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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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字,又称为简笔字、減筆字,小學(即古代的語言文字學)中稱之為省文,日本及韓國稱作略字,指漢字的簡寫。
概念
「简化字」与「繁體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定義[1])相对,如「巖」與「岩」,前者為繁體字,後者為簡化字,事實上二者在漢字簡化前皆已經存在。
簡體字也普遍應用於繁体中文之中。早在甲骨文中,就有筆劃增減的異體字。早期的汉字是由图画发展起来的,描绘事物的形象的精细和粗略就产生了简繁的区别。現在人們一般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推行的簡化字稱為「簡體字」,但事实上其正式稱呼應為「簡化字」。简笔字是流行的形体较简易的俗字,例如“臺”寫作“台”、“鏽”寫作“銹”等,這些寫法在繁體中文中亦經常出現,而简化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简笔字的基础上整理改进后公布的法定简体字,使用上具有唯一性。
由于隶变之后仍有不少字结构复杂,笔划繁多,南北朝以来,在常用的楷体汉字中,有部分出現了較简便、笔划比正字少的俗字,稱為「省文」,現一般被叫做简笔字。中國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滸傳》中就已经出現了“劉”的簡體字“刘”字的寫法。
古代民間資料的整理
《宋元以来俗字谱》为1930年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其中收集了宋元明清俗字六千多个,取自12种民间刻本,分别是《古列女传》《大唐三藏取經詩話》《京本通俗小說》《古今杂剧三十种》《全相三国志平话》《朝野新聲太平樂府》《嬌紅記》《薛仁貴跨海征東白袍記》等。
規範化
中華民国
1934年1月,中華民國教育部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第29次常委會通過了錢玄同的《搜採固有而較適用的簡體字案》,呈請教育部施行。經教育部批准同意後,委托錢玄同主持編選《簡體字譜》。
1935年8月21日國民政府教育部選定了在民間流傳最廣的324個俗體字,公布了《第一批簡體字表》,並準備從次年7月起把它們編入小學課本。
是次簡化有三条选字原则:
- 述而不作
- 择社会上比较通行之简体字優先采用
- 原字笔画甚简者不再求简
中華民國把手寫字「正統化」只是一種「添加」。《第一批简体字表》(324个简体字)[2]明确说明:
不過,此次簡化卻引起了軒然大波。考試院院長戴季陶尤為反對。在一些人士的反對下,1936年2月《第一批簡體字表》被收回。此次嘗試雖夭折,但它樹立的「述而不作」的原則成為日後人們進行漢字簡化的指導思想。
「國字」、「正體字」、「標準字」是中華民國對傳統漢字的官方名稱[3],但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业界习惯和民间习惯等因素影響,「繁體字」「繁體中文」的叫法在臺灣亦很常見。[4]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2年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确定了以「述而不作」作為漢字簡化的原則。同年,毛泽东指出「簡化」不只是字體形象上簡化,“汉字的数量也必须大大减缩,一个字可以代替好几个字[註 1],只有从形体上和数量上同时精简,才算得上简化”。[5]
常用简体字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代实行的简体字标准称为《汉字简化方案》,该标准事实上基于中华民国的1934版《第一批簡體字表》,是政府通过《常用简体字登记表》收集来的。
简化字总表
《简化字总表》第一版於1964年發表,後來作過一些調整,是中國大陸現行的簡化字標準,亦被新加坡、馬來西亞採用。
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
1975年5月,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擬出《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稱這批簡化字為「二簡字」。此次簡化缺少專家參與,引起了極大混亂,最終於1986年6月24日被宣告廢除[5]。
儘管二簡字已停止使用,被視為「不規範簡化字」,但受其影響一直持續至今。
日本
當用漢字表
日本明治時代以來曾考慮過廢除漢字,基於此目的,內閣於1946年11月16日發布了《當用漢字表》,並簡化了一些比較複雜或存在多種寫法的漢字,其簡化字被稱為新字体。但與中國類推簡化漢字的部件不同,日本僅對單字進行了簡化,這導致了後來擴張新字體的誕生。
另外,為了平滑過度到當用漢字,官方制定了同音漢字書寫規則,將《當用漢字表》外的字用同音且通假的當用字替代,例如將「崩潰(ほうかい)」同音轉寫為「崩壊」。
常用漢字表
1981年,《常用漢字表》取代《當用漢字表》,並不再以廢止漢字為目的。常用漢字在當用漢字的基礎上新增了95個漢字。另外,原當用漢字中的「燈」字在常用漢字中被「灯」字代替。
擴張新字體
《常用漢字表》中的簡化方法本來只適用於表內,但民間也以之類推簡化非常用漢字,產生的略字稱為「擴張新字體」(拡張新字体)。擴張新字體本來不是標準字體,但因種種原因收錄於1983年修訂後的JIS編碼並保留至今,甚至一度取代正字體。當時許多電腦只能打出「鴎」、「涜」,正字體「鷗」、「瀆」後來才被追加。
民間使用
港台
日本
簡筆字在日本叫作「略字(りゃくじ)」。除了同中國相似的簡筆字外,日本民間也使用漢字部首和假名做組合的方式來速記,不過通常被認為是很不規範的。例如:
- 機:簡化為「」 (木 + 片仮名 キ)
- 議:簡化為「」 (言 + 片仮名 ギ)
- 魔:簡化為「⿸广龴」 ( (广 + 片仮名 マ))
朝鮮半岛
朝鲜民間還出現過一些“略字”(약자,yakja),例如“無”在在朝鲜民間可簡寫為“”。
字體對照
繁体字 | 第一批簡體字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简化字 | 日本新字体 | 註 |
---|---|---|---|---|
為(爲) | 为 | 为 | 為 | 傳統上的印刷體作「爲」 |
鬥(鬭/鬪) | 鬥 | 斗 | 闘 | |
答 | 荅 | 答 | ||
處(䖏) | 処 | 处 | 処 | |
價 | 价 | 价 | 価 | |
濱 | 滨 | 滨 | 浜 | |
莊 | 庄 | 庄 | 荘 | |
懷 | 怀 | 怀 | 懐 | |
儘 | 侭 | 尽 | 儘(侭) | 日本《表外汉字字體表》只收录了「儘」,但民间常用俗字「侭」(擴張新字體)。 |
從 | 从 | 从 | 従 | |
繼 | 継 | 继 | 継 | |
戰 | 战 | 战 | 戦 | |
雞(鷄) | 鳮 | 鸡 | 鶏 | |
觀 | 覌 | 观 | 観 | |
歡 | 欢 | 欢 | 歓 | |
權 | 权 | 权 | 権 | |
戲 | 戏 | 戏 | 戯 | |
邊 | 边 | 边 | 辺 | |
變 | 变 | 变 | 変 | |
靈 | 灵 | 灵 | 霊 | |
應 | 应 | 应 | 応 | |
氣 | 气 | 气 | 気 | |
實 | 实 | 实 | 実 | |
豐 | 丰 | 丰 | 豊 | |
豔 | 艳 | 艳 | 艶 | |
壓 | 压 | 压 | 圧 | |
歸 | 归 | 归 | 帰 | |
榮 | 荣 | 荣 | 栄 | |
勞 | 劳 | 劳 | 労 | |
營 | 营 | 营 | 営 | |
發 | 发 | 发 | 発 | |
廢 | 废 | 废 | 廃 | |
鐵 | 鉄 | 铁 | 鉄 | |
樂 | 乐 | 乐 | 楽 | |
藥 | 葯 | 药 | 薬 | |
贊 | 賛 | 赞 | 賛 | |
雜 | 𰗣 | 杂 | 雑 | |
亞 | 亜 | 亚 | 亜 | |
啞 | 唖 | 哑 | 唖(啞) | 日文「唖」為簡易慣用字體,「啞」為印刷標準字體。 |
惡 | 悪 | 恶 | 悪 | |
劃 | 㓰 | 划 | 劃(画) | 日文中「劃」未簡化,但通常以「画」代用。 |
麼 | 庅 | 么 | (麼・麽) | 日文中罕用,無相關規範,有「麼」「麽」兩種寫法[6]。 |
覺 | 覚 | 觉 | 覚 | |
職 | 聀 | 职 | 職 | |
質 | 貭 | 质 | 質 | |
紙 | 帋 | 纸 | 紙 | |
藝 | 兿 | 艺 | 芸 | 另有古字「蓺」(香港演藝學院的標誌可見)、「㙯」。 |
虀 | 𲊦 | 齑 | (虀) | 日文中罕用,無相關規範。 |
齊 | 斉 | 齐 | 斉 | |
齋 | 斋 | 斋 | 斎 | |
擠 | 㨈 | 挤 | 擠 | 日文中罕用,無相關規範。 |
劑 | 剤 | 剂 | 剤 | |
濟 | 済 | 济 | 済 | |
臺 | 台 | 台 | 台 | |
檯 | 枱 | 台 | 台 | |
備 | 俻 | 备 | 備 | |
鏽 | 銹 | 锈 | (鏽・銹) | 日文中罕用,無相關規範。 |
繡 | 綉 | 绣 | 繍(繡) | 日文「繍」為簡易慣用字體,「繡」為印刷標準字體。 |
關 | 𬮦 | 关 | 関 | |
對 | 对 | 对 | 対 | |
風 | 凨 | 风 | 風 | |
鳳 | 凤 | 凤 | 鳳 | |
肅 | 粛 | 肃 | 粛 | |
斷 | 断 | 断 | 断 | |
儒 | 㐵 | 儒 | 儒 | |
縣 | 県 | 县 | 県 | |
鸞 | 鵉 | 鸾 | (鸞) | 日文中罕用,無相關規範。 |
龜 | 亀 | 龟 | 亀 | |
繪 | 絵 | 绘 | 絵 | |
驕 | 骄 | 驕 | ||
賣 | 卖 | 売 | ||
屬 | 属 | 属 | 属 | |
櫃 | 柜 | 柜 | 櫃 | |
國 | 囯 | 国 | 国 | 太平天國用「囯」。 |
稱 | 称 | 称 | 称 | |
鐘 | 鈡 | 钟 | 鐘 | |
聽 | 听 | 听 | 聴 | |
廳 | 厛 | 厅 | 庁 | |
勛 | 勛 | 勋 | 勲 | |
眾 | 众 | 众 | 衆 | |
歲 | 岁 | 岁 | 歳 | |
驢 | 馿 | 驴 | 驢 |
逸聞
- 孫奕《屐齋示兒篇》記載:「誠齋先生考校湖南漕試,同僚有取《易》義為魁者,先生見卷上書「盡」字作「尽」,必欲擯斥。考官力爭,先生曰:『明日揭榜,有喧傳取得「尺二」秀才,吾輩將何顏?』竟黜之。」後用「尺二秀才」諷刺寫俗字的書生。不過目前中國大陸和日本均已將「盡」簡化為「尽」。
相關條目
註釋
- ^ 具体有3类情况:一是用已经存在的简单的字代替复杂的字,如“丑”代替“醜”、“后”代替“後”、“谷”代替“穀”;二是用一个新的简化字代替两个或多个字,如“發”和“髮”合并为“发”、“鐘”和“鍾”合并为“钟”;三是部分合并,即将某字部分意义合併到另一个简单的字上,其他意义仍然用原字,如:「藉口」、「憑藉」的「藉」簡化作「借」,「慰藉」、「狼藉」等仍用「藉」
參考資料
- ^ 蔣世德. 《中國文字淺談》.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04年: 第92頁.
又如大陸自中共建政後,實施文字簡化,造了不少的新字。原來稱為「正體字」的也改稱為「繁體字」。
- ^ 简体字并不是当代社会的“特产”. [2013-1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09).
- ^ 此為中華民國政府訂定正字標準,故稱「正體字」
- ^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中心「CNS11643國家標準交換碼全字庫網站」介紹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8467&ctNode=41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02年1月1日张贴 2012年2月2日查阅
- ^ 5.0 5.1 書同文 :《漢字簡化方案》制訂始末. 北京日报. 2008年6月3日 [2014年5月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年10月7日) (中文(中国大陆)).
- ^ 在港澳台,「麽」是「麼」的俗寫。在中國大陸「麽」读mó(摩)时不简化,如「幺麽小丑」,读yāo(夭)的「么」作「幺」(「么」本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