瓔珞本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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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萨璎珞本业经》[1][2],又称璎珞本业经、本业经、璎珞经,大乘佛教律藏類佛典,主要内容是开示菩萨的戒律和四十二賢聖位;題作竺佛念译,出三藏記集載為失譯。
全书分为《集众品》、《贤圣名字品》、《贤圣学观品》、《释义品》、《佛母品》、《因果品》、《大众受学品》、《集散品》八品,叙述菩萨修行四十二賢聖位、菩萨戒的十不可悔戒、受菩萨戒法,以及其他大乘义理等。书名“璎珞”,指的是“铜宝”、“银宝”、“金宝”、“琉璃宝”、“摩尼宝”、“水精宝”六种“璎珞”,用它们来比喻菩萨阶位中“四十二贤圣位”的六个等次(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觉、妙觉)[3]。“本業”(梵語:*pūrva-karman)[4],本所行業,此處指菩薩於成佛之前,在因位修行的種種善行、善業。菩薩瓔珞本業經於四十二賢聖之後,又列舉十心(十信),天台宗據此一記載,成立菩薩五十二階位之說。
竺佛念译有《菩萨璎珞经》十四卷,两者內容不同[5]。另有支谦译《菩萨本业经》一卷,是《华严经》中《净行品》、《十住品》等的异译,与本经不同。
主要内容
菩薩三聚凈戒
經中將菩薩戒條概括為三聚凈戒,即:
- 攝律儀戒
- 攝善法戒
- 攝眾生戒
菩薩十波罗夷戒
菩萨戒法“十不可悔戒”,是根据姚秦鸠摩罗什译《梵网经》“十重禁戒”节略[3],也就是《梵網經》“十重四十八轻戒”中的“十重”。波罗夷爲佛教戒律中的重罪,又叫“极恶法”。佛陀对声闻、缘觉二乘讲四波罗夷、八波罗夷重罪,对大乘菩萨行者则講十波罗夷重罪,以此為戒。分别是:
- 不杀生,不可杀害人畜等一切有情众生;
- 不偷盗,不可偷盗乃至一针一草;
- 不婬欲,不可与一切有情行淫事;
- 不妄语,不可犯大、小妄语;
- 不酤酒,不可买卖酒;
- 不说四众过,不说出家比丘、比丘尼二众和在家男、女居士二众的七逆十重罪过[6]。
- 不自赞毁他,不可称赞自己功德,讥讽、传扬他人过恶;
- 不悭吝、加毁,不可在他人请求佈施錢財或佛法时,悭吝不予,且加以毁辱;
- 不嗔心拒受悔,不可生嗔心辱、击众生,且他人悔过求谅时不接受;
- 不毁谤三宝,不可毁谤佛、法、僧。
這十條重戒,受一分者名一分菩薩,得一分功德,具足十條名具足菩薩戒。[7]經中還指出,菩薩戒以心法为戒体,因心堅固無盡而所受戒條得無盡,故名無盡戒,以心爲際,只有受法沒有捨法,不似比丘戒可捨戒。[8]也因為戒與心法同無盡,故菩薩戒功德極大,勸化受菩薩戒者,勝福無量。[9]
菩薩位階
菩薩的修行位階,經中提出四十二賢聖位,爲南北朝時期的漢傳佛教引爲標準。[2][10] 菩薩瓔珞本業經於四十二賢聖之後,又列舉十心(十信),天台宗根據此一記載,成立菩薩五十二階位之說。
本书菩萨阶位中的“十信”,与《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上《教化品》所说的“习种性十心”相同。菩萨阶位中的“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与东晋佛陀跋陀罗译《华严经》卷八、卷十一、卷十四、卷二十三所说的“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相同。明朝蕅益智旭在《梵网经菩萨心地品玄义》中,就菩萨阶位,称“《璎珞》明五十二位,位次最为周足”[3]。
前位十信
十信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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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 | 念心 | 精进心 | 慧心 | 定心 |
不退心 | 迴向心 | 护法心 | 戒心 | 愿心 |
四十二贤圣位
十住心 ( 习种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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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心住 | 治地心住 | 修行心住 | 生贵心住 | 方便心住 |
正心住 | 不退心住 | 童真心住 | 法王子心住 | 灌顶心住 |
十行心(性种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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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喜心行 | 饶益心行 | 无嗔恨心行 | 无尽心行 | 离痴乱心行 |
善现心行 | 无著心行 | 尊重心行 | 善法心行 | 真实心行 |
十迴向心(道种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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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一切众生离相迴向心 | 不坏迴向心 | 等一切佛迴向心 | 至一切处迴向心 | 无尽功德藏迴向心 |
随顺平等善根迴向心 | 随顺等观一切众生迴向心 | 如相迴向心 | 无缚解脱迴向心 | 法界无量迴向心 |
十地心(圣种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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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 十善心 | 明光心 | 焰慧心 | 大胜心 |
现前心 | 无生心 | 不思议心 | 慧光心 | 受位心 |
第五十一贤 | 入法界心(等觉性) |
第五十二贤 | 寂灭心(妙觉性) |
收录
《菩萨璎珞本业经》最初是作为“失译经”(指失落译者姓名的经典),著录于僧祐《出三藏记集》卷四《新集续撰失译杂经录》之中;隋法经等《众经目录》卷一始作“竺佛念译”(经名作《璎珞本业经》),后世经录沿依此说。
《菩萨璎珞本业经》收录于:
- 《高丽大藏经》“克”函
- 《宋版大藏经》“念”函
- 《赵城金藏》“克”函
- 《元铜版大藏经》“念”函
- 《永乐北藏》“笃”函(112号),《菩萨璎珞本业经》二卷,姚秦竺佛念译
- 《乾隆大藏经》“笃”函
- 《频伽藏》“列”帙
- 《大正新脩大藏經·律部》,第24部第1485号,《菩萨璎珞本业经》,上下两卷(原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註釋
- ^ 釋振法. 以佛典目錄論《瓔珞經》一二事. 全國佛學論文聯合發表會論文集. 2005.[失效連結]
- ^ 2.0 2.1 屈大成. 從文本論《梵網經》之真偽 (PDF). 普門學報. 2007 [2019-01-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1-03).
- ^ 3.0 3.1 3.2 陈士强著. 大藏经总目提要·律藏 2.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5.07: 616–618. ISBN 978-7-5325-7468-1.
- ^ 本業.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 ^ 吴兴文主编. 牟宗三文集 佛性与般若 下. 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11: 600. ISBN 978-7-5534-9220-9.
- ^ 《佛学大辞典》【七逆罪】:又作七遮罪、七遮。略作七逆。乃不顺理行,能障碍受戒之七种重罪。即:(一)出佛身血,(二)杀母,(三)杀父,(四)杀和尚,(五)杀阿阇梨,(六)破羯磨转法轮僧,(七)杀圣人。止观辅行传弘决卷二之一(大四六·一八四中):‘言五逆者,谓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僧、出血。(中略)若大乘中加杀和尚及阿阇黎,以为七逆。’盖以和尚与阿阇梨为授戒师,若曾杀害者,对现前之戒师亦不生殷重心,从而不能得戒,故称遮罪。[梵网经卷下、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下(法藏)]
《佛教哲学大词典》【七逆罪】:亦称七逆、七遮罪。说于<梵网经>下卷。谓:一出佛身血、二杀父、三杀母、四杀和尚、五杀阿阇梨、六破羯磨转法轮僧、七杀圣人。同经于列举七逆后,复称:“若具七遮,即现身不得戒”(大正第二十四卷第一○○八页),谓此罪必堕无间地狱。七逆罪之中,出佛身血、杀父、杀母、杀阿阇梨、破羯磨转法轮僧,是与五逆罪(杀父、杀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同义。羯磨转法轮僧的“羯磨”一词,意译为作法,谓比丘聚于一处,从事授戒、忏悔等作法,以转法轮之意。所以,破羯磨转法轮僧即是破和合僧。和尚是谓出家师父,圣人是出家、在家的师父,即化导众人的领导人。故应报谢师恩,反予杀害者,其罪重大。<念佛无间地狱抄>是合五逆、七逆、八逆为违背主师亲之罪,而立二十逆罪(第一○一页)。此外,其它诸经亦说有七逆罪,<止观辅行传弘决>第二卷之一(大正第四十六卷第一八四页)是五逆罪(杀父、杀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加上杀和尚、杀阿阇梨,称七逆罪。御书圣愚问答抄(第五〇四页) - ^ 《瓔珞經》:“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萨,乃至二分三分四分,十分名具足受戒。”
- ^ 《菩薩瓔珞經》:“一切菩萨凡圣戒尽心为体,是故心亦尽戒亦尽,心无尽故戒亦不尽。”
- ^ 《璎珞经》:“法师能于一切国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萨戒者,是法师其福胜造八万四千塔。”
- ^ 證嚴上人, 凡人可成佛:菩萨五十二位阶讲记, [2019-01-07], ISBN 978730907268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