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宪法
《歐盟憲法》,又稱《歐盟憲法條約》、《羅馬條約》,由歐盟憲法委員會起草,意在歐盟全體成員國統一採用的憲法。歐盟成員國於2004年簽署了建立《歐盟憲法》的協定,但在2005-2006年的各會員國公民投票過程中,被多國因爭議而擱置。2007年6月23日,欧盟各国領袖就替代《欧盟宪法条约》的新条约草案达成协议,[1]即后来透過里斯本条约第6條賦予效力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并于2009年12月1日與里斯本條約一起生效。
《歐盟憲法》的起草由前法國總統瓦勒里·季斯卡·德斯坦主持,季斯卡因此被稱為「歐盟憲法之父」。
审批
通过公民投票複決的国家
成员国 | 日期 | 结果[註 1] |
---|---|---|
西班牙 | 2005年2月20日 | 是:76.7% |
法國 | 2005年5月29日 | 否:54.67% |
荷蘭 | 2005年6月1日 | 否:61.54% |
盧森堡 | 2005年7月10日 | 是:56.52% |
波蘭 | 2005年9月25日(無限期延期) | |
丹麦 | 2005年9月27日(無限期延期) | |
葡萄牙 | 2005年10月(無限期延期) | |
爱尔兰 | 2005年末(2007年公投) | |
捷克 | 以議會同意取代全民公決 | |
英国 | 2006年4、5、6月(無限期延期) |
通过议会審查的国家
议会 | 日期 | 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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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 | 2005年1月12日 | 是 | 500对137通过 |
立陶宛 | 2004年11月11日 | 是 | 84对4通过 |
匈牙利 | 2004年12月20日 | 是 | 322对12通过 |
斯洛維尼亞 | 2005年2月1日 | 是 | 79对4通过 |
義大利 | 2005年4月6日 | 是 | 下院:436对28通过 上院:217对16通过 |
希腊 | 2005年4月19日 | 是 | 268对17通过(15弃权) |
斯洛伐克 | 2005年5月11日 | 是 | 116对27通过 |
西班牙 | 2005年5月18日 | 是 | 下院:319对19通过 上院:225对6通过 |
奥地利 | 2005年5月25日 | 是 | 下院:182对1通过 上院:59对3通过 |
德国 | 2005年5月27日 | 是 | 下院:569对23通过 上院:66对0通过(3弃权) |
拉脫維亞 | 2005年6月2日 | 是 | 71对5通过(6弃权) |
盧森堡 | 2005年10月25日 | 是 | 57对1通过 |
賽普勒斯 | 2005年6月30日 | 是 | 30对19通过 |
馬爾他 | 2005年7月6日 | 是 | 65对0通过 |
比利时 | 2006年2月8日 | 是 | 下院:118对18通过 上院:54对9通过 也已經有5個地方議會批准 |
爱沙尼亚 | 2006年5月9日 | 是 | 73票支持、1票反对[2] |
芬兰 | 2006年12月5日 | 是 | 125票赞成、39票反对、4票弃权[3] |
捷克 | 無限期延期 | ||
瑞典 | 無限期延期 |
时间线
圖例: 事實上繼承 框架: 事實上的內部框架 外部框架 |
歐洲聯盟(歐盟) | ||||||||||||||||
歐洲各共同體 |
(歐盟三支柱) |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 現今 | ||||||||||||||||
歐洲煤鋼共同體 | |||||||||||||||||
歐洲經濟共同體 | |||||||||||||||||
申根區 | 歐洲共同體 | ||||||||||||||||
TREVI | 司法與內政合作 | ||||||||||||||||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
現今 |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 |||||||||||||||
英法協約 |
[西方聯盟到北約] |
歐洲政治合作 |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 ||||||||||||||
西方聯盟 | / 西歐聯盟 |
[1984年羅馬宣言重新激活了西歐聯盟並轉交至歐盟] | |||||||||||||||
[社會、文化移交歐洲理事會負責] |
現今 | ||||||||||||||||
歐洲理事會 | |||||||||||||||||
注释
- ^ “是”后的数字表示支持者所占百分比;“否”后的数字表示反对者所占百分比。
参考文献
- ^ 潘革平,谢栋风,简讯:欧盟峰会就新条约草案达成协议,新华网
- ^ 张国旺,爱沙尼亚议会批准《欧盟宪法条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新华网
- ^ 芬兰议会批准《欧盟宪法条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