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
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农村通过集体和个人出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为中国内地从1950年后期至1980年代初期,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随着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人民公社的解体,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名存实亡。
历史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始于1950年代,随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人民公社化之后渐渐成熟。到1965年底,已在山西、湖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新疆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部分县实施,到1977年底,全国有85%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
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年至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欠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板,至今,对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基本公共医疗制度产生影响[1]。
1984年后,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农村集体经济转变为农户个体经济,在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撑情况下,依附于人民公社的农村合作医疗瓦解[2]。
直至2003年开始推行“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中国农村才出现新的基本公共医疗服务[3]。
参考文献
- ^ 《改革三十年——中国成为正常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路爱国著)
- ^ 《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考察》(作者: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夏杏珍)
- ^ (天天基金网)财经知识:《什么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12-03-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