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旗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行政區劃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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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旗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準一級行政區划單位,是未被盟部管轄的旗。雖然特別旗直屬於行政院,理論上和省、直轄市同為一級地方政府,但依《蒙古盟部旗組織法》,部分事項必須與省政府會商辦理。實行省縣、盟旗雙軌並行制之下,特別旗無法完全掌控所有地方事務。
沿革
清代不入盟的土默特旗由綏遠城將軍直轄。伊克明安旗受黑龍江將軍節制,另外尚有西套蒙古二旗不設盟,直屬理藩院。
國民政府召開蒙古會議後,1931年制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規範蒙古地方制度,並將特別旗的設置組織法制化。[1]
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國大陸失守前,設有下列四特別旗:
另在盟旗一体的西路舊土爾扈特部,位於新疆省的西路舊土爾扈特旗也被视为特别旗。
2006年,立法院決議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中华民国在法律上废除盟旗制度,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未有制定其他有關特別旗制度之法律。[3]
參考文獻
- ^ 劉學銚、陳又新. 蒙古盟旗制度西藏政教制度略述稿 (PDF). 蒙藏委員會. 1996 [2024-03-02]. ISBN 957008438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2-28).
-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2024-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16) –通过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 《總統府公報》第6671號. 民國95年1月27日出刊 [2024-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