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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防濫用過濾器錯誤報告和防濫用過濾器請求積壓,管理員及行政員負擔較重,導致部分請求無法及時處理,這降低了過濾器阻止破壞的能力,亦增加了社群維護其的難度。因此,謹提議授予過濾器助理修改權限,協助管理濫用過濾器,尚祈社群商議為荷。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2月28日 (六) 03:12 (UTC)[回覆]
注意到防濫用過濾器錯誤報告和防濫用過濾器請求積壓,管理員及行政員負擔較重,導致部分請求無法及時處理,這降低了過濾器阻止破壞的能力,亦增加了社群維護其的難度。因此,謹提議授予過濾器助理修改權限,協助管理濫用過濾器,尚祈社群商議為荷。
- 現行條文
權限總覽
對比起一般使用者,過濾器助理可以:
- 檢視標記為非公開的濫用過濾器日誌項目(
abusefilter-log-private )
- 檢視標記為非公開的防濫用過濾器(
abusefilter-view-private )
- 啟用雙因素驗證(
oathauth-enable )
- 允許移除自己帳號的用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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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議條文
權限總覽
對比起一般使用者,過濾器助理可以:
- 檢視標記為非公開的濫用過濾器日誌項目(
abusefilter-log-private )
- 檢視標記為非公開的防濫用過濾器(
abusefilter-view-private )
- 啟用雙因素驗證(
oathauth-enable )
- 建立或修改防濫用過濾器(
abusefilter-modify )
- 修改防濫用過濾器使用已限制的動作(
abusefilter-modify-restricted )
- 允許移除自己帳號的用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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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亦請參見二年前之增設過濾器編輯員討論。——敬頌冬綏 ZhaoFJx(論•簽) 2024年12月5日 (四) 16:00 (UTC)[回覆]
- 已知獲權者皆熟悉過濾器和正則表達式,並考慮到目前的積壓,(+)支持本提案。不過,可能不應當授予abusefilter-modify-restricted權限,該權限實質上允許過濾器助理進行封禁這一管理動作。--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2月5日 (四) 16:27 (UTC)[回覆]
- 另可以增加限制:「僅在社群有明確共識時,過濾器助理才可以新建過濾器。」--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2月5日 (四) 16:34 (UTC)[回覆]
- 關於這個限制,需規定在 WP:AFR/可靠來源佈告版 達成的共識才算數,實行沒有共識的動作有機會遭除權。
- BTW, 現在已經有GPT,有沒有wiki人願意付那20美金/690台幣一個月,建立GPT BOT,餵他關於wiki獨有的正則表達式技術文件及實行內容,建立或修改防濫用過濾器應該沒什麼難度[開玩笑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5日 (四) 16:47 (UTC)[回覆]
- 贊成您的觀點,我補充一下:「僅在社群有明確共識時,過濾器助理才可以新建過濾器。如過濾器助理未經社群討論並取得明確共識便自行設置過濾器,則不論過濾器性質為何,皆屬違規,管理員可自行決定是否除權或給予警告,社群成員如有發現也可至布告板舉報。」--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2月5日 (四) 16:54 (UTC)[回覆]
- 布—>佈--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5日 (四) 17:23 (UTC)[回覆]
- @HK5201314 布—>佈,考慮使用
-{}-
避免自動轉換——敬頌冬綏 ZhaoFJx(論•簽) 2024年12月5日 (四) 21:23 (UTC)[回覆]
- 雖然但是,請不要這麼做,除非你只是懶但有辦法自行檢驗GPT寫的到底合不合理--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13日 (五) 19:56 (UTC)[回覆]
- 這個限制可能比較雞肋,先是過濾器規則裡面加個或條件就能在不創建新過濾器的情況下幾乎達到新過濾器的功能,再是如果A過濾器本身是阻止,沒有對應的警告過濾器,如果過濾器助理認為有必要拆分出僅警告的過濾器,還得走流程,也會變相積壓。不如要求「依據常識判斷,不合理的過濾器更動應被警告或除權」。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 ™ 2024年12月6日 (五) 01:59 (UTC)[回覆]
- 我覺得可以,您書的對。--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2月6日 (五) 02:36 (UTC)[回覆]
- (-)反對:設立過濾器助理的原意是為了查看過濾器的詳細資訊,而非編輯過濾器。儘管資格要求中「建議」申請人對正規表達式以及應對過濾器有基本認識,但此項並非必須。個人認為應另設新權限組,而非沿有過濾器助理此原有權限。謝謝。--SCP-0000(留言) 2024年12月22日 (日) 03:24 (UTC)[回覆]
- @ZhaoFJx、Iming。@SCP-2000:我個人會關注現時實際上有多少個不具備對正規表達式與過濾器本身的基本認識的過濾器助理,如果沒有的話,那你説的這點可以通過把資格要求中的「建議」改為硬性要求來處理。亲,我簽名那刻的時間是 2024年12月22日 (日) 03:57 (UTC)[回覆]
- 可以改為強制性要求,本來看不懂過濾器要AFH就沒什麼作用,日誌rollbacker還是可以看(rollbacker有abusefilter-log-private權)。出於緩解積壓的考慮,現行方案我認為是最優解,還請您再考慮改「申請人對正規表達式以及應對過濾器有基本認識」為強制性要求後授予AFH修改濫用過濾器權限的可行性。多謝。--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2月22日 (日) 06:49 (UTC)[回覆]
- @Sanmosa、Iming: 抱歉忘了這討論。簡單而言,個人認同對於編輯過濾器之權限,「對正規表達式以及應對過濾器有基本認識」應為強制性要求,然而此舉只會對現時持有者及反破壞工作帶來干擾。為了避免帶來不必要的影響,應考慮另外建立新權限組,而非沿用現有權限組。
- 具體而言,其一,現時有部分過濾器助理主要因反破壞或其他需要(如維護機器人)而申請此權限(參見2023、2024年存檔),以便查看過濾器日誌等,如果未來此權限的申請要求改為「對正規表達式以及應對過濾器有基本認識」,部分人可能因缺乏對正規表達式等技術的理解,不能申請此權限,某程度上影響了反破壞以及其他工作。
- 其二,正如上述所言,設立過濾器助理的原意是為了查看過濾器的詳細資訊,而非編輯過濾器。當時的申請只判斷申請者的能力及受信任程度,是否合適持有「查看」過濾器詳細資訊,而非「編輯」過濾器。現實上,現在不可能每個過濾器助理有足夠能力及信任程度擁有「編輯」過濾器權限,我們也不可能就憑表面印象而知曉誰有否能力,那唯有每位過濾器助理需重新申請此權限,無疑是擾民之舉。
- 當然,社群可以選擇不調整要求,但編輯過濾器之權限為相當「敏感」,稍有錯誤便會影響眾多用戶,且事實上跟管理員權限無異(皆可保護及封禁),故不調整要求並非明智之舉。無論是英維有兩個不同權限組(分別為查看及編輯過濾器),以至本站過去亦有相關討論,本身本站權限組也不少及不差多一個權限組,個人不太理解為何沿用現有權限組,而非另外建立新權限組。謝謝。--SCP-0000(留言) 2025年1月5日 (日) 16:27 (UTC)[回覆]
- WP:帽子收集狂。Sanmosa 蘭絮 2025年1月5日 (日) 23:59 (UTC)[回覆]
- 至少應該禁止利用過濾器實現條目保護、帳戶封禁、編輯禁制之類一般認為是管理員權限範圍的操作。--Tiger(留言) 2024年12月22日 (日) 06:40 (UTC)[回覆]
- 前面那個可以寫進修正案里,後面兩個AFH技術上就做不到(沒有abusefilter-modify-restricted權)--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2月22日 (日) 06:43 (UTC)[回覆]
- 「disallow」在 $wgAbuseFilterActionRestrictions 里嗎?不在的話,寫一個 user_name == 某人 然後設置阻止就和封禁沒差別了吧。當然我的意思是廣義上的不可以做這種事情,而不只是列出幾種。或者說,這個討論缺失了這個部分,討論的時候至少要意識到這種問題。--Tiger(留言) 2024年12月22日 (日) 07:54 (UTC)[回覆]
- 見草案一,AFH有權修改過濾器的情況僅包含「按照社群共識創建過濾器或根據相關討論分拆過濾器」和「可以按照錯誤報告修復過濾器」,前者如果有禁止某用戶編輯這類的討論我想應該無法達成共識,後者修復過濾器不太可能涉及到這類操作(至少現在的過濾器還沒有)。如果確認到AFH濫用權限做到類似封禁用戶的操作,管理員可以直接撤銷權限。所以雖然技術上不能直接阻止這類編輯,但是在AFH高度可信的前提下,我覺得應該還是在可控範圍的,無需對這類操作過度擔憂。--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2月22日 (日) 08:02 (UTC)[回覆]
草案
草案 #1
- 提議條文
權限總覽
對比起一般使用者,過濾器助理可以:
- 檢視標記為非公開的濫用過濾器日誌項目(
abusefilter-log-private )
- 檢視標記為非公開的防濫用過濾器(
abusefilter-view-private )
- 啟用雙因素驗證(
oathauth-enable )
- 建立或修改防濫用過濾器(
abusefilter-modify )
- 允許移除自己帳號的用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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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ing指出,過濾器助理不應包含「修改包含受限動作的濫用過濾器」一權。根據濫用過濾器文檔和之前討論,過濾器助理將……
可以按照社群共識創建過濾器;
- 可以按照社群共識創建過濾器或根據相關討論分拆過濾器;
- 可以按照錯誤報告修復過濾器;
- 不能創建或修改包含「撤銷用戶的自動確認狀態」、「封禁進行編輯的用戶和/或IP位址」兩類操作的過濾編輯器。
——敬頌冬綏 ZhaoFJx(論•簽) 2024年12月5日 (四) 22:02 (UTC)[回覆]
- 參考上方Hotaru Natsumi君,第一條或可以改為「可以按照社群共識創建過濾器或根據相關討論分拆過濾器;」--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2月6日 (五) 16:25 (UTC)[回覆]
- 已添加——敬頌冬綏 ZhaoFJx(論•簽) 2024年12月6日 (五) 16:49 (UTC)[回覆]
修改申請標準和流程
草案 #2
在受限過濾器多次匹配正常編輯時的處理措施
公示
由於除草案1外的所有分案均不通過或被撤回,而有關原案或草案1的最後留言在11日前作出。依WP:共識#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的規定,互助客棧中的提案在7日內無新留言時或可在已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公示,故現以草案1為定稿,並公示定稿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12月17日 (二) 08:56 (UTC)[回覆]
- 見上,提案的新發展使維持公示不再適合,現撤下公示。亲,我簽名那刻的時間是 2024年12月22日 (日) 08:32 (UTC)[回覆]
- 改走RFC機制。亲,我簽名那刻的時間是 2024年12月22日 (日) 08:36 (UTC)[回覆]
距上個問題及解答之日已逾7天,現恢復13天前中斷的已公示5天的公示。 公示7日,2025年1月7日 (二) 01:54 (UTC)結束。——敬頌冬綏 ZhaoFJx(論•簽) 2024年12月31日 (二) 01:54 (UTC) 暫停公示:公示期間有爭議,故暫停公示並進行討論。——敬頌冬綏 ZhaoFJx(論•簽) 2025年1月5日 (日) 00:03 (UTC)[回覆]
- (!)意見:論其利弊,以為利大於弊;論其可靠,以為配套未足。私以為往後申請權限應要求回答至少三個問題,加強其可信度。--駭客呼吸焉—☎️— 2025年1月2日 (四) 10:29 (UTC)[回覆]
- (-)反對,過濾器事關全站,與管理員相比,過濾器組顯然不可信。->>Vocal&Guitar->>留言 2025年1月1日 (三) 13:27 (UTC)[回覆]
- (:)回應 首先,目前所有助理的申請都是在本草案通過前完成的,也就是說,基本不會存在為了破壞而申請該權限的可能;其次,這些申請都由專門的管理員檢查後再授權——你可能也注意到了,並不是每個申請者都被賦權;最後,草案通過後,管理員會在處理申請時更加審慎,以確保不會讓破壞者成為過濾器助理。話又說回來,草案#1中所定義的技術權限確保了助理們不能通過過濾器執行惡意操作——或在同等條件下更難執行惡意操作。——敬頌冬綏 ZhaoFJx(論•簽) 2025年1月1日 (三) 18:59 (UTC)[回覆]
- 完全是空話,只要過濾器可以阻擋正常編輯,那就完全可能被惡意利用,而且是全站範圍影響將會巨大。當初這個組分拆自回退權,回退員申請默認都給過,現在權限發生巨大變化,之前的申請當然不能作數。--。->>Vocal&Guitar->>留言 2025年1月4日 (六) 00:16 (UTC)[回覆]
- 你這意見多少有些Opky式的誇張了。Sanmosa 蘭絮 2025年1月4日 (六) 01:5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