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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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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區劃,為1936年後至2005年間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所頒佈之行政區劃。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到臺灣,喪失對中国大陆各省的實際治理權;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故中央政府遷都臺北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中華民國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註 1][1];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2]行政院新聞局[註 2]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6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3],故2005年是最後一次納入[4]。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5],教科書亦然。

概說

範圍

依《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儘管目前中華民國並不實際統治大陸地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實際統治範圍),但從未宣告放棄對大陸的主權;另外,政府宣告釣魚台列嶼是中華民國領土[6]。然而宪法未明确列举领土范围,依照最高法院的裁决其範圍之界定為政治問題[7]。依照2006年前的《中华民国年鉴》,全國土地面積達1150萬75平方公里/1141萬8174平方公里(包括臺澎金馬地區中國大陸地區、唐努烏梁海地區、黑瞎子島江東六十四屯地區、藏南地區帕米爾地區、野人山地區之江心坡胡康谷地以及勐卯三角地不含南坎瓦罕走廊罕薩地區控北胡姆拉地區、墨拉薩丁地區、白龍尾島南沙群島北韓控長白山天池釣魚臺列嶼控南沙、控南沙、南通礁等爭議地區),按其當時的領土主張,面积為亞洲第一大、世界第二大[4]。最近一次的《中華民國全圖》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但2002年內政部修訂《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規定:「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2004年該注意事項已經作廢,之後官方也不再公佈「中華民國全圖」[註 1][8][9]

1926年中華民國全圖
1936年中華民國全圖

1946年初,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承認外蒙古独立前)行政區域的四極:

結構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一級行政區域有35個、1個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12個院轄市及1個地方西藏地方,當時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西部地區

 
 
 
 
 
 
 
 
 
 
 
 
 
 
行政院
 
 
 
 
 
 
 
 
 
 
 
 
 
 
 
 
 
 
 
 
 
 
 
 
 
 
 
 
 
 
 
 
 
 
 
 
 
 
 
 
 
 
 
 
 
 
 
 
 
 
 
 
 
 
 
 
 
 
 
 
 
 
 
 
 
 
 
 
 
 
 
 
 
 
 
 
 
 
 
 
 
 
 
 
 
 
 
蒙古地方
 
西藏地方
 
直轄市
 
 
 
 
 
 
 
 
 
 
 
 
 
 
 
 
 
 
 
 
 
 
 
 
 
 
 
 
 
 
 
 
 
 
 
 
 
 
 
 
 
 
 
 
 
 
 
 
 
 
 
 
 
 
 
 
 
 
 
 
 
 
 
 
 
 
 
 
 
 
 
 
 
 
 
 
 
 
 
 
 
盟部
 
 
 
基巧
 
 
 
 
 
 
 
 
 
 
 
 
 
 
 
 
 
 
 
 
 
 
 
 
 
 
 
 
 
 
 
 
 
 
 
 
 
 
 
 
 
 
 
 
 
 
 
 
 
 
 
 
 
 
 
 
 
管理局
 
設治局
 
特別旗
 
 
 
 
谿
 
注意特別行政區之編制比照,牧場之編制比照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直轄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院轄市,此處以憲法名稱表示之。

政府遷臺之後,臺北市於1967年,高雄市於1979年分別由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公告之行政區域也有小幅更新,在2005年本行政區域停止適用前,公告之行政區域為:

以下表列之順序,參照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省級行政區

中華民國承認外蒙古独立前全國行政區劃圖(1946年)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前全國行政區劃圖(1949年)[註 4]
原中華民國行政區域以及領土糾紛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的差異

省、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末期的疆域,當時北洋政府轄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

並且設置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

國民政府成立後,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

1945年抗戰勝利後,原東北三省(遼寧、吉林、黑龍江)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域改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臺灣則加入中華民國成為第35行省。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並且在1949年將海南島南海諸島由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院管轄,準備建省。

1953年至2005年間,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分為35、2地方、1特別行政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01 江蘇省 镇江縣 華中 20 甘肅省 蘭州市 華北
02 浙江省 杭州市 21 寧夏省 銀川市 塞北
03 安徽省 合肥縣 22 青海省 西寧市 西部
04 江西省 南昌市 23 綏遠省 歸綏市 塞北
05 湖北省 武昌市 24 察哈爾省 张家口市
06 湖南省 長沙市 25 熱河省 承德縣
07 四川省 成都市 26 遼寧省 瀋陽市 東北
08 西康省 康定縣 西部 27 安東省 通化市
09 福建省 福州市 華南 28 遼北省 遼源縣
10 臺灣省 臺北市(疏遷至南投縣中興新村辦公)[10] 29 吉林省 吉林市
11 廣東省 廣州市 30 松江省 牡丹江市
12 廣西省 桂林市 31 合江省 佳木斯市
13 雲南省 昆明市 32 黑龍江省 北安市
14 貴州省 贵阳市 33 嫩江省 齐齐哈尔市
15 河北省 清苑縣 華北 34 興安省 海拉爾市
16 山東省 济南市 35 新疆省 迪化市 西部
17 河南省 開封縣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市 華南
18 山西省 太原市 37 西藏地方 拉萨市 西部
19 陝西省 西安市 38 蒙古地方 庫倫 塞北

地方

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虽然宣称对外蒙古和西藏的主权,但从未实际统治,1921年蒙古恢复独立後於1924年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而西藏则仍由1912年独立神权政府噶厦执政。[11][12]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名义上兩地類似省政府的機關為「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设于塞北四省境内各盟旗)及「西藏地方政府」(中国方面对甘丹颇章政权的称呼)。国民政府行政院則成立蒙藏委員會作為對口單位。直至201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總統令公告廢止蒙藏委員會。[13]

在1945年,根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的外交换文声明外蒙古採取公民自決,中华民国在1946年正式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通過後,遷台後的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蒙古是其領土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试图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1986年起(蔣經國政府)聲索中國大陸、外蒙古、唐努烏梁海等地的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隊旗

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顺利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儘管如此,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14]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15]直到200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再度承認其為獨立國家後,台灣才逐漸和蒙古國建立非正式外交關係。同年,立法院也將「外蒙古」從涉及中國大陸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刪除。[16]然而《中華民國年鑑》直到2005年止,仍然繼續主張陸界大多停格在清末條約的疆域面積1,141萬8,174平方公里。[4]最後2006年初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廢止涉及蒙古的《盟部旗組織法》。[17]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的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四、行政院第2834次會議院長提示:『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16]

直轄市

直轄市,在1994年《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前於大陸地區設立12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政府遷台後至2005年本行政區域廢止前於臺灣地區增設2個直轄市(臺北高雄)。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設立年及備註 地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設立年及備註 地區
51 南京市[註 5] 1927年 華中 58 哈爾濱市 1946年 東北
52 上海市 1927年 59 漢口市 1927年 華中
53 北平市 1928年 華北 60 廣州市 1930年、1947年 華南
54 青島市 1929年 61 西安市 1948年 華北
55 天津市 1928年 62 瀋陽市 1947年 東北
56 重慶市[註 6] 1939年 華中 63 臺北市 1967年 華南
57 大連市 1945年 東北 64 高雄市 1979年

省縣之間的分區

盟、部、旗

蒙古族的文化習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區內仍沿用清朝盟旗制;另外国民政府曾名义上在外蒙古設置蒙古地方。注意盟、部特別旗雖劃在及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盟、部之下劃分為(相當於級行政區)。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主要有:

行政區中,除蒙古地方外,各省總共有盟部14個、特別旗4個、牧場1個(察哈爾盟1哲里木盟2之範圍跨越二到三個省分);盟部下轄有127個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21-1 阿拉善霍碩特特別旗 寧夏省 32-1 伊克明安特別旗 黑龍江省
21-2 額濟納舊土爾扈特特別旗 33-1 哲里木盟2 嫩江省
22-1 青海左翼盟 青海省 34-1 布特哈部 興安省
22-2 青海右翼盟 34-2 呼倫貝爾部
23-1 察哈爾盟1 綏遠省 35-1 巴圖塞特奇勒圖盟 新疆省
23-2 烏蘭察布盟 35-2 烏訥恩素珠克圖盟
23-3 伊克昭盟 35-3 青塞特奇勒圖盟
23-4 土默特特別旗 38001 克魯倫巴爾和屯盟 蒙古地方
24-1 錫林郭勒盟 察哈爾省 38002 汗阿林盟
24-2 察哈爾盟1 38003 齊齊爾里克盟
24-3 達里岡厓牧場 38004 札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盟
25-1 昭烏達盟 熱河省 38005 三音濟雅哈圖左翼盟
25-2 卓索圖盟 38006 三音濟雅哈圖右翼盟
28-1 哲里木盟2 遼北省 38007 唐努烏梁海
29-1 哲里木盟2 吉林省

道、行政督察區

1922年中國全圖,圖中顯示各省分道

1914年(民國三年),在全國設置了93道。京兆地方及不久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其特殊性而不設置,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轄縣數不多而各設置1道。一般來講,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0年(民國九年),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二級制並宣布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民國二十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域缺乏法源依據。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統治地區縮小,行政督察區完全廢除,回歸《憲法》中所規定之二級制,在公告行政區域時亦不列此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之下劃分為臺灣省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另有縣轄市之行政區)。

編號 行政區 縣數 市數 局數 編號 行政區 縣數 市數 局數
01 江蘇省 61 2 19 陝西省 92 1
02 浙江省 77 1 20 甘肅省 69 1 2
03 安徽省 63 1 21 寧夏省 13 1 2
04 江西省 81 1 22 青海省 19 1 1
05 湖北省 70 1 23 綏遠省 20 2
06 湖南省 77 2 24 察哈爾省 19 1
07 四川省 139 2 6 25 熱河省 20
08 西康省 48 4 26 遼寧省 22 4
09 福建省 67 2 27 安東省 18 2
10 臺灣省 16 5 28 遼北省 18 1
11 廣東省 82 2 29 吉林省 18 2
12 廣西省 99 1 30 松江省 15 2
13 雲南省 112 1 16 31 合江省 17 1
14 貴州省 78 1 1 32 黑龍江省 25 1
15 河北省 130 2 2 33 嫩江省 18 1
16 山東省 107 3 34 興安省 7 1
17 河南省 111 35 新疆省 76 1 5
18 山西省 105 1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16 1

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50萬人)。省轄市在憲法中的位階與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行政督察區來管理,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在2005年的資料中,全國共有56個省轄市;但由於政府遷臺前各地因軍政需要常私設行政區,數字常有出入。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01050 徐州市 江蘇省
01060 連雲市
02001 杭州市 浙江省
03040 蚌埠市 安徽省
04001 南昌市 江西省
05001 武昌市 湖北省
06001 長沙市 湖南省
06030 衡陽市
07001 成都市 四川省
07090 自貢市
09001 福州市 福建省
09019 廈門市
10017 基隆市 臺灣省
10018 新竹市
10019 臺中市
10020 嘉義市
10021 臺南市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11042 汕頭市 廣東省
11073 湛江市
12001 桂林市 廣西省
13001 昆明市 雲南省
14001 貴陽市 貴州省
15049 唐山市 河北省
15080 石門市
16001 濟南市 山東省
16083 煙台市
16090 威海衛市
18001 太原市 山西省
20001 蘭州市 甘肅省
21001 銀川市 寧夏省
22001 西寧市 青海省
23002 包頭市 綏遠省
23022 陝壩市
24001 张家口市 察哈爾省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26002 錦州市 遼寧省
26003 營口市
26004 鞍山市
26005 旅順市
27001 通化市 安東省
27002 安東市
28002 四平市 遼北省
29001 吉林市 吉林省
29002 長春市
30001 牡丹江市 松江省
30002 延吉市
31001 佳木斯市 合江省
32001 北安市 黑龍江省
33001 齊齊哈爾市 嫩江省
34001 海拉爾市 興安省
35001 迪化市 新疆省
36001 海口市 海南特別行政區

設治局、管理局

設治局與管理局為在之下的區域。設治局依照《設治局組織條例》規定,凡是某地預備成立新的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而管理局通常設置於特殊的風景名勝區或是地理位置特殊,須由省政府直接管轄之地區。依照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4],全國共有管理局七個,設治局三十四個。但由於此類行政區為授權省政府自行設置,故數字常有出入。

  • 在行政區列表中有40個設治局: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07142 興中設治局 四川省
07143 麥桑設治局
07144 沐愛設治局
07145 平昌設治局
07146 農祥設治局
07147 北碚管理局
08049 寧東設治局 西康省
08050 金湯設治局
08051 普格設治局
08052 瀘寧設治局
13114 瀘水設治局 雲南省
13115 隴川設治局
13116 瑞麗設治局
13117 貢山設治局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13118 龍武設治局 雲南省
13119 梁河設治局
13120 寧蒗設治局
13121 滄源設治局
13122 蓮山設治局
13123 盈江設治局
13124 潞西設治局
13125 碧江設治局
13126 福貢設治局
13127 德欽設治局
13128 寧江設治局
13129 耿馬設治局
14080 雷山設治局 貴州省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15133 都山設治局 河北省
15134 新海設治局
19093 黃龍設治局 陝西省
20071 肅北設治局 甘肅省
20072 卓尼設治局
21015 紫湖設治局 寧夏省
21016 居延設治局
22021 祁連設治局 青海省
35025 新源設治局 新疆省
35058 烏河設治局
35059 布爾根設治局
35066 民豐設治局
35078 七角井設治局

基於軍事需要所設之行政區

政務委員會

國民革命軍北伐後,曾基於軍事需要,在部份省份設立跨省政務委員會以方便管理,列表於下:

名稱 轄區
湘鄂臨時政務委員會 湖北省、湖南省
東北政務委員會 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熱河省、東省特別區興安屯墾區
西南政務委員會 廣東省、廣西省、廣州市、雲南省、貴州省、瓊崖特別區
北平政務委員會 河北省、熱河省、察哈爾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東省特別區、北平市
駐平政務委員會 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察哈爾省、綏遠省、北平市、青島市
蒙古自治政務委員會 察哈爾省、綏遠省境內盟旗
綏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 綏遠省境內盟旗(烏蘭察布盟所屬各旗、伊克昭盟所屬各旗、歸化土默特旗綏東四旗
察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 察哈爾省境內各盟旗
冀察政務委員會 河北省、察哈爾省、北平市、天津市

軍政長官公署

1949年至1950年間,中華民國政府於所有省份設立跨省級的軍政長官公署。扣除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東北及華北兩地,尚實際控有東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等5個軍政長官公署,各大區劃分如下:

名稱 轄區
東北公署 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
華北公署 山西省、河北省、山東省、熱河省、察哈爾省、綏遠省
華中公署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
華南公署 廣東省、廣西省、海南特別行政區[註 7]
東南公署 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臺灣省
西北公署 陝西省、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新疆省
西南公署 四川省、貴州省[註 8]、雲南省、西康省

註釋

  1. ^ 1.0 1.1 內政部函:「一、本部前曾於民國87年出版『中華民國全圖』,後因考量銷售量偏低、圖資內容不符現況,目前已停止銷售。」
  2. ^ 該局於2012年5月20日撤銷,之後年鑑改由行政院發行。
  3. ^ 始於1918年北洋政府時代;1945年臺灣光復之前,時區劃分不包含臺灣省。
  4. ^ 1953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的蔣中正政府推動“控蘇案”在聯合國通過後,單方面撤銷承認蒙古獨立,并重新宣稱蒙古地方為其領土。
  5. ^ 曾於《訓政時期約法》中明訂為國都,嗣後取代其地位的《中華民國憲法》則未指出首都所在地。詳見中華民國首都
  6. ^ 中日戰爭期間曾做為陪都。目前就內政部說明:「26年11月20日,國民政府宣告移駐重慶,同年12月13日南京淪陷;29年9月6日,國民政府曾明令定重慶為陪都;35年國民政府遷都南京;38年10月15日,政府遷至重慶辦公,後來再遷臺辦公,同年12月7日,總統頒布命令,政府遷設臺北,所以目前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有關首都的選定與頒布程序,憲法條文均未明文,皆以行政命令為之,定重慶為陪都是基於特殊的時代背景,然而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已無陪都的設置。
  7. ^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初設時曾將海南特別行政區列為所轄地區之一,惟實際上東南區從未管轄過。
  8. ^ 貴州於1949年11月一度劃归華中軍政長官公署管轄。

參考文獻

  1. ^ 台当局弃用「中华民国全图」.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23). 
  2.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1). 
  3.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09). 
  4. ^ 4.0 4.1 4.2 4.3 4.4 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年鑑:第一篇 總論 第二章 土地 第二節 大陸地區
  5.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頁. [2011-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9). 
  6. ^ 中華民國外交部歷年來就釣魚台主權問題之聲明一覽表. [2018-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7). 
  7.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28號.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3-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0).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8. ^ 大陸地圖 依中國現狀標示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由時報, 2002年11月30日
  9. ^ 官方地圖 標示蒙古為國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由時報, 2002年10月3日
  10. ^ 中華民國地理志(初稿) (PDF). 1990-05-01: 6 [2024-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18). 
  11. ^ Smith, Warren. Tibetan Nation: A History Of Tibetan Nationalism And Sino-tibetan Relations. Routledge. 2019年7月31日: 449 [2023年4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年4月8日). 
  12. ^ Tibet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Republic. 國際法律家委員會. 1960年7月1日 [2023年4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年4月11日). 
  13. ^ 立院通過廢除組織法 蒙藏委員會正式熄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時報
  14. ^ 當時的《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15. ^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電子藏書: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實錄》,1985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實錄》,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1991年10月 :《中華民國全圖》
  16. ^ 16.0 16.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7. ^ 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中華民國總統府. 中華民國總統府公報. [2006年1月27日].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