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哗两成败
日語寫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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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原文 | 喧嘩両成敗 |
假名 | けんかりょうせいばい |
平文式罗马字 | Kenka Ryō Seibai |
喧哗两成败[註 1]是日本室町幕府时代后期至江户时代前期的法律原则之一:在发生武力争斗后,不论争斗的因由、对错,对双方施以同等处罚。
历史
背景
日语中“喧哗”指争斗,当代一般指斗殴行为;而古代日语中“喧哗”最初指的是家族、村落之间纷争一类的骚乱。日本从战国时代起,社会变得不安定,武家领地的纷争(境相论[註 2])通常不通过诉讼而以实力解决(自力救济),领主之间的争斗频发。当时的文化中人们重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平衡。施以报复的一方认为是等价索偿,但被报复的一方常常觉得不公平,从而常有连环往复的报复行动。“喧哗两成败”原则照顾当事双方的同等损害认知,同时力图迅速阻止领地纷争,恢复秩序。此时的喧哗两成败仅针对关于领地的武力争斗。并非“所有的争端都应同等处罚”,而是“私自以武力解决的当以施以同等处罚”[2]:69,119-120,197。
针对领地纷争不论因由是非进行均等惩罚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352年(观应3年)9月18日室町幕府制定的《建武式目追加》的第60条,但此规定仅限于不经幕府裁决自行武力解决的领地纷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双方同罪、单纯公平的原则,最终同等惩罚的原则从单纯的领地纷争扩大到一切争斗[3][4]。
确立
喧哗两成败作为法令最早的成文记录是1445年(文安2年)4月以藤原伊势守名义发布的高札,内容为“喧嘩口論堅被停止訖、有違背族者、不謂理非、双方可為斬罪、若於加担人有者、本人同罪事”[5]:168[6]。
进入战国时代后,喧哗两成败也见于一些大名制定的分国法。例如骏河今川家的《今川假名目录》中规定,“喧哗(争斗)者不论理由是非,双方皆论死罪”;“对方挑起争斗时,也当忍耐,……不论如何行事言行必须冷静,遵守事理,……如此则可免罪”。甲斐武田家的《甲州法度次第》则规定,“喧哗不论缘由皆当处罚。对方挑起争斗时忍耐不发者可免”。需要注意的是,分国法有10余种,但包含喧哗两成败原则的仅有今川、武田以及土佐长宗我部氏三家。未制定分国法的大名家虽然也有不少应用了喧哗两成败的独立法令,但通常是为了确立大名的裁判权力,抑制私斗,阻止自力救济,而非将喧哗两成败定为原则[2]:183-185。
近现代
喧哗两成败作为习惯法一直持续到江户时代前期。在第4代将军德川家纲时期,文治政治取代了武断政治。日本历史上武士复仇的经典案例赤穗事件就发生在这一时期,以此事件为引子,儒学者对喧哗两成败进行了批判[註 3]。儒学者认为该原则不论是非,同罪论处,过于粗暴;连行事符合道理的一方也被看作错误,是不合理的。
在二战之前的日本,法律审判上仍有在正当防卫相关案例中援引喧哗两成败规则的例子[8]。在当代日本,在裁决儿童之间的争斗时,教师和家长也常有使用喧哗两成败规则的情况[9]。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 ^ せい‐ばい【成敗】. デジタル大辞泉. 小学館. [2018-1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29) (日语).
- ^ 2.0 2.1 清水克行. 喧嘩両成敗の誕生. 講談社選書メチエ. 讲谈社. 2006. ISBN 978-4-0625-8353-4 (日语).
- ^ 辻本弘明. 両成敗法の起源について. 法制史研究 (法制史学会). 1968-10, (18). ISSN 0441-2508 (日语).
- ^ 辻本弘明. 両成敗法の起源. 中世武家法の史的構造. 岩田書院. 1999. ISBN 978-4-87294-155-5 (日语).(与《両成敗法の起源について》内容相同)
- ^ 大久保治男; 茂野隆晴. 日本法制史. 高文堂出版社. 1983-05: 289 (日语).
- ^ 佐藤进一; 池内義資; 百濑今朝雄 (编). 中世法制史料集 2. 岩波书店. 1957 (日语).
- ^ 宫泽诚一. 赤穂浪士―紡ぎ出される「忠臣蔵」 (歴史と個性). 三省堂. 1999. ISBN 978-4385359137 (日语).
- ^ 大审院判决,1932年1月25日。
- ^ 蜂須賀洋一. 学校教育における法規範意識の育成に関する研究. 学校教育研究 (日本学校教育学会). 2012, 27: 146–158. ISSN 0913-9427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