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物
消費物為依一般使用方式,使用一次即為消滅或改變本質,而無法再用於同一目的的物,消費物可為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的標的物。訂立使用消費物為目的的契約須移轉物的所有權[1]。與非消費物相對,如酒、米、柴、鹽、油及金錢[2][3]等屬之,而金錢較特殊,金錢因一次使用後,移轉於他人,無法再使用,所以為消費物[2]。[4]
參見
參考文獻
- ^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3,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 ^ 2.0 2.1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8
-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 ^ 頁267,《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消費物與不消費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