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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季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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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刘韶

劉季篪(?—?),名以字行明代江浙行省紹興路餘姚州(今浙江餘姚)人。政治人物、進士。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進士,授行人,曾出使朝鮮,婉拒其饋贈禮,明太祖得知後,賜衣鈔。後任陝西參政,有政績[1]明成祖時,官刑部侍郎永樂三年(1405年)參修《永樂大典》。永樂八年,因事連坐下獄。後改工部主事,卒於任上[2][3]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明史卷一百五十》,出自《明史

参考文献

  1. ^ 明史》(卷150):“劉季篪,名韶,以字行,余姚人。洪武中進士。除行人。使朝鮮,卻其饋贐。帝聞,賜衣鈔,擢陝西參政。陝有逋賦,有司峻刑督,民不能輸。季篪 至,與其僚分行郡縣,悉縱械者,緩為期。民感其德,悉完納。陝不產碙砂,而歲有課。季篪言於朝,罷之。洪渠水溢,為治堰蓄泄,遂為永利。”
  2. ^ 潘荣胜. 《明清进士录》. 中华书局. 2006年: 11页. ISBN 9787101043501 (中文(简体)). 
  3. ^ 明史》(卷150):“建文中,召為刑部侍郎。民有為盜所引者,逮至,盜已死,乃召盜妻子使識之。聽其辭,誣也,釋之。吏虧官錢,誣千余人,悉為辨免。河陽逆旅朱、趙二人異室寢。趙被殺,有司疑朱殺之,考掠誣服。季篪獨曰:「是非夙仇,且其裝無可利。」緩其獄,竟得殺趙者。揚州民家,盜夜入殺人,遺刀屍傍,刀有記識,其鄰家也。官捕鞫之。鄰曰:「失此刀久矣。」不勝掠,誣服。季篪使人懷刀就其裏潛察之。一童子識曰:「此吾家物。」盜乃得。永樂初,纂修《大典》,命姚廣孝、解縉及季篪總其事。八年坐失出下獄,謫外任。逡巡未行,復下獄。久之始釋。命以儒服隸翰林院編纂。尋授工部主事,卒於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