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繩返還
琉球历史系列條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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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舊石器時代 | |||||||||
冲绳貝塚文化 前5000年–12世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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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 ︶ 传 说 时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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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祖王朝 1259–1349 | |||||||||
三山 时代 1322 | 1429 |
中山国 1314 | 1429 |
(英祖) | 中 山 国 |
南山国 (大里 王朝) 1337 | 1429 |
北山国 (怕尼芝 王朝) 1322 |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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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度王朝) 1350 | 1406 | |||||||||
(尚氏) | |||||||||
琉 球 国 1429 | 1879 |
第一尚氏王朝 1406–1469 | ||||||||
第二尚氏王朝 1469–1879 | |||||||||
薩摩藩支配 1609–1872 | |||||||||
琉球藩 1872–1879 | |||||||||
大日本帝國沖繩縣 1879–1945 |
鹿儿岛县 1872–1945 | ||||||||
美國治理時期 1945–1972 | |||||||||
日本 | |||||||||
日本沖繩縣 (沖繩返還) 1972– |
鹿儿岛县 大島郡 1953– | ||||||||
沖繩返還(日语:沖縄返還/おきなわへんかん Okinawa Henkan */?),日本法律稱為沖繩復歸(沖縄の復帰/おきなわのふっき Okinawa no Fukki),指的是1972年5月15日美國放弃《舊金山和約》第3条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将该条涉及的所有领土及其领水(即北纬29°以南的日本领土,但已于1953年和1968年歸還日本的部分除外)的一切和任何行政、立法、司法权移交日本的歷史事件[1]。
背景
二戰後駐日盟軍總司令部根据1946年1月29日发布的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指令677号第3项规定战后日本行政权之范围,其中规定[2]。
本指令提及的日本定義如下。
(b)子项规范之地域除伊豆群島在1946年3月就归还给日本外,其余各岛皆由美国接管。
1951年9月,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簽訂《旧金山和约》,其第三条规定日本将会同意美国提出的将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島等北纬29度以南島嶼提交聯合國「信託統治」制度的提議,并在此之前由美國获得立法、行政和司法权。[3]《舊金山和約》確認日本保有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島主權,僅將行政權交與美國,直到交付联合国託管理事會前。事實上美國原本計畫將它们交由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後,从日本分離出並獨立。然而後來美國意識到,如果將其託管,便不能有效利用这些岛屿來與蘇聯對抗、防止共產主義勢力進入太平洋。因此美國決定,撤回以獨立為前提的託管計劃,改認可日本對这些岛屿的潛在主權,維持以軍隊統治琉球的型態。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由于日本保有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島主權,这些岛屿没有成为美国领土或联合国托管领土,岛屿上的居民也保留日本的国籍。[4][5]
過程
日本國政府方面(升旗) | 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方面(降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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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绳县旗 | 日本国旗 | 琉球政府旗幟 | 美国国旗 |
在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条裡,日本表示将会同意美国向聯合國提出的任何将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等北纬29°以南日本领土提交联合国託管制度的提议,並在美国提出此等提议前,由美國取得以上地区的所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后,美國在琉球(沖繩)設立琉球政府,興建軍事基地。美國在琉球群岛(沖繩)的施政引發了當地居民的部分民怨。
1951年,「日本復歸促進期成會」成立,展開縣民連署陳情運動。
1953年,「沖繩諸島祖國復歸期成會」成立,但是因為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的干涉被迫解散。[6]1960年,沖繩縣祖國復歸協議會(復歸協)成立。
1968年11月,在琉球政府行政主席的首次例行选举中,主张立即回归的复归日本运动的中心人物屋良朝苗击败了主张阶段性逐步回归的冲绳自民党的西铭顺治,当选为新的行政主席。屋良朝苗在当选后要求美国立即将冲绳归还日本,此后启动了复归日本的谈判。在1969年日美首脑会谈上,美国承诺将冲绳归还给日本,以换取《美日安保条约》有效期限的延长。
日本前首相佐藤榮作内阁將“沖繩返還”列入重大課題之列。1970年(昭和45年)12月20日,在沖繩島中部的胡差市發生反对美国统治的胡差暴動。在屋良朝苗等復歸贊成派的努力下,美日最终于1971年6月17日簽訂《沖繩返還協定》,将沖繩歸還日本[7]。同年12月31日,為確保沖繩法制順利過渡、並整合至日本法制而訂立的《沖繩復歸相關的特別措置法》由天皇公佈生效。
1972年5月15日《沖繩返還協定》生效,美國正式将其自《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取得的一切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移交日本,沖繩縣復縣。
1978年7月30日,沖繩縣內的道路通行方向恢復左行制(730),象徵著日本全面重新接管沖繩縣及「法制統一」。然而,駐日美軍依然在沖繩縣擁有大量軍事基地。
参考文献
- ^ 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 1972. [2015-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英语).
- ^ 連合軍最高司令部訓令(SCAPIN)第677号. 独立行政法人 北方領土問題対策協会. [2024-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8) (日语).
- ^ 维基文库中的文獻全文:舊金山和平條約
- ^ 河野康子. 平和条約以後の沖縄と日本外交 (PDF). [2024-11-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7-04) (日语).
- ^ 琉球政府章典. 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田中明彦研究室. [2017-03-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18) (日语).
- ^ 復帰運動 (ふっきうんどう). 琉球新報. 2003-03-01 [2010-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8-13) (日语).
- ^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The Ryukyu-Okinawa History and Culture Website. 1971-06-17 [2013-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0-04) (英语).
参见
- 730-复归后右側通行改爲左側通行
- 中國人對琉球群島主權問題的認識
- 釣魚島
- 美日关系
- 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