年6月: 72頁以下 [2023-04-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