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存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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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DRV有好幾個提案(包括:一張攝影、一張報道中的攝影、一張視頻中的截圖等,以後都會存檔在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21年1月)都涉及了
- WP:NFCC#2:……倘若該使用在某種意義上會取代原始著作權介質所具有的市場作用……
- Template:Non-free_historic_image:……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
有很多編輯通過各種方式,專門就這兩個問題發表了疑問。我感到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就社群而言,如果我們所有人(或至少是資深編輯)都能充分理解這個問題的話,社群在合理使用圖像方面往後能少走很多彎路;就我個人而言,詳細闡述的我的裁定理由(一如本人RfA時倡導和承諾的)、儘可能解答疑問,有利於增強各位對我的信任。我把自己這兩天就這個問題研究出來的成果,跟各位匯報一下,期待能幫助加深各位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或哪怕至少有些啟示。
- 問題1:什麼叫「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
- 回答1:理解這個問題要將油畫和油畫裡的人物、照片和照片裡的建築、視頻和視頻裡的事件等相分開,合理使用這些作品的條目只能是人物、照片、視頻的條目,不能是對應人物、建築、事件的條目,下面舉幾個理解:
- (KirkLU虛構的例子):有一幅油畫《劉德華划船圖》,運用在 油畫條目「《劉德華划船圖》」中是允許的(條目評論的對象就是油畫本身),運用在 人物條目「劉德華」中不行(評論的對象不是油畫本身,而是人);
- (Wcam君提供的真實例子):油畫《青年女歌手》圖片,運用在 該油畫的條目「青年女歌手」中可以(評論的對象就是油畫本身),運用在條目「彭麗媛」(油畫中的主人公)中不行(評論的對象不是油畫本身,而是人)。
- (存廢覆核的其中一案):該申請所涉是一幅照片《某社會事件現場圖》 ,運用在照片的條目「《某社會事件現場圖》」中可以(評論的對象就是照片本身),運用在這個社會事件本身的條目「某社會事件」中不行(評論的對象不是照片本身)。
- 問題2:什麼叫「取代原始著作權介質所具有的市場作用」?
- 回答2:通俗來說就是,原作者利用圖像來做什麼,維基編輯也用這張圖做性質相同或相似的事情,就是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其市場作用:
- 以「一張攝影」的存廢覆核案為例,攝影師拍攝照片是期待報道、描述這個社會事件,維基編輯也用這張圖在條目中描述這個社會事件,這就是取代了。這種情況下就有一些潛在後果,比如,相對於在條目中給出本照片的外部連結,觀看本照片的人不再必然需要進入攝影師的Facebook網站,也就合理預期有可能流失了一部分潛在的商業合作對象(當然這是各種潛在損失的一種,也是為什麼「取代作用要被避免」)。
- 問題3:前面兩者好像有因果聯繫?
- 回答3:沒錯!你很sharp-minded!你會發現2和1有因果聯繫,因為要避免「有取代作用」,所以要求「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具體來說:
- 以上,希望足夠通俗易懂。--Kirk★ # 2021年1月9日 (六) 15:43 (UTC)
- 表達能力有限,其實我自己還不是最滿意。各位海涵。--Kirk★ # 2021年1月9日 (六) 15:44 (UTC)
討論:
- (!)意見:模板上「且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而非本圖像所談論事件的話(此種情形與原作品的市場作用一致,故不被方針所允許)」中區分了「評論」和「事件」,前者有創意成分,後者沒有。--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02:43 (UTC)
- 回應:由於是版權有關內容是翻譯的,我引用一下原文不知道能不能澄清您的疑問——「the image itself is the subject of commentary rather than the event it depicts」(en:Template:Non-free historic image)。「the subject of commentary」就是指的是,圖像所要置入的條目所談論的主題;那麼「the image itself is the subject of commentary」就是說,圖像所要置入的條目所談論的主題要是這個圖像(即該作品)本身;「the event it depicts」指的是是作品所描繪的事件;整句結合即使「圖像所要置入的條目所談論的主題要是這個圖像(即該作品)本身,而不能是作品所描繪的事件」——即「圖像所要置入的條目所談論的主題要是這個圖像(即該作品)本身+圖像所要置入的條目所談論的主題不能是作品所描繪的事件」。這就是「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subject of commentary)」的由來。不知道您覺得這樣解釋有無問題,或者您覺得有無解釋地不夠清楚之處。--Kirk★ # 2021年1月10日 (日) 06:13 (UTC)
- 受到啟發,還從功能主義、後果主義的角度思考了上述規定,因為很合理地可能會有編輯擔心上面這種規定會不會讓所謂「取代市場作用」的限制非常泛化,會不會讓合理使用名存實亡。關於這個問題我想進一步澄清的是,「防止取代市場作用」是作為上述規則的目的,而要求「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則是實現目的的手段(目前來看,而且是對這類圖像進行判斷的唯一手段)。無論現在還是將來,只要目前的方針不發生實質變化,我們都不能夠通過超乎版權協議的方式,來對取代作用的判斷來定義,而我們能夠做的定義(目前來看,而且這類圖像的是唯一可授權定義)就是根據圖像本身是否是條目主題(subject)所系來決定有沒有取代作用,如果條目就是要講作品本身(而不是作品描繪的事件)那就沒有取代作用、就可以合理使用。--Kirk★ # 2021年1月10日 (日) 06:27 (UTC)
- (※)注意:在歷史事件中的檔案,可以是如實呈實「事件」,也可以夾敘夾議,即敍事中,包含「評論」,「評論」在歷史事件中對媒體來說有較大的「商業價值」。如果條款限制了「歷史圖片」只可用於「歷史圖片的條目」,而歷史條目則不能用「歷史圖片」,這幾乎等於直接禁制了「合理使用」 。--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06:55 (UTC)
- 回應:從實際效果上說,意識到這種規定,最大的影響就是維基百科上非常豐富的重大社會歷史事件條目(因為此類條目就是述評事件為主體的,除非合理使用的圖像本身就是事件的述評主體,比如當初翻譯過來的論述舉例,漫畫合理使用在條目 日德蘭郵報穆罕默德漫畫事件 的例子),不能以合理使用的形式來使用媒體和攝影工作者非自由版權內容。從讀者體驗上這確實是相當遺憾的事情,不過「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而非本圖像所談論事件」(the image itself is the subject of commentary rather than the event it depicts)是獨特歷史影像合理使用所給出的一個必須符合的要求。
- 下文@Wpcpey君提到關於電視節目條目問題,在下合併到在此處解說:電視節目畫面用在節目的條目中,是符合「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要求的。(不符要求的情況是,電視節目畫面報道某事件後,將非自由版權的畫面運用在該事件的條目中)。--Kirk★ # 2021年1月10日 (日) 11:16 (UTC)
- (※)注意:在歷史事件中的檔案,可以是如實呈實「事件」,也可以夾敘夾議,即敍事中,包含「評論」,「評論」在歷史事件中對媒體來說有較大的「商業價值」。如果條款限制了「歷史圖片」只可用於「歷史圖片的條目」,而歷史條目則不能用「歷史圖片」,這幾乎等於直接禁制了「合理使用」 。--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06:55 (UTC)
- @Wpcpey、Peter Yeung:邀請兩位經常貢獻歷史相片的用戶參與討論。--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07:00 (UTC)
- (※)注意:美國合理使用條款的重點在於1.不影響商業利益,2.最少使用量,3.在使用性質。其他的規定都是維基的一種審慎規定,可以根據本站共識來決定。--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07:10 (UTC)
- 回應:這個問題的一大關鍵在於Wikipedia: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指出了——「……為最小化法律風險,限制非自由內容的使用量,採取比美國合理使用法律更嚴格的定義標準……」,因為該方針的核心是由Foundation:Resolution:Licensing_policy而不純粹是本地共識支撐的。--Kirk★ # 2021年1月10日 (日) 07:22 (UTC)
- 當然,我也贊成本地是可以依共識修改準則,不過這種修改不僅要審慎,且也不能撼動已經確立的法律政策原則,不能影響維基百科內容旨在「讓所有用戶在任何介質中都能無限制地散布、修改和使用」的性質。對於變動的部分,要作出系列修改,同時也要充分審視新規則適用導致的法律後果上的變動(包括對已有圖片的影響)。--Kirk★ # 2021年1月10日 (日) 07:33 (UTC)
- (※)注意:Foundation:Resolution:Licensing_policy其實沒有具體規則,中維WP:NFCC已經比美國合理使用條款高很多,現實際操作,老一輩的管理員的要求又比中維WP:NFCC高。--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10:45 (UTC)
- 回歸到copyright概念的成型來說,認為在基於尊重法例的前提下、版權守則適用的本地化的進路中,需要注意一個差距:華文世界的歷史中,從商者先天存有地位問題(士農工商),而商業性糾紛也是無法有衡常法律層面解構——不同於西方世界經過不斷的海洋法實踐,積累一定商事、合約等系統規則。按照華文轉用的法理系統相差,估計起碼是有幾百年左右的落後,如要完全看齊還是會有經驗偏移,適宜結合回華文的民間契約經驗再重構而堅實本地之共識。
- 最初因文藝復興之商業化蛻變誕生的copyright,事實上各位如果深入其實應該發現,原本是一種壟斷性的權力——即一種由官方(當時是皇家)認證的獨家發行權,而如以現代商業運作和法律再實踐而言,copyright事實上是正面對著再被壟斷的問題。如果此時的版權本地化調整不能辨別清楚方向,只怕不單未能達到現代法律觀點對於原作人的權利尊重,還會進一步為商業壟斷性資本利益鞏固其權威地位。
- 這裡姑且舉一個較近的原作人自由傳播的copyright可能被害的例子,即taylor swift,其過往創作的相當作品似乎被個別商業集團奪取了版權,按照taylor說過的意思恐怕普通受眾後面是無法自由重溫這部分舊作,taylor也是非常無奈的樣子。各位有閒可以核實細節,這裡提出的實例其實也是相當有代表性。原作人與受眾間相信也不單獨只有商業連接,創作人的copyright雖然包含商業性的傳播,但當創作人也有商業以外的合理傳播目的、而商業性的形勢導致copyright處於被剝離和被壟斷之境地,訂立所謂的版權保護準則最後又如何維護了創作人的所有利益?當前的發展還有很多不明朗的地方,認為需要在本地化等問題上多多思考。--約克客(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11:44 (UTC)
- 您所述的版權被壟斷的情況確實有可能存在,本站也是自由版權運動的倡導者和推動者。然而本站不是sci-hub,對自由版權的貢獻和倡導僅限於嚴格地在法律框架之內貢獻自由版權的優質內容,與非自由版權的世界展開競爭,而不是「違法達義」,逼迫壟斷版權的機關在事實上失去或放棄版權的所有權。--Antigng(留言) 2021年1月12日 (二) 09:22 (UTC)
- 若論及優質與否,認為再展開的話也會是很弔詭的一個爭議點,至少如果援引法律事實是不能決定「優劣」的。假定進一步圈定出內容性質的框架,後續只會再催生特權化的系統,這是會與維基本應長久立足的各支柱相悖的吧--約克客(留言) 2021年1月12日 (二) 11:31 (UTC)
- 上文所述的「優質內容」與法律沒有關係,主要是在闡述維基百科作為自由版權運動的重要推動者在這場運動中扮演的角色(至少是本人認為的角色)——貢獻質量不亞於非自由版權內容的內容從而擴大自由版權世界的影響力。在這種角色下,「最大化利用法律框架的限制」甚至「違法達義」地使用非自由版權的內容,這種觀點似乎是不受歡迎的。--Antigng(留言) 2021年1月12日 (二) 12:16 (UTC)
- 進一步澄清:在過去,人類的知識與創造主要存在於非自由版權世界,且的確如您所述,大型商業公司甚至遊說立法機關通過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來使得米老鼠免於進入公有領域。自由版權運動的興起旨在改變這種現狀,為實現這一策略,sci-hub等網站選擇了最大化利用甚至無視法律,通過技術手段令非自由版權世界的內容在實質上進入自由版權的世界、以迫使非自由版權世界作出讓步;而維基百科則是採取相反的方式,即完全尊重非自由版權世界不對其施壓,而在自由版權的領域裡開闢出新的世界;當然也有兼而有之的方式,比如部分以GPL分發的軟體在形成事實上的壟斷地位後也具有了一定施壓非自由版權世界的能力。這些方式很難說是誰對誰錯,您的觀點似乎是支持第一種,本人並沒有聲稱您的想法有不對之處,只是指出它似乎不是維基百科從一開始所選擇的。--Antigng(留言) 2021年1月12日 (二) 12:45 (UTC)
- 若論及優質與否,認為再展開的話也會是很弔詭的一個爭議點,至少如果援引法律事實是不能決定「優劣」的。假定進一步圈定出內容性質的框架,後續只會再催生特權化的系統,這是會與維基本應長久立足的各支柱相悖的吧--約克客(留言) 2021年1月12日 (二) 11:31 (UTC)
- 您所述的版權被壟斷的情況確實有可能存在,本站也是自由版權運動的倡導者和推動者。然而本站不是sci-hub,對自由版權的貢獻和倡導僅限於嚴格地在法律框架之內貢獻自由版權的優質內容,與非自由版權的世界展開競爭,而不是「違法達義」,逼迫壟斷版權的機關在事實上失去或放棄版權的所有權。--Antigng(留言) 2021年1月12日 (二) 09:22 (UTC)
- 個人認為Kirk的看法明顯是大幅收緊規定到一個本人完全不能接受和過分嚴苛的地步,是一個「巨大破壞性」的決定。歷史圖片當然是包括社會歷史事件,Kirk顯然有關的規定不是在建設百科全書,反而會對大量條目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最終受害的是大量的讀者失去知情權,他們不能夠從圖片了解真相,也讓維基百科變成只有文字的百科。如蟲蟲飛所說,幾乎等於直接禁制了「合理使用」,與日文的維基一樣。而媒體新聞的畫面截圖也被指影響商業利益,要是這樣的話,那麼也是代表以後電視節目相關的條目也不可以使用截圖。而目前合理使用的要求已經非常高,只能接受非常低解析度的圖片,通訊社的圖片也一早已被禁用,已經達到最小化法律風險和不影響商業利益。Kirk的取態已經是WP:BURO,在這樣不遺餘力繼續刪下去的風氣,加上盲目跟隨預設的方針和程序下,我已經無能為力,感到非常失望和痛心,只可放棄和離開這裏。--Wpcpey(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10:08 (UTC)
- (※)注意:美國合理使用條款的重點在於1.不影響商業利益,2.最少使用量,3.在使用性質。其他的規定都是維基的一種審慎規定,可以根據本站共識來決定。--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07:10 (UTC)
- @Wpcpey:他還沒有既定提案,只是提出一下建議。不如大家都想想如何訂一個較好理的規則。現在老一輩的操作已經有既定慣例,和方針已經不完全一致,這個提案一旦有共識,往後就以此為準。--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10:39 (UTC)
- 現時共識只需要人多勢眾就可以通過,個人不感樂觀。--Wpcpey(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10:59 (UTC)
- 確實為可討論的,(且各申請也可以就最終結論做調適),不過關鍵的是如果要確立的一個更為寬鬆的標準,最好是不是也討論一個具體的方案,怎麼從我上面提出的方案中放寬。--Kirk★ # 2021年1月10日 (日) 11:20 (UTC)
- 建議:因為現在像剛剛@Wpcpey提到了目前我提到的方案至少讓他覺得「收緊規定到一個本人完全不能接受和過分嚴苛的地步」,我的理解Wpcpey君背後意旨實際上是,希望在能夠合規的基礎上儘可能豐富地向讀者提供直觀視覺資料,這一點原則我也能認同。關鍵是,我們就這個問題具體要鬆緊程度要放到什麼位置,要建立怎麼樣的一個準則,是否——包括Wpcpey君、蟲蟲飛君,包括可能並不能贊成我的理解但還沒有發言的各位編輯——看看能不能提出我的方案要在哪些方面放寬,或者說就這個問題有沒有一個全新的方案。這樣我們無論從合規性上、還是對條目豐富程度的影響上等各方面,都可以對各種方案或解說逐個進行比較參酌。--Kirk★ # 2021年1月10日 (日) 11:28 (UTC)
- 或者我們更具體一點說,如果變成允許「反映事件的作品,不僅可以用到作品條目,被上傳和使用到事件條目」,純粹從後續結果的角度考慮,是不是維基中每個事件條目都可以取得一張報道的截圖或照片來進行合理使用。或者說,我們是否可以對一部分圖像,換一種並不要求「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的協議,正如前面所說「取代作用」有很多判斷方式,但是如果要用目前所使用的這個協議的話,那就要符合該協議的要求,換一種協議就是換一種對應的要求。--Kirk★ # 2021年1月10日 (日) 11:42 (UTC)
- 認為本地化應該有新的獨立協議,雖然會有一定的挑戰性,但相信合乎五大支柱的最後一題——不墨守成規之精神,這也是本地長遠來說更合乎不同方面和社群利益的行動--約克客(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11:48 (UTC)
- 或者我們更具體一點說,如果變成允許「反映事件的作品,不僅可以用到作品條目,被上傳和使用到事件條目」,純粹從後續結果的角度考慮,是不是維基中每個事件條目都可以取得一張報道的截圖或照片來進行合理使用。或者說,我們是否可以對一部分圖像,換一種並不要求「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的協議,正如前面所說「取代作用」有很多判斷方式,但是如果要用目前所使用的這個協議的話,那就要符合該協議的要求,換一種協議就是換一種對應的要求。--Kirk★ # 2021年1月10日 (日) 11:42 (UTC)
- (&)建議:我把模板不清晰的語句修訂為如下,請大家審閱:
- 「本圖像或檔案為一幅獨特歷史影像的忠實電子化檔案,其著作權很有可能為創作該幅歷史影像的人或雇用其原作者的機構所有。據信本圖像的使用符合美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原則。在維基百科以外或其他地方使用本圖像,可能會侵犯著作權。更多資訊請參考Wikipedia:非自由內容。請記得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要求存放於維基百科上的非自由圖像,不得造成取代原始著作權多媒體作品所具有市場作用的可能性。如果使用出版機構發行的歷史影片,且影片本身包含很多歷史評論,而非單純紀錄事件(此種情形與原作品的市場作用一致,故不被方針所允許),但用戶可從影片中截圖,這樣才符合「最少使用」原則,這樣才可以用於歷史事件條目。」--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11:56 (UTC)
- 如果作品非單純紀錄事件,早前被刪除的筲箕灣開槍事件為例,也是不能夠保留相關截圖。--Wpcpey(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12:20 (UTC)
- 圖片是沒有「評論」的,除非圖片中有文字說明;而且圖片只能截取「事件」的一個畫面。我猜原先模板是包含影片、聲音及圖片,而相關限制是針對影片,只是翻譯等過程被歪曲了原意。--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13:18 (UTC)
- 不過要論翻譯的話,這個版本離原文倒是更遠,我貼一下「請注意」之後的原文——「Please remember that the non-free content criteria require that non-free images on Wikipedia must not "[be] used in a manner that is likely to replace the original market role of the original copyrighted media." Use of historic images from press agencies must only be of a transformative nature, when the image itself is the subject of commentary rather than the event it depicts (which is the original market role, and is not allowed per policy)」,好像無法體現「歷史評論」、「包含」這些概念。而且原文這個屬於約束image,video應該是有另外的協議。--Kirk★ # 2021年1月10日 (日) 14:18 (UTC)
- 英文中同時提到檔案有「commentary」及「event」,我理解影片才可以這樣分。--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1日 (一) 00:36 (UTC)
- 我覺得不一定要全盤套用英維的規則到本站,本站可以有自己的共識和規定。大家可以討論一下如何才是最適合本站。--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1日 (一) 00:32 (UTC)
- 這一點可以認同。不過不同於其他規則,版權規則上我們還是比別的規則更依賴英維(別的不少規則我們已經脫胎出自己社群的經驗。而且我也一直很支持在這些問題上重視本地習慣),因為熟悉版權法這方面的編輯可能有限。審視一個方案在法律上的可行性也是個挺難的問題。--Kirk★ # 2021年1月11日 (一) 11:37 (UTC)
- @KirkLU:請問上面的模板說明語句有沒有其他修改建議?如果沒有就暫定這個吧。我們可以參考英譯本,但不一定把英維全盤搬過來本站,本站也可以按本站共識再調適語句。--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4日 (四) 04:35 (UTC)
- 尚不能認同該翻譯,後續會分析目前協議現況與社群感官之間差異的成因,會進一步解釋為什麼認為您提議的改動是實質性變動,應就變動的法律印象做深入考量。--Kirk★ # 2021年1月15日 (五) 17:19 (UTC)
- @KirkLU:美國合理使用條款的要求低,重點在於1.不影響商業利益,2.最少使用量;因此基本上圖片用在相關條目都是合法,情形有點像書籍也會合理使用圖片。其他的規定都是維基的一種審慎規定,可以根據本站共識來決定,而且現行方針已經比法律高很多,只是實際操作時部分管理員沒有依從方針,也不看afd共識,總之就是反對合理使用。您有沒有一些修訂建議?--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7日 (日) 03:15 (UTC)
- @KirkLU:請問上面的模板說明語句有沒有其他修改建議?如果沒有就暫定這個吧。我們可以參考英譯本,但不一定把英維全盤搬過來本站,本站也可以按本站共識再調適語句。--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4日 (四) 04:35 (UTC)
- 法律在這裡不應屬於唯一的尺度,法律角色在於為社會提供了道德的底線,但不能替代一切的慣例規則等等——不同專業範疇也會有相應的尺度可以使用。要避免的是約束性質,和對賦予權利的再剝奪,而這些是於華文世界歷史上的法長期存在。如果不能跟隨現代引入海洋法不斷地靈活發展,將會重新強化傳統中刑罰之過度,這是本身會進一步削弱本屬於外域民商法而來的copyright,而再加強特權性。copyright在西方本身誕生就是源於商業競爭問題,而引入華文法理系統時與民間傳統實踐、官府刑罰傳統實踐等等都是全新的概念,對之後的影響範圍很大而不單獨於商業領域。如果說要在現代再整合本地與始源體系間的copyright實踐差距,就不能只考慮經濟的問題,要回歸到基本的自由和權利問題中去。--約克客(留言) 2021年1月12日 (二) 03:15 (UTC)
- 圖片是沒有「評論」的,除非圖片中有文字說明;而且圖片只能截取「事件」的一個畫面。我猜原先模板是包含影片、聲音及圖片,而相關限制是針對影片,只是翻譯等過程被歪曲了原意。--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13:18 (UTC)
- NFCC問題應該邀請@Wcam:?--Temp3600(留言) 2021年1月10日 (日) 17:52 (UTC)
- 你問Wcam,他一定支持收緊規定,完全沒有討論空間,而他早前更多謝刪除有關檔案的管理員。--Wpcpey(留言) 2021年1月11日 (一) 00:02 (UTC)
- 首先我聲明一點,我是支持德語、日語版那樣完全禁用合理使用的。省卻了多少麻煩事,而且也更符合維基百科的自由精神。但是目前社群的實際情況,恐怕我的主張不會得到多少人認同。這樣的話,我根據社群的現況,提出一個建議:對於歷史圖像問題,能否等到這個圖像真的成為「歷史圖像」之後,再合理使用它?至於什麼時候一個圖像算是歷史圖象,可以進一步討論。
- 另外,對於視頻截圖的合理使用方式是否恰當?截圖是否破壞了一個視頻的作品完整性?我記得有些國家或地區,報道時對合理使用視頻素材,是通過錄屏一類的方式進行法律規避的,而不是直接截屏?--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1月11日 (一) 01:56 (UTC)
- 你問Wcam,他一定支持收緊規定,完全沒有討論空間,而他早前更多謝刪除有關檔案的管理員。--Wpcpey(留言) 2021年1月11日 (一) 00:02 (UTC)
- (&)建議:歷史圖片這種要怎麼定義?光是這個都沒有標準,那之後大家上傳圖片遇到提刪只是找一堆人說這是獨特歷史影像不就沒完沒了,希望Wpcpey能給出具體方案,而不是吵著開放不顧慮後果。 --無心*插柳*柳橙汁 2021年1月11日 (一) 11:40 (UTC)
- (&)建議:問題太多了,逐個逐個處理吧,定義的東西稍後才討論。先討論模板的問題,像這句「且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而非本圖像所談論事件的話(此種情形與原作品的市場作用一致,故不被方針所允許),使用本圖像必須為轉化利用。」很難理解,先把改順,然後再調適,讓條文更適合本站。我上面有一個初步修訂,請大家看一下可以怎樣再修正。--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11日 (一) 12:36 (UTC)
關於應用WP:NFCC的問題
我有一些關於WP:NFCC的問題,希望能夠詢問:
- 對於虛擬人物有關的條目,足夠忠實的角色扮演照片能否取代合理使用圖片(如條目博麗靈夢中,c:File:Cosplayer of Reimu Hakurei, Touhou Project at CWT41 20151212.jpg能否取代File:人妖名鑒博麗靈夢.jpg)?根據WP:NFCC#1,有關指引表示
在可能的情況下,非自由內容應被轉化為自由材料,而不應使用合理使用為之辯護;或被更自由的替代作品加以取代,倘若存在質量尚可接受的自由作品。「質量尚可接受」意味著作品的質量應足以達成百科全書目的。
,而同時共享的有關政策又認為「一般來說,我們接受純粹展示角色扮演者的圖片」。請問足夠忠實的角色扮演照片是否「質量尚可接受」的媒體檔案? - 對於有關團體和組織的條目,請問如果能夠獲取合理使用有關組織的現行標誌,是不是代表不能使用組織的舊標誌?(如條目入境事務處中不應使用原人民入境事務處的旗幟和徽章?或中央通訊社條目中不應該使用中央通訊社#歷代社徽中所列出的舊標誌?)根據WP:NFCI第2點,這類的檔案應用於「用於辨識該團體或商戶」。既然有現行標誌用作標識,舊有的標誌是不是多餘,並應該按照WP:NFCC#3a及/或WP:NFCC#8刪除?
求權威解釋,謝謝!--廣九直通車(留言) 2021年2月10日 (三) 03:08 (UTC)
- 個人反對收緊相關要求,首先cosplay並非完全100%真實反映角色,而且C區相關的圖片也有可能被刪除的風險,替代作品不能取代原作品。另外,個人認為舊有的標誌也有「用於辨識該團體或商戶」的作用和功能,可以讓讀者了解相關的歷史,而這點是文字無法做到的。本人絕不認同是多餘。--Wpcpey(留言) 2021年2月10日 (三) 03:23 (UTC)
- (?)疑問如果說香港政府部門的英治時代標誌尚且還可以讓讀者知道「這部門在港英時期就已經存在」的話,那麼以中央社的條目為例,請問有關條目所列舉的三代至五代標誌有何歷史價值?廣九直通車(留言) 2021年2月10日 (三) 05:59 (UTC)
- 有關條目可以讓讀者知道,原來該公司在短時間內曾經更換多個標誌。如果圖像刪去了,只靠文字難以讓人了解,變相將知識封閉。--Wpcpey(留言) 2021年2月10日 (三) 06:10 (UTC)
- 我認為不能。始終COSPLAY的質素良莠不齊,而且也可能有版權問題。
- 不一定。舊標誌如果有相應的介紹,例如製作過程和設計之類的話,可以看情況來處理,單純羅列的話就通常不可。
- 無論如何適度使用{{External media}}可以有效避免爭議,同時達至最接近於直接放圖在條目裡的效果。--AT 2021年2月10日 (三) 09:42 (UTC)
- 你認為會有人會有空架設另一個網頁是介紹社徽嗎?這樣變相降低條目可讀性。--Wpcpey(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2:00 (UTC)
- @Wpcpey:{{External media}}又不是只有網站可以使用,你只要有連結你就可以放。WP:NFCC只是給予大家方便放圖片,但不等於你圖片可以想放就放,況且整個條目被塞一堆圖片到底哪裡有可讀性? --無心*插柳*柳橙汁 2021年2月11日 (四) 02:17 (UTC)
- 不少公司條目都存在展示舊標誌的章節,並擺放在維基百科10多年,如果這樣規範都不容許,變相有大量條目的標誌都要刪除(特別是香港的條目),令維基百科的收錄空間進一步收窄,受害的是廣泛的讀者。--Wpcpey(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9:16 (UTC)
- 擺放在維基百科10多年不等於不能刪除,再說你自己編輯能力差到不能沒有圖片跟我扯受害的是廣泛讀者,上次港鐵強制塞自殺新聞和公司職員的事情怎麼不見你關心我們這些讀者。WP:NFCC只是給你方便不等於你可以隨便,而圖片只是輔助,你字都不寫甚至是不會寫就不要牽拖我們太嚴厲。也不要每次遇到問題就站在道德制高點,難道被人檢舉侵權是你樂見的事情?有本事就去問這些公司是否願意開放商標,或是增加使用的契機(例如整個章節都在講解logo)。 --無心*插柳*柳橙汁 2021年2月11日 (四) 09:38 (UTC)
- 不少公司條目都存在展示舊標誌的章節,並擺放在維基百科10多年,如果這樣規範都不容許,變相有大量條目的標誌都要刪除(特別是香港的條目),令維基百科的收錄空間進一步收窄,受害的是廣泛的讀者。--Wpcpey(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9:16 (UTC)
- @Wpcpey:{{External media}}又不是只有網站可以使用,你只要有連結你就可以放。WP:NFCC只是給予大家方便放圖片,但不等於你圖片可以想放就放,況且整個條目被塞一堆圖片到底哪裡有可讀性? --無心*插柳*柳橙汁 2021年2月11日 (四) 02:17 (UTC)
- 個人反對收緊相關要求,首先cosplay並非完全100%真實反映角色,而且C區相關的圖片也有可能被刪除的風險,替代作品不能取代原作品。另外,個人認為舊有的標誌也有「用於辨識該團體或商戶」的作用和功能,可以讓讀者了解相關的歷史,而這點是文字無法做到的。本人絕不認同是多餘。--Wpcpey(留言) 2021年2月10日 (三) 03:23 (UTC)
- 一大堆人只是在濫用NFCC#8,條目主題是中央通訊社不是中央通訊社社徽,過往的logo有無對條目主題不構成任何影響。->>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1:27 (UTC)
- @Wcam:也希望Wcam能夠在此略抒己見,畢竟也是長期處理合理使用檔案管理的老手。廣九直通車(留言) 2021年2月17日 (三) 03:51 (UTC)
- 不給實例只按條文的話,1我認為應當,有足夠品質且能體現特質的自由圖片時,不應繼續「合理使用」有版權、有商業價值的非自由圖片。頂多是派生圖片不適合放在正式的信息框主圖位置。2我認為,如果沒有介紹沿革的章節和足夠必要性(比如顯著差異或爭議事物),不應當繼續展示舊標識,尤其不應該將「合理使用」圖片用作畫廊章節或側邊點綴目的。--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7日 (三) 04:11 (UTC)
- @Wpcpey:「100%真實反映」是永遠做不到的,那我說圖片不能完整反映所以我放動圖、視頻或遊戲本體可以嗎。請解釋C區圖片的刪除風險。更多信息自然有更多信息量,但那畢竟是版權作品,為了完整、全面展現我放全文可以嗎,這不是合理使用的理由。--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7日 (三) 04:11 (UTC)
- 我認為cosplay不是原作,若使用cosplay照片作為首要視覺辨識要素會誤導讀者,因此cosplay照片無法替代原作圖片達到相同百科全書目的。
- 只有當歷史標誌圖片本身是條目評論的主題(即必須有專門的針對性的評述,且相關評述有可靠來源支撐並符合其他內容方針規定例如WP:UNDUE、WP:BALANCE等),相應的非自由歷史標誌圖片方可使用。這裡同意YFdyh000非自由圖片以gallery形式展示通常是不應該的。--Wcam(留言) 2021年2月17日 (三) 13:15 (UTC)
- 百科全書不是萬能的,「一千個哈姆雷特」,且原作的特定部分是否就值得代表原作呢。講明是Cosplay我不認為會誤導,且有些照片可能更有世俗中的鑑賞價值。我贊成也許不適合放在右上角主圖位,但放在章節右上代替可能是合適的。--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20日 (六) 03:36 (UTC)
- 自由版權的cosplay照片自然可以自由使用,我想說的是「存在自由版權的cosplay照片」這一事實本身不應該自動構成違反WP:NFCC#1。--Wcam(留言) 2021年2月20日 (六) 04:08 (UTC)
- 「倘若存在質量尚可接受的自由作品。」,相當質量的Cosplay照片我傾向符合該定義。比如一個自由版權的重繪圖案可能是版權圖案的有效替代品。--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20日 (六) 04:20 (UTC)
- 自由版權的cosplay照片自然可以自由使用,我想說的是「存在自由版權的cosplay照片」這一事實本身不應該自動構成違反WP:NFCC#1。--Wcam(留言) 2021年2月20日 (六) 04:08 (UTC)
- @YFdyh000:要留意的是commons那面有非常多版權非常嚴的用戶,特別是針對日本的動漫和卡通角色的圖片,會指官方不授權這些角色對外cosplay或版權理由而被提刪。另外,很多大型企業公司條目(特別是英文維基)已經有內容介紹logo,並使用gallery形式展示。這些都是對讀者有用的資料,無奈的是現時的維基百科,只有我才是保留派。另外,我發現不少logo是 「does not meet the threshold of originality」,但為何部分用戶卻是認為要提刪呢?--Wpcpey(留言) 2021年2月20日 (六) 01:17 (UTC)
- 如果未刪除,或可將圖片放入中文維基以用。如果刪了,沒了就沒了吧。各維基百科可以有不同的共識。--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20日 (六) 03:44 (UTC)
- 不要把自己的囤積症候群說成是保留派好嘛(´_ゝ`)。以logo而言,企業如果時間一長,logo改變是很正常的情況,但只專注於logo而不管其他就很不正常,而且最遭的情況是只有圖片連條目正文都沒有。真的覺得有要放歷代logo的條目都該向中央通訊社#歷代社徽和星巴克#商標看齊。另外也不要怪提刪,你條目如果有寫好,也不會有提刪的事情。 --無心*插柳*柳橙汁 2021年2月20日 (六) 04:54 (UTC)
- 維基已經越來越少人參與了,就是你們的提刪趕走了好多人。而上載這些logo的人不少已經停止更新多時--Wpcpey(留言) 2021年2月20日 (六) 15:55 (UTC)
- 明白你們在前線的心態,所以也想趁著之前提出了幾個比較爭議的提刪後在此發問。但確實得 吐槽一下,如果無節制地使用合理使用檔案的話,那麼我們維基百科和那些大規模公然侵權的wiki有啥區別(萌百算一個)?廣九直通車(留言) 2021年2月21日 (日) 12:25 (UTC)
- 如果未刪除,或可將圖片放入中文維基以用。如果刪了,沒了就沒了吧。各維基百科可以有不同的共識。--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20日 (六) 03:44 (UTC)
- @Wcam、Wpcpey:邀請對比
車萬與此版本、博麗靈夢與此版本,對常人來說,前者的無圖片、後者的純2D圖畫,是否遜於質量尚可的Cosplay或二次創作圖片呢。此處不建議考慮愛好者對COS或二創忠實度的個人看法。相關圖片已存在多年,現在考慮圖片被刪是杞人憂天,合理使用圖片的法律風險同樣存在。如果對圖片品質不滿意,自然可以討論,且提升品質正是上傳圖片、捐贈版權的一大助力。--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20日 (六) 05:10 (UTC)
- 我認為這幾種情況都可以勉強接受,但傾向於不要把cosplay照片放入條目主信息框,尤其東方Project是一個以電子遊戲為主的系列作品,用一張cosplay照片作為其主要視覺辨識未免有些莫名其妙。--Wcam(留言) 2021年2月20日 (六) 15:48 (UTC)
- 同意這兩點看法。雖然第一反應怪怪的,但某些角度看這不莫名其妙,1. 更貼近現實(不宅) 2. 體現作品影響力
3. 萌妹萬歲4. 合理使用不總是適用或值得使用。以哆啦A夢為例,雖然中文和英文維基百科目前都以合理使用張貼了第一卷封面,但這種「忠實原作」的做法我看不到多大信息量、與其他普通作品的區別。而如果用File:Doraemon_da_Arena_Suzano-SP.jpg等現實照片,部分體現並區分主題的同時,連帶能體現一些影響力。問題可能在於版式(圖片較大)和圖片選擇的取向。從名偵探柯南的中/英/日條目都選擇了合理使用來看,主圖用自由版權衍生圖像可能未到時候。我也同意無法避免衍生圖片衍生出爭議。如果有版權自由、品質良好的衍生作或景物照(「還原度」太高似乎牽扯到版權,比較麻煩),我傾向避免合理使用。--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21日 (日) 13:21 (UTC)
- 同意這兩點看法。雖然第一反應怪怪的,但某些角度看這不莫名其妙,1. 更貼近現實(不宅) 2. 體現作品影響力
- 我認為這幾種情況都可以勉強接受,但傾向於不要把cosplay照片放入條目主信息框,尤其東方Project是一個以電子遊戲為主的系列作品,用一張cosplay照片作為其主要視覺辨識未免有些莫名其妙。--Wcam(留言) 2021年2月20日 (六) 15:48 (UTC)
建議合理使用容許上載已擱置建築物設計的圖片
本人發現{{Non-free architectural work}}模板內提及圖片只用於展示相關規劃中建築物,個人認為應該包括擱置興建/被廢止的建築物設計圖。因為這些是無法實現的設計,運用在有關條目可以讓讀者加深對條目主題的理解和展示當時的規劃概念。加上文字根本無法取代圖片的功能,採用圖片才是恰當的做法。要是為了保留圖片而要刻意建立專門條目講述無法實現的建築物,個人認為這個安排是不合理。--Wpcpey(留言) 2021年10月13日 (三) 02:24 (UTC)
- 建立專門條目講述無法實現的建築物未必不合理,只要真的有來源寫就可以,雖然我承認這種情況很罕見。感覺你上面説的情況{{Non-free historic image}}能夠涵蓋。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13日 (三) 02:46 (UTC)
- 根據這裡的討論,恐怕也是不可以。--Wpcpey(留言) 2021年10月13日 (三) 03:09 (UTC)
- 未建成建築物的專門條目的例子有天空城市。只要符合WP:NFCC方針全部10條要求,可以使用非自由圖片。--Wcam(留言) 2021年10月13日 (三) 13:11 (UTC)
- 版權圖片必須在維基百科條目內有所使用,才可能符合版權要求。--Temp3600(留言) 2021年10月13日 (三) 17:47 (UTC)
- 該圖片已經在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有所使用。--Wpcpey(留言) 2021年10月13日 (三) 17:54 (UTC)
使用非自由圖片
請問若果在非特定條目使用非自由圖片,是否可以使用[[:File:非自由圖片|(圖片)]]而非隱藏內容?Choi Chin Long 歡迎簽名 2022年4月30日 (六) 06:00 (UTC)
- 祖宗之法不可違。--185.217.119.31(留言) 2022年4月30日 (六) 08:22 (UTC)
- 這是連接,不是圖片,不可以嗎?Choi Chin Long 歡迎簽名 2022年4月30日 (六) 09:00 (UTC)
- 為了規避WP:NFCC展示圖片而用其他方式代替,這可能是WP:GAME吧。——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2年5月1日 (日) 01:17 (UTC)
- @Cwek 這不構成版權問題啊。Choi Chin Long 歡迎簽名 2022年5月1日 (日) 02:07 (UTC)
- 規則在於精神而不是字眼。合理使用圖片有指明使用的條目,也就是說期望該圖片只在特定條目上展示以滿足合理使用,對於其他條目,無論怎樣方式(連結、注釋、或者暗示的說明),都不應該。除非按照WP:NFCC去宣示該圖片也需要在其他條目上使用。——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2年5月1日 (日) 02:12 (UTC)
- 規則目的就是保護版權,儘可能不用有版權圖片。任何繞過規則的企圖就算一時沒有明確規定禁止也可以當遊戲規則行徑封禁,想清楚為什麼被刪幾個條目沒什麼事,傳幾張圖片卻可以封禁吧。--7(留言) 2022年5月1日 (日) 03:59 (UTC)
- 有這種方法為什麼不直接連到官方的圖片上。--Ghren🐦🕓 2022年5月1日 (日) 09:23 (UTC)
- @Cwek 這不構成版權問題啊。Choi Chin Long 歡迎簽名 2022年5月1日 (日) 02:07 (UTC)
- 為了規避WP:NFCC展示圖片而用其他方式代替,這可能是WP:GAME吧。——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2年5月1日 (日) 01:17 (UTC)
- 這是連接,不是圖片,不可以嗎?Choi Chin Long 歡迎簽名 2022年4月30日 (六) 09:00 (UTC)
- 我只是覺得這樣做就算不上「使用」非自由圖片了,Ghrenghren説的話很有道理。(節刪) 2022年5月5日 (四) 12:24 (UTC)
新設全景自由有關方針
目前維基共享資源有關全景自由條款的各法域情況如下(僅列舉相關中文地區):
- 中國大陸:所有公共場所美術作品和建築作品均可。(法律字面上允許所有美術作品。但根據既有法院判決,平面美術作品難以商用,共享資源已有相關待定提刪案例。立體美術作品很可能也存在問題。)
- 香港:所有公共場所立體美術作品和工藝品;大部分平面美術作品。
- 澳門:所有美術作品和建築作品均可。(情況類似於中國大陸,但缺少相關判例)
- 台澎金馬:
- 起初,建築作品;所有美術作品。
- 2018年討論後,建築作品和戶外立體美術作品;平面美術作品。
- 2020年後,所有戶外美術作品和建築作品均可。
- 但是,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回覆,以美術作品為攝影主題或拍攝重點的照片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8條第4款的規定,不能專以販賣為目的出售。各當時討論及當局回復連結詳見我發起的共享資源討論,因而我提議修改回最初的樣子即「建築作品,所有美術作品」。也歡迎各位在共享資源發表意見。
- 新加坡:建築作品和公共場所雕塑及工藝品;平面美術作品。
- 馬來西亞:所有公共場所美術作品和建築作品均可。
參見:c:COM:FOP China、c:COM:FOP Hong Kong、c:COM:FOP Macau、c:COM:FOP Taiwan、c:COM:FOP Singapore、c:COM:FOP Malaysia。
由於上述許多法域中,拍攝平面美術作品而形成的照片不夠自由而不能被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另如上所述,在台灣立體美術作品的照片也不夠自由,但以兼容許可證發布的照片相較於受版權保護的完全的第三方來源的照片更為自由(參見英維方針),因而在此提議符合一定要求的照片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上傳到本地(參考了日維方針草案(施行中)):
對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美術作品的照片:
- 被照片拍攝的美術作品受美國或該物件所在地著作權法保護,並且該被拍攝物件不以兼容許可證授權或處於公有領域。
- 被照片拍攝的美術作品在一般公眾能看到的公共場所長期設置。作為前述條件的特例,對於位於台澎金馬的美術作品,被照片拍攝的美術作品應在室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長期設置。
- 由於該美術作品所在地的全景自由規定,該美術作品的照片不符合維基共享資源的授權要求而不能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
可以在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上傳到中文維基百科本地:
- 低解析度:(需要就此討論)WP:IMAGERES對非自由圖像的解析度要求是10萬像素,前述日維方針的要求是31萬像素。由於前述「更為自由」的論述,是否有必要對這類照片略微放寬限制?
- 在文件描述頁使用{{全景自由}}模板,該文件同時使用兼容許可證授權。
- 盡合理努力指明被拍攝美術作品的作品名稱和作者,作者明確反對的除外。
- 其餘參照WP:NFCCP,在多大程度上放寬NFCCP的限制,還希望各位就此討論。
略歸納日維方針草案條件如下:解析度長寬乘積在310000以下、使用模板標記、註明出處、只能在條目命名空間使用、使用此類照片的條目與該美術作品有密切關係、1條目最多使用3張此類照片。
日維相關文件描述頁可參考ja:ファイル:十弗駅看板.jpg及模板鏈入頁面。
此外,是否根據各地規定對各地分別設置條件,仍值得討論。
本案就我在共享資源前述有關台灣全景自由規定的討論提出,屆時共享資源中台灣戶外美術作品的照片可能均不再能被共享資源收錄,因而提出此案意圖避免本地多數照片不再能被展示。--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7日 (六) 06:24 (UTC)
- 本人發現有個別commons用戶對建築作品的定義非常嚴格,連室內建築環境也不能保留。例子如台北101大樓。本人擔心這樣的修改會讓大量目前台灣的照片會有被刪除的風險。至於上傳到中文維基百科本地,如果是維基人拍攝的話,可以參考哈里發塔的做法,使用原有像素的圖片。--Wpcpey(留言) 2023年1月15日 (日) 14:10 (UTC)
- 對於台灣,建築外觀一直可以上傳到Commons,其著作權法第58條允許對建築外觀拍照後再行商業利用甚至售賣照片,只要不依據照片重建該建築。本次Commons的提案只會影響到台灣戶外的美術作品的照片(從允許到不允許)。至於建築室內環境,c:COM:FOP Taiwan在另一位Commons用戶修改前引用台灣智慧財產局的回覆指出,只要拍攝的建築室內環境中沒有出現明顯的美術作品即無侵權之虞。(刪除這句話也是合理的,台灣著作權法僅有戶外的全景自由,室內照片如涉及明顯的美術作品當然不能上傳,如不明顯可能可以適用c:COM:DW)
- 建築作品以原有像素上傳到中文維基百科的依據是維基百科遵守美國法,而美國法允許完全的建築作品的全景自由故以原像素上傳亦無問題,然而美國法中沒有美術作品的全景自由。本次提案首先意在模仿日維解決台灣美術作品的全景自由問題,如果順帶對其他中文區有所貢獻亦是最佳。在WP:全景自由中的論述及相關非自由內容利用方針下,不能上傳到Commons的美術作品只能和其他非自由內容一樣以合理使用方式上傳到本地。在Commons的全景自由政策下,只要被拍攝物品所在國和照片拍攝國二者中法律較寬鬆者允許商用的全景自由,照片就可以被上傳到Commons(當然,照片本身的著作權需要是自由的)。由於台灣著作權法第58條僅僅限制了以售賣方式利用戶外美術作品的照片,與日本法的規定一致,故提案參考日維有限制地允許這些照片上傳到本地。(在日維的方針下,對於這類照片的使用顯然比中維現在的合理使用方針寬鬆。)--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16日 (一) 14:32 (UTC)
- 參考2016年、2018年和2021年關聯建築物及場合空間之商議記錄,基於歷史及經驗等較難認為該案預計之改進可增進,是以廣泛關聯之標的物所面臨之風險並非其不合乎社區共識或許可條款,關鍵點是在於站務實際是否適切穩妥地對應到社區及標的物之情況。
- 就如public domain在諸多實際上備受各種(語文圈)理解所反轉再反轉,public space及private space之於個案情況或聲索情況等差異,亦會左右到當期時之判讀——好比裁判結論如果是完全憑藉單一理解、不加整合既已在案之諸辨明論說,亦非遵循案例及先例等傳統與共議所得之認識,所謂避免「墮入法網」恐怕近似退無可退。
- 如何界定在既已司法明晰等情下滿足合理使用等要求,而依舊有不合理地界定及使用版權限制定義或且重大地影響維基建設之目標,或許亦是一個當務之急。--約克客(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2:47 (UTC)
- 已詳閱閣下所列三年的討論,其中2016年所指中國大陸建築作品的照片,Commons接受以帶建築作品署名的方式上傳(在部分情況下還有豁免);2018年所指討論涉隱私權問題而與著作權無關;2021年討論即是我上面已經回復的台灣建築室內環境問題。
- 深知本案預期獲共識及執行之艱難,單純是以本次Commons台灣FOP修改及提刪為契機而提出的提案。從社群的獨立性而言本地亦無需對Commons中的動作一一回應。在本地方針下,以被拍攝的美術作品合理使用、照片以CC BY-SA等許可證上傳本就是可以的,只是照片需要符合嚴格的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提案即意在放寬公共場所美術作品照片的限制。
- 另有問題在於,Commons中於台灣戶外設置的雕像的照片如被刪除,本地相關條目(如條目本身就是在介紹這一雕像)如要放上雕像的照片,
因為Commons中不能上傳而本地無法使用照片,要將他人拍攝的雕像照片以合理使用的方式上傳到本地又恐違反WP:F10之第二條,這一矛盾似乎需要討論加以解決。相關模板的鏈入頁面所展示的使用模板情況似乎顯示了中文社群對這類照片上傳方式的不了解,即使不確立新的方針,在WP:全景自由論述頁中按地區寫入相關內容似乎也是可行的。--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3:28 (UTC),自行劃線於2023年1月17日 (二) 04:31 (UTC)
- 大致贊同Teetrition的提案,並作如下補充:根據基金會版權方針,各維基計劃的豁免原則方針應當考慮美國和本地維基的主要讀者所在地(對於中文維基百科即為Teetrition上方所列舉的相關中文地區)的著作權法律,故提案的限制應只限於位於中華民國和美國這兩個不存在立體藝術品全景自由的法域的立體藝術作品。而其他地區,以丹麥哥本哈根的美人魚雕像照片為例,丹麥對於戶外雕塑同樣沒有全景自由,但由於丹麥可認為不屬於中文維基百科主要讀者所在地,故該照片可在本地視作自由版權(惟不可以上傳至共享資源)。--Wcam(留言) 2023年1月19日 (四) 16:43 (UTC)
- 如果符合拍攝地FoP要求,不設置像素限制也行。--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3年1月19日 (四) 18:05 (UTC)
- @Leiem,打擾閣下,結合之前Wcam君的意見,提案可能僅會處理台灣這一中文區的問題,就拿台灣來講,因為台灣僅僅不允許「專以販賣為目的」,因而不是完全自由,所以不能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日文維基的做法是限制到31萬像素上傳到本地,而日本法的要求同樣是僅僅不允許「專以販賣為目的」。在這一具體情境下,不知閣下意見如何(如何設置像素限制)。--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20日 (五) 02:31 (UTC)
- 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3年1月20日 (五) 07:36 (UTC)
- 感謝閣下回復。「CC許可證授權的限制」和「實際使用的法律限制」還是存在區別。由於維基百科的內容「自由」的定性,結合模板的使用問題,可能還是不放開到NC為宜。況且法律只是限制「販賣目的」而非所有商業目的。--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20日 (五) 13:53 (UTC)
- 這種情況應該可以弄個專門的模板。--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3年1月22日 (日) 16:41 (UTC)
在下認為不以販賣為目的標註cc by sa nc即可。-- - 感謝閣下回復。「CC許可證授權的限制」和「實際使用的法律限制」還是存在區別。由於維基百科的內容「自由」的定性,結合模板的使用問題,可能還是不放開到NC為宜。況且法律只是限制「販賣目的」而非所有商業目的。--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20日 (五) 13:53 (UTC)
- 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3年1月20日 (五) 07:36 (UTC)
- @Leiem,打擾閣下,結合之前Wcam君的意見,提案可能僅會處理台灣這一中文區的問題,就拿台灣來講,因為台灣僅僅不允許「專以販賣為目的」,因而不是完全自由,所以不能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日文維基的做法是限制到31萬像素上傳到本地,而日本法的要求同樣是僅僅不允許「專以販賣為目的」。在這一具體情境下,不知閣下意見如何(如何設置像素限制)。--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20日 (五) 02:3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