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简称 | 献血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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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1997年12月29日 |
施行日期 | 1998年10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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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1997年12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2]。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第一条是“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1][2]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2]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Signatory: 江泽民, 1997-12-29, Wikidata Q10872099 (中文)
-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7年12月29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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