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學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3年1月9日) |
政治法學(Political Jurisprudence)是一個法律理論,由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法律學者Martin Shapiro提出,就是有時候法官的判決是基於政治原因而不一定是最公正的,法院是政治機構而法官是政客。法官不再如機器般運用案例,而是受到當其時的政治制度和他們自己的政治信仰影響下作出裁決。至於法官可不可以這樣判案,有三個最重要的反對論點:首先,法官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他們的意願未必反映了廣大市民的意願,第二,法官通常接受過正式的法律培訓,並曾擔任律師,他們的人生經驗主要是通過訴訟取得,他們未必有足夠的政治智慧,在適當的時候作出恰當的決定;最後,政治上的決定,通常會被視為親政府,和忽視了社會上少數人的權利。[1]
這是一個法律理論,並不代表所有法官所有時候都會這樣做,根據Martin Shapiro的研究,美國最高法院有部份偏離案例的判決,可以用政治法學這個理論來解釋。
- ^ Shapiro, Martin. Freedom of Speech: The Supreme Court and Judicial Review. CreateSpace Independent Publishing Platform. 2011. ISBN 978-1452854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