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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討論:Tonync/2007年3月23日Wikimedia版權許可方針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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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底開始,社群就基金會版權許可方針做出詳細討論。由於並未成為正式社群方針或指引,以下僅存檔於個人頁面空間。

本人正在嘗試統合1.以下存檔、2.基金會的決議、以及3.英文版的處理方法,寫成中文版新適用的方針。工作目標清單如下,如能得到各方協助,完成新方針制定工作,社群將不勝感激:

中文版新適用的方針,裏面需記載:

上載圖片流程:

基金會最新的版權方針

wikimedia基金會決定了一個最新的版權方針,我們應該如何根據這個政策制定我們圖像的版權方針?--百無一用是書生 () 06:58 2007年3月27日 (UTC)

感覺他們主要想說的就是要限制合理使用,懷疑基金會受到了來自娛樂界和出版界的壓力。不過我們的合理使用很多是集中於ACG領域,而且大多是屏幕截圖,討論起來應該比較容易吧。這個方針並沒有具體地說哪些情況屬於必須刪除,也許是執行時可以有一定靈活度?--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10:24 2007年3月27日 (UTC)
把方針給翻譯了。第3條明確指出大部份在世名人肖像不應合理使用,因此{{promophoto|{{{2}}}}}的人物圖可能要悉數刪除。第4條也指出,所有新上載的合理使用圖片,必須附有合理使用理據,否則也會成為刪除對象(subject to deletion)。第5條則說「應當」(should)刪除,中文版社群也許可以考慮,是否要將合理使用理據變成「必填欄」,否則同樣予以快速刪除?-- tonync (talk) 12:35 2007年3月27日 (UTC)
我們可不可以把第5條解釋成,「凡針對同一事物的合理使用圖片,均只允許使用一張,凡此之外再多傳任何說明同一事物的圖象即不被視為有合理使用的理由,應予替換或刪除」?--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13:55 2007年3月27日 (UTC)
請問如何理解成「每樣事物只許上傳一張圖片」?一樣「事物」如何作定義?-- tonync (talk) 15:58 2007年3月27日 (UTC)
比如說,同一個人的肖像只能有一張,同一作品的相關圖片(封面及截圖)只能有一張?WiDE 寫於世界時間 16:08 2007年3月27日 (UTC)
這樣定得太死了。作指引可以,作方針恐怕會妨礙記錄某些重要事件(見愚下文解釋)。另,如果一刀切禁止合理使用「在世名人肖像」,「在世名人」又該如何定義?例如一些演藝人員,因為某些作品已經小有名氣了(可還未到上報紙的地步),但又很少(更可能沒有)人拍到她的照片自由發布,那就不能合理使用有版權的照片(可能是公司的宣傳照或個人的BLOG照)描述她嗎?--Computor 22:28 2007年3月27日 (UTC)
那麼此作品內的虛構人物(例如哈利波特)或是此作品的衍生作品(例如輕小說改編成的動畫)呢?--Jnlin討論) 17:07 2007年3月27日 (UTC)
我覺得應該理解為,每個條目最多只允許一張合理使用的圖片?--百無一用是書生 () 18:03 2007年3月27日 (UTC)
如果一個條目中介紹了一位歌手的幾張唱片,這個會有點為難。Stewart~惡龍 21:49 2007年3月27日 (UTC)
不同意。原文沒有一句是明確把每個「條目」可用的合理使用圖片限制在「一張」,不同意這種「立法性解釋」。何況,有一些場合(例如一些戰爭/危險的場面,太空的觀察等),沒有平民可以(或敢於,或夠錢)進去拍版權自由的照片,可能只有商業機構或官方提供的照片(有時候官方的照片不是版權自由的,例如人民網和中國大陸很多機構的網站)。如果規定只能合理使用一張這類的照片,不是對描敘一些可能很重要的事件構成了妨礙嗎?另外,竊以為中文維基的合理使用規定,與通過的新決議並無抵觸,無需刻意停用上載檔案功能,諸君意下如何?--Computor 22:28 2007年3月27日 (UTC)
我並不常常使用「上傳檔案」這功能(我喜用自由版權圖片,也提倡大家用自由版權圖片),不過前天偶而要用該功能的時候,才發現上載檔案圖示已經從導航列移除。為了要找這編輯項目,笨笨的我花了十分鐘才找到(今天在哪裡,又忘記了)。我再三強調管理員或行政員對於維基的維護或「改變」,如果是立意好的,應該被鼓勵尊重,但像這等大事,應該事前先溝通,取得一定共識再做為佳(與可大膽修改條目內容的本質極為不同)。不然,至少也該在做好之後,於明顯處放個「ㄟ,這功能已經不見了歐」告示,提醒別人一下。--winertai 01:46 2007年3月28日 (UTC)

前天大概是沒放,但昨天有放在最上方了。--Jnlin討論) 02:04 2007年3月28日 (UTC)

我認為大致上新政策最重要的就是說,除非在合理的預期中,不可能有自由版權圖片來替代,才可以使用合理使用的原則。而且這種合理使用要降低到最低的限度。例如在世人物的照片,總可以預期到會有人能夠提供自由版權的圖片,因為總是能夠被拍攝到。(如果一個演員連報紙都還上不了,wikipedia是否應該收錄都成問題)。
對於最低限度應該如何理解,還很難說,Douglasfrankfort的想法也有道理。Computor的意見很對,對於戰爭圖片應該如何最低限度的使用,可能還需要討論。我想前提是照片是否重要到必須使用。
我們應該抓緊修訂wikipedia:合理使用,並且修訂所有的合理使用template(或許可以參照英文版),我已經根據英文版更新了幾個合理使用template的說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 02:17 2007年3月28日 (UTC)
照著英文版是不錯,但能否在客棧中簡單解釋一下跟原本的差別?(如果一個演員連報紙都還上不了,wikipedia是否應該收錄都成問題),但報紙圖片應屬於合理使用。--Jnlin討論) 02:19 2007年3月28日 (UTC)
關於「上不了報紙的演員」,我構思中的其中一個例子就是很多的AV女優,很多都很有名(維基百科就記載了不少),但報紙(通常是嚴肅性與公信力共存,屬於維基百科鼓勵引用的那種)很少會報導以致介紹她們,這是否代表她們不該被收錄呢?「報紙是老闆的私器」(金庸語,我認為所有出版物都是——受政治干預的不算),不應該是界定是否值得收入百科的唯一標準。--Computor 03:23 2007年3月28日 (UTC)
實際上,不只AV女優,日本人物對自己的肖像權是很保護的,幾乎日本維基的名人條目都沒有圖片,而且每張日本人的照片都有嚴格的使用權限制。WiDE 寫於世界時間 06:33 2007年3月28日 (UTC)
約略看完新版權說明後,我有個較根本的想法,我們是否該思考著:在版權難以釐清的情況下,條目相關機構或人物也不樂意提供下,所有維基條目「一定」要有圖嗎或一定要那麼多張圖嗎?用大量連結來替代有爭議的「合理使用」是否可以勉強改善條目的效果?另外,我想有個比較離題的看法,那就是希望主寫在世人物條目(尤其是藝人或政治人物)、媒體、卡通的維基人,能夠不要有著「我這條目要等同官方網頁」或「超過官方網頁」的宏大志願。也希望關注版權的管理員或行政員在這關節上,能夠與其他人多做溝通。--winertai 03:46 2007年3月28日 (UTC)
贊成此看法。有的藝人條目使用合理使用圖片真的太誇張了,連每一張唱片及海報都貼上去。這樣做的人似乎忘了維基百科不應成為追星網站。個人認為用外部連結代替即可。--Ellery 04:08 2007年3月28日 (UTC)
此外,也不能排除有匿名卻又著名的人物,公眾根本不知道他是誰,無從拍攝,要描述只能透過有版權的圖片(如王維林,他舉世聞名,但身份和下落都不詳)。如果這「在世人物」的版權圖片不能合理使用或只能選用一張(假設有多張,都極重要),因這一限制不能收入,這樣一本百科全書是不是叫人哭笑不得?--Computor 03:48 2007年3月28日 (UTC)
同意winertai,我們無需執意要加入圖片,因為這是以文字為主的百科全書,感覺中文維基確實比其他語言如日文維基較為偏重圖片。--Gakmo (Talk) 04:15 2007年3月28日 (UTC)
哪裡有方針政策寫明維基是「文字為主的百科全書」呢?我一直都支持「一圖解千文」,幫助了解內容之餘更吸引了讀者(看霍金的《時間簡史》和《胡桃裡的宇宙》,都有插圖本,遠比純文字本受歡迎),只要圖片是為更好的注譯文字,不是成了大畫廊,它的使用是很值得鼓勵的。日語維基保護肖像權上了牛角尖,損害了豐富內容的空間和運用照片的創意,我覺得很可惜。中文維基不該再犯同樣的錯誤。我們的內容已經很有限了。--Computor 23:43 2007年3月28日 (UTC)
我們主要還是討論一般性的問題。個案應該個別處理。匿名卻又著名的人物可能比較特殊,因為可能還牽涉到隱私權的問題。此外,在世人物的照片並不是說完全不能合理使用,但是他們的照片不能僅僅是用來辨別他們的長相,而是必須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才可以合理使用。(請參考根據英文版修訂後的Template:Promophoto
另外,我們的另外一個重點是如何能夠確定合理使用依據。我們需要規劃一個極具描述性的,用戶儘量容易理解和執行的指導,以便用戶可以給出詳盡的合理使用依據。我認為,基金會的這個方針中,給出詳細的合理使用依據也是一個重點。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5:39 2007年3月28日 (UTC)
我自己比較關心的是,我在自己創建的電影條目裡都會上傳一張電影海報(書籍、電視劇…等等文本,以此類推),這是否在討論的應限制範圍之內?WiDE 寫於世界時間 06:39 2007年3月28日 (UTC)
對WiDE所說的影響並不是很大。只要注意使用的數量(最低限度)和使用的目的(例如一個戰爭電影的海報卻用在該戰爭的條目中,基本上是不允許的),以及圖像的品質(低解析度)--百無一用是書生 () 08:34 2007年3月28日 (UTC)
同意書生。我認為在描寫書本、電影的時候加上其封面或海報,是很值得鼓勵的。現行制度下合理使用已經規定上載者加上依據了(用文字或模板),和新決議的要求並無二致。--Computor 23:52 2007年3月28日 (UTC)
只是不可能限制一個條目只可有一幅合理刪除圖像而已,還有借問一下,是否納粹的所有圖片而列入公有區域? Chanueting 14:34 2007年3月29日 (UTC)
看了新方針,需要知道的是,對於在世人物肖像,20年前與現在面貌可能已經改變,所以涉及是否合於描述重要歷史事件。例如,維基文庫加了北京市公安局搜捕「高自聯」在逃分子通緝令時,雖然文字是中國公有領域,但21名搜捕對象的照片,與Shizhao在維基文庫討論以後,不盡然是公有領域,雖然原作者難以考證。這樣一來,就需要知道還能不能以描述重要歷史事件宣稱合理使用。這可能有模糊帶。--Jusjih 15:30 2007年4月2日 (UTC)

衍生話題

我覺得大多數有版權的圖片是不是可以考慮都用外部圖片這種形式來表現就好了?例如這個條目:James Purdey & Sons。--百楽兎 06:39 2007年3月28日 (UTC)

提供相關的網站連結,不就可以讓讀者找到很多圖片了嗎--百無一用是書生 () 08:34 2007年3月28日 (UTC)
因為相關網站不一定有好圖片,有好圖片的不一定是相關網站,而且有些有好圖片的網站不一定是中文,所以不諳外語的讀者可能不見得能了解圖片說明。--百楽兎 15:25 2007年3月28日 (UTC)
看到很多發言打算借新的版權決議,減少維基百科的圖片使用,不論是自由的還是合理使用的。我對此感到憂慮。現行的合理使用規定行之有效,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給予很大的空間去使用圖片,對內容的理解、增色大有幫助,更對讀者添了吸引力。只要不濫用(如變成了大畫廊),這對維基百科成為高質量的網上百科是很重要的。新的版權決議不過是要統一所有維基計劃的合理使用,和促使移除不合法的圖片,中文版的規則早符合它的要求了,我們不需要庸人自擾。日文維基對圖片使用的過度規限,已經對其內容的豐富構成負面影響。中文版如果步日文版的後塵,實在是一種倒退。--Computor 23:43 2007年3月28日 (UTC)
合理使用是否要根本杜絕,在未來還會成為問題。這不能說是倒退,很多人(以及基金會的某些人)主張完全的自由內容,他們認為這是一種社會和文化的進步(所謂的自由文化運動,wikipedia是其中的一個中堅分子,但是這個運動剛剛起步沒有幾年,主要還是在英語國家影響,在中文世界基本還是陌生的,屬於遙遠的新鮮事物)。目前的決議主要還是Computor所說,把合理使用的政策規範化。但是中文版的政策很難說符合要求,這還需要進一步的審查。但是目前的新政策對大部分的合理使用沒有太大影響,最多就是注意濫用的問題,以及對來源的要求和合理使用依據的說明,影響最大的估計也就是只有宣傳照片這方面,可能大部分的照片都要被刪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48 2007年3月29日 (UTC)
外部圖片是很好,但可能要注意不可以直接連接圖片,而是連接到含有圖片的網頁。--Jnlin討論) 06:50 2007年3月30日 (UTC)
Why?版權問題?--百楽兎 16:04 2007年3月30日 (UTC)
禮貌問題,不會讓人認為此圖的提供者是維基百科。也方便使用者找到伴隨於圖上的說明及原圖的作者。--Jnlin討論) 16:06 2007年3月30日 (UTC)
可是這樣便有了我上面說的「有些有好圖片的網站不一定是中文,所以不諳外語的讀者可能不見得能了解圖片說明。」這種問題。不諳外語的讀者可能要看哪張圖片都不知道。--百楽兎 00:05 2007年3月31日 (UTC)
原本我也覺得這樣不錯,可是經Jnlin兄提醒後發現,直接連結外部圖片連提示使用者圖片來源都省了,可能比合理使用更糟糕。WiDE 寫於世界時間 00:42 2007年3月31日 (UTC)
WiDE過度解釋Jnlin的意見了。合理使用是版權問題,圖片的超連結不是,兩者不能比較。--百楽兎 04:36 2007年3月31日 (UTC)
很多網站規定圖片不得直接外連的,這是因為很多人直接在貼圖區用<img>的HTML語法連結圖片,不但導致流量過大,也讓人誤會此圖由貼圖區提供。同樣的,也有網頁被人用<iframe>的方式夾帶在其他網站中,這也會讓人誤會此網頁的提供者。雖然直接連結圖片不是版權或法律問題,但也要想想對方的想法。例如 flickr 就規定,若要使用 flickr 的圖片,必須提供連結回該圖片的 flickr 的頁面。總之,我認為可以同時提供兩個連結,一個連結為圖片,一個連結為網頁;或提供網頁連結,並說明圖片位置。--Jnlin討論) 18:55 2007年3月31日 (UTC)

合理使用的版權標誌

我正在整理wikipedia:圖像版權標誌。主要是根據英文版以及基金會的方針來修訂(英文版似乎也沒有全部修訂完畢)。如果有任何疑問或意見一起來討論。

目前發現的問題有:

  • {{Magazinecover}}:雜誌封面的使用,英文版似乎對於在該雜誌條目中作為插圖的意思表達得很模糊,還是我的英文理解錯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08:34 2007年3月28日 (UTC)
感謝書生兄持續的關注,我也贊同中文維基越來越跟隨現今世界重視智財權的普世價值。不過個人以為,在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外,也請書生兄及有心人稍注意新措施實施後幾個重點:1.是否溯及既往?2.刪除是否需要提交?3.與投票結果不符者如何處理?我相當贊成不要用模糊的字眼來規範這項措施,而是使用量化及清楚的定義,來避免爾後在刪除討論的過度爭執。舉例而言:「一條目內僅可使用一張合理圖片」、「所有網路圖片來源,必須來自標示分享的網站」、「其他語言維基可自由運用」、「雜誌封面應用必須低解析度、含雜誌名稱、且與條目內容相關」。--winertai 01:25 2007年3月29日 (UTC)
  1. 2007年3月23日之前的刪除需要經過討論(也就是提交刪除)
  2. 之後的圖片應該可以快速刪除
  3. 這只能個案處理。如果投票結果與當前方針相衝突,就應該根據方針,而不是投票結果。

此外,「其他語言維基可自由運用」未必就適合中文版使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08:20 2007年3月29日 (UTC)

第二次討論新版權許可方針

再次啟動有關新版權許可方針的討論。整理上次討論重點如下,請先細閱以下整理內容

上回討論基礎:
  • 維基百科以自由內容為首要。合理使用是有限度妥協,暫時沒必要杜絕。
  • 合理使用檔案應該與條目有直接關聯。
  • 新合理使用方針訂明,「如能合理地預期,某人會以同樣目的上載自由許可檔案」,不得使用合理使用檔案。方針舉出實例:不得純粹為了顯示在世名人的樣貌,而使用有版權的圖片。
  • 合理使用所允許的「必須盡可能少。」
  • 「 一旦有自由許可版本,而又能滿足同樣的『教育用途』時,均必須以自由許可版本取代。」
上回討論達至共識:
  • 維基百科不應該為了期望等同或超越官方網頁內容,而使用大量、過量的合理使用檔案。
  • 合理使用方針應該以原則為主,不用絕對量化指標。
  • 以超連結方式導向顯示檔案的外部網頁,是可行且有效的妥協辦法。
希望社群釐定何謂新方針的「教育用途」。

一般圖片插圖用於辨認文章所述內容,部分常見例子仍未達成明顯共識:

  • 藝人條目,用唱片封面作為插圖?
  • 動漫角色及作品條目,顯示動漫角色圖片或劇照?
  • 新聞事件條目,以相關報刊頭條、剪報、新聞畫面作為插圖?
  • 報章書冊條目,以封面作為插圖?
  • 演藝作品以劇照、造型照作為插圖?

希望社群達成共識,為上述常見例子訂明社群立場以及其處理方法,以便各編者知道甚麼可為、甚麼不可為。 -- tonync (talk) 17:00 2007年4月5日 (UTC)

具體實例討論

請先閱讀上述整理內容。 -- tonync (talk) 17:18 2007年4月5日 (UTC)

藝人條目,用唱片封面作為插圖?

  • 無意見,但不可以過多。建議一條目最多五張。--Jnlin討論) 17:10 2007年4月5日 (UTC)
  • 認為應該避免量化,圖片多寡得看藝人資歷。建議每張圖片需配有起碼100漢字非列表內容,以平衡「自由vs合理使用」比率。-- tonync (talk) 17:18 2007年4月5日 (UTC)
  • 我主張寧缺毋濫,應看該唱片專集的重要性(例如流行程度)才決定收錄與否。--Computor 00:35 2007年4月6日 (UTC)
  • 同意Jnlin和Computor的意見。—出木杉 02:46 2007年4月6日 (UTC)
  • 我認為藝人條目不應該用唱片封面作為插圖,尤其是只用來辨識人物的相貌--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17 2007年4月6日 (UTC)
    • 過去經驗是,藝人條目如果連載大量唱片封面作插圖,多數是附在唱片列表旁邊,這種做法和新方針是否配合?-- tonync (talk) 05:41 2007年4月6日 (UTC)
  • 建議最多只用一張封面(代表作)作插圖。WiDE 寫於世界時間 03:26 2007年4月6日 (UTC)
    • 我不同意就數量作硬性規定。合理使用與否取決於理由,理由不充分一張也嬚多。如果理由充分(例如不同時期,不同的代表作和影響力),需要用兩張、六張又如何?--Computor 07:36 2007年4月6日 (UTC)
  • 同意Computor的意見,應該要看重要性及理由決定。--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07:45 2007年4月6日 (UTC)
      • 這一點上可能與下面其它幾種會有不同之處:唱片封面所說明的內容主要是唱片外觀的辨識,以及唱片畫面所表現的內容和主題。在藝人條目中使用唱片封面,很可能的情況就是用唱片封面上的人物圖像作為對該人物的辨識。如果是在人物條目中介紹唱片的時候使用唱片畫面,則主要就是唱片外觀的辨識。這兩種情況很顯然和目前的授權方針不符合(這和用一個玫瑰花的郵票來作為玫瑰條目的插圖屬於同一種性質)。除非是理由充分,該唱片的畫面對這個人物有很重要的影響才可以使用(例如,唱片的畫面引起過一些爭議),並且應該有這個唱片畫面相關的文字介紹--百無一用是書生 () 15:43 2007年4月7日 (UTC)
  • 不同意就數量上做硬性規定,藝人條目有唱片列表並使用唱片封面的話,應對每一張唱片簡短說明。不反對將唱片封面作為藝人條目的插圖,但若單單僅有插圖功能時,不可過多(建議三張以下,視條目長短及藝人作品多寡而定)。不可有僅有唱片封面及列表而除發行時間、曲目外無任何說明的情形。—小籃子....找他抬槓? 05:29 2007年4月9日 (UTC)
  • 應限定一個條目內只能有一張唱片封面,個人認為挑張最能介紹該藝人的該張專輯即可,沒有必要在一條目內貼上多張唱片封面。『維基百科不是影歌迷網站』。—Ellery 08:22 2007年4月10日 (UTC)
  • 不同意硬性規定唱片封面數目,若條件太苛刻,會阻礙百科的兼容力。—Iflwlou [ M {  17:08 2007年4月12日 (UTC)

動漫角色及作品條目,顯示動漫角色圖片或劇照?

  • 無意見,但不可以過多。建議一條目最多五張。--Jnlin討論) 17:10 2007年4月5日 (UTC)
  • 建議每張圖片需配有起碼100漢字非列表內容,以平衡「自由·合理使用」比率。-- tonync (talk) 17:18 2007年4月5日 (UTC)
  • 我贊成收錄。除非作者放棄版權,否則動漫作品和人物不可能取得自由的圖片,合理使用是唯一的方法。但我不同意硬性規定圖片數目,每次合理使用的理由都應該是獨立的,該看條目的內容個別評定每幅圖片是否值得收錄。--Computor 00:35 2007年4月6日 (UTC)
  • 同意Jnlin和Computor的意見。—出木杉 02:46 2007年4月6日 (UTC)
  • 同意tonync的意見,而且應該儘可能少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17 2007年4月6日 (UTC)
  • 我也贊成收錄,但是不可以氾濫,有必要才用。--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07:45 2007年4月6日 (UTC)
  • 同意Computor的意見,但不宜過多。—小籃子....找他抬槓? 05:29 2007年4月9日 (UTC)
  • 提供網頁連結,供讀者檢閱,無需上載圖片。--Gakmo (Talk) 19:56 2007年4月9日 (UTC)
  • 應限定一個條目內只能有一張動漫角色圖片或劇照,個人認為挑張最能介紹該動漫作品的動漫角色圖片或劇照即可,沒有必要在一條目內貼上多張動漫角色圖片或劇照。—Ellery 08:22 2007年4月10日 (UTC)
  • 贊成收錄,動漫角色圖片不是「人」,永遠不會「死」,除非作者死去一百年,永遠不能得到GFDL。—Iflwlou [ M {  17:09 2007年4月12日 (UTC)

新聞事件條目,以相關報刊頭條、剪報、新聞畫面作為插圖?

  • 傾向同意。--Jnlin討論) 17:10 2007年4月5日 (UTC)
  • 如果重要性足夠,又沒有自由的內容可以達到同樣效果,我贊成。--Computor 00:35 2007年4月6日 (UTC)
  • 很難有替代圖片,同意。—出木杉 02:46 2007年4月6日 (UTC)
  • 這裡要區分兩種不同的情況:1. 純粹以相關報道畫面來說明條目內容。這可能會導致很多版權問題。因為幾乎所有的新聞照片都需要授權才可以使用,而且以往的一些事件已經可以表明(911,倫敦地鐵爆炸案等),都可以找到自由版權的圖像。這種情況我不贊成合理使用(除非該畫面無可替代,而且具有很重要的意義)。2. 因為相關報刊頭條、剪報、新聞畫面而引起的事件(例如日德蘭郵報的漫畫事件)。這種情況因為不可能找到自由版權圖像,可以合理使用。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21 2007年4月6日 (UTC)
  • 在沒有自由版權圖片的情況下同意使用(例如911事件,已有美國政府的PD圖像,就不應加入合理使用圖片)--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07:45 2007年4月6日 (UTC)
  • 同意,此類狀況不容易找到自由內容。—小籃子....找他抬槓? 05:29 2007年4月9日 (UTC)
  • 同意書生。--Gakmo (Talk) 19:56 2007年4月9日 (UTC)
  • 同意User:Shizhao的看法。—Ellery 08:22 2007年4月10日 (UTC)
  • 沒有自由版權圖片的情況下同意使用。—Iflwlou [ M {  17:08 2007年4月12日 (UTC)

報章書冊條目,以封面作為插圖?

  • 同意,但傾向一條目一張為限。--Jnlin討論) 17:10 2007年4月5日 (UTC)
  • 傾向封面以一幅為限。封面的所謂「教育用途」純粹在於辨認書冊,因此再版印刷、不同出版商印版、不同語言印版,如無特別用意,則應該限於一幅。 -- tonync (talk) 17:18 2007年4月5日 (UTC)
  • 同上。除非某期封面特別有歷史價值。--Computor 00:35 2007年4月6日 (UTC)
  • 同意Computor的意見。—出木杉 03:25 2007年4月6日 (UTC)
  • 同意Computor與tonync的意見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17 2007年4月6日 (UTC)
  • 同意tonync的意見。--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07:45 2007年4月6日 (UTC)
  • 同意tonync及Computor的意見。—小籃子....找他抬槓? 05:29 2007年4月9日 (UTC)
  • 同意tonync,限用1張。--Gakmo (Talk) 19:56 2007年4月9日 (UTC)
  • 同意tonync及jnlin的看法,限用一張。—Ellery 08:22 2007年4月10日 (UTC)
  • 不同意硬性規定封面數目,若條件太苛刻,會阻礙百科的兼容力。—Iflwlou [ M {  17:08 2007年4月12日 (UTC)

演藝作品以劇照、造型照作為插圖?

  • 不同意,建議使用DVD封面、海報等。--Jnlin討論) 17:10 2007年4月5日 (UTC)
  • 傾向以一幅具代表性圖片為限,如DVD封面、海報等。-- tonync (talk) 17:18 2007年4月5日 (UTC)
  • 與動漫角色及作品同等對待。總的來說,我也是認為寧缺毋濫。--Computor 00:35 2007年4月6日 (UTC)
  • 同以上意見,除非該劇照對於作品內容具有重要的意義--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17 2007年4月6日 (UTC)
  • 同意tonync的意見。--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07:45 2007年4月6日 (UTC)
  • 建議使用DVD封面、海報,並以一幅為限。—小籃子....找他抬槓? 05:29 2007年4月9日 (UTC)
  • 同意用封面或海報,並只限1張。--Gakmo (Talk) 19:56 2007年4月9日 (UTC)
  • 同意tonync及小籃子的意見,限用一張。—Ellery 08:22 2007年4月10日 (UTC)
  • 同意用封面或海報,但不同意硬性規定數目,若條件太苛刻,會阻礙百科的兼容力。—Iflwlou [ M {  17:08 2007年4月12日 (UTC)

郵票,錢幣等可能有版權的圖片

  • 只應該在相關的郵票,錢幣等條目中使用(除非這個郵票,錢幣圖像是自由版權),在其他地方使用應該刪除(例如用一個玫瑰花的郵票來作為玫瑰條目的插圖)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17 2007年4月6日 (UTC)
  • 若有條目介紹相關郵票、錢幣而未使用圖片(條目作者在編寫時可能未取得圖片,而圖片由他人上傳而不知已有條目)的情形,發現此一情形者應協助將圖片放入相關條目,此時不應刪除。在非上述狀況下則應該刪除。—小籃子....找他抬槓? 05:29 2007年4月9日 (UTC)
  • 同意只限用於直接描述的條目中使用。--Gakmo (Talk) 19:56 2007年4月9日 (UTC)
  • 同意以上三人的看法。—Ellery 08:22 2007年4月10日 (UTC)
  • 不同意只在相關的郵票,錢幣等直接描述的條目使用,不能將郵票、錢幣內的圖片使用及其意義一併抹殺。—Iflwlou [ M {  17:08 2007年4月12日 (UTC)

其它問題

另外一個嚴重的問題是,我聽說香港的著作權條例中沒有合理使用條款,希望香港的參與者能夠證實,並解釋一下。如果真的如此,根據新的授權方針(方針限於某個別計劃,並符合美國法律、以及(如有)計劃內容主要存取國的法律。),恐怕中文版要禁止合理使用了。此外,中國大陸法律要求:如果作者或版權持有人聲明禁止使用,則未經作者授權,不能夠合理使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17 2007年4月6日 (UTC)

香港是有合理使用條款的,不過只限個人研究、教育等非牟利用途,條件頗為苛刻。香港知識產權署-版權-有否例外情況 --leeyc0找我) 05:22 2007年4月6日 (UTC)
針對書生君的憂慮,我作了一個小研究,跟大家分享一下。
我研究的結果是,香港的版權法律中,豁免版權限制的部分,和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合理使用)不是完全兼容,但依維基百科的性質和版權決議的規定下,引用有版權的作品,是兩地都提供豁免的。
首先我在香港《知識產權署》的網頁:常見問題——香港的版權﹝一般資料﹞的「版權有否例外情況?」問題中得到以下的答案:(節錄)
這只是指引,不是法律條文,沒有法律效力。但「合理使用」的字樣兩次出現。現在要找出相關的條文,作仔細比較。
香港立法會的網站上,我找到一份工商及科技局提交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比較香港《版權條例》與美國《版權法》有關豁免版權限制的條文PDF的文件。文件於2004年2月準備。不久之後,《2003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2004年3月24日獲通過,這是香港版權法的現行版本,並沒有改動第38和39條,也就是最關鍵的兩條。
香港的版權條例裡的豁免,所以和美國的合理使用不完全兼容,是因為香港詳盡的描述了豁免的條件,比如作教育用途就有第41至45條的詳細規定。美國採用開放模式,沒有限死任何可能性,允許國會和法院加以註解。文件認為,美國版權法第107條提到的目的——「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包括在課堂上分發多份拷貝)、學術交流或研究」,只是例子,不是允許目的的全部。由於這種彈性,在美國允許的,香港可能沒有明文作出豁免。
但是第38條——研究及私人研習規定
和第39條——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
雖然有某些細節沒有擇錄,但是適用於所有人或團體和所有類型的作品,大體而言和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合理使用)所列出的目的「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或研究」相符。所以這些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兩地都允許的。
我認為維基百科的內容屬於研究(研究:有組織性的探究。使用有系統的(systematic),有特定方法的調查,去發現事實。英語原文:「Research: Organized study. Methodical investigation into a subject in order to discover facts.」摘自Encarta Dictionary 2005。尋求、表明和陳述事實——「一則沒有重大爭議的信息」——是中立的觀點的要求,因此是研究的一部分,不過非原創研究),也有很多引用自出版物的評論、新聞性文字(儘管維基百科沒有立場),因此維基百科合理使用圖片,是受香港和美國的版權法律豁免的。
這是我得出來的結論。歡迎諸位賜教。--Computor 07:14 2007年4月6日 (UTC)

香港的法例我認為是十分之不合理的。所以對處理與香港無關的事物大可不必依從。另外獻上這一篇文章 Iran and copyright issues,有空的可看看。--Hello World! 13:34 2007年4月9日 (UTC)

另外一個問題

我覺得大家在討論的時候應該從各地的著作權法以及當前的授權政策出發來討論問題--百無一用是書生 () 11:55 2007年4月9日 (UTC)

其實香港的版權條例是否只管制在香港的伺服器呢?—khris 06:49 2007年4月18日 (UTC)

基金會新方針: 第3階段討論

感謝上一階段參與討論的各位用戶,上次討論已經暫時存檔。很高興在新版權方針實際執行方面,達成了更多的共識。歡迎更多用戶參與今回討論,完成後,共識內容將併入Wikipedia:合理使用,我會加以整理並修正為中文維基百科的正式指引。有意討論者,請先閱讀以下背景資料。-- tonync (talk) 15:32 2007年4月13日 (UTC)

過往討論基礎:
  • 維基百科以自由內容為首要。合理使用是有限度妥協,暫時沒必要杜絕。
  • 合理使用檔案應該與條目有直接關聯。
  • 新合理使用方針訂明,「如能合理地預期,某人會以同樣目的上載自由許可檔案」,不得使用合理使用檔案。方針舉出實例:不得純粹為了顯示在世名人的樣貌,而使用有版權的圖片。
  • 合理使用所允許的「必須盡可能少。」
  • 「 一旦有自由許可版本,而又能滿足同樣的『教育用途』時,均必須以自由許可版本取代。」
  • 維基百科不應該為了期望等同或超越官方網頁內容,而使用大量、過量的合理使用檔案。
  • 合理使用方針應該以原則為主,不用絕對量化指標。
  • 以超連結方式導向顯示檔案的外部網頁,是可行且有效的妥協辦法。
整理過去1週討論共識:
  • 動漫角色及作品條目,用相關圖片或劇照:不能合理預期獲得自由圖片,辨認圖中人物是可接受的「教育用途」,但使用必須有所限制。
  • 演藝作品,用劇照或造型照:不能合理預期獲得自由圖片,辨認該作品是可接受的「教育用途」。如無特別歷史價值等重要用意,一張DVD封面或海報通常已經足夠。
  • 新聞事件條目,用相關報刊頭條、剪報、新聞畫面作為插圖:一般值得百科全書收錄的新聞事件,都能合理預期獲得自由圖片,因此純粹用於辨認事件,不屬可接受的「教育用途」。如需使用,相關理據及文字說明應該具有說服力。另外,如果正是媒體報道引起的新聞事件(例如日德蘭郵報的漫畫事件),則可合理使用。
  • 書籍封面:一般「教育用途」純粹在於辨認該書籍,再版印刷、不同出版商印版、不同語言印版,如無特別歷史價值等重要用意,則應該限於一幅。
  • 郵票、錢幣等:必須用於描述該郵票、該錢幣。

如果上述整理有問題,請在以下另劃段落討論,並請就以下剩餘問題補充最後意見,達成共識:

討論

藝人條目的唱片封面插圖

  • 藝人條目用唱片封面插圖:共識是不設數量限制,而唱片圖片必須與唱片本身有關。但需要有多詳盡的描述內容,才能支持轉載一張圖片?「發行日期+唱片歌目+播放時間」是否足以支持轉載圖片?如果再加上並未註明來源的「銷量數字」呢?
    • 沒有人發言,我這始作俑者來提提意見。我認為列表是不足以支持轉載圖片的,因為這些圖片的本質會變成用來裝飾零碎的資訊,多於用來辨認唱片本身。唱片如果要有附圖,我認為必須要介紹唱片的詳細內容,包括曲風、特色等,上述列表性質內容不應該用圖片。-- tonync (talk) 15:24 2007年4月15日 (UTC)
      雖然我覺得細一點的內容是有必要的,但你要說歌曲的曲風跟特色的話…我覺得這種東西要敘述得中立不是這麼簡單,這種問題感覺很主觀…有可能你跟我聽同一首歌,感覺出來的情境或是注意到的地方都不一樣,寫出來的東西我想也不會相同。抓個日文版的條目來舉例好了:ja:夢であるように。除了基本的曲目,曲子的作詞曲者之外,大概能寫的只有這首歌在歌迷圈的回響、用在什麼作品上 (動畫或game)、人氣投票的排名或是之後有哪些歌手翻唱這首歌而已。--Alex S.H. Lin 15:49 2007年4月15日 (UTC)
      基本同意tonync意見。在藝人條目使用唱片封面的目的是什麼?美化條目?讓大家知道他出的唱片長得什麼樣子?用唱片封面中的藝人形象作為辨識他的相貌用途?這些我認為都不是合理使用的理由。而且唱片封面的版權還可能屬於封面的設計者,用設計者設計的一個封面藝術作品,去說明一個藝人的長相,總是說不過去。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19 2007年4月16日 (UTC)
      曲風等可以根據雜誌樂評作為可靠資料來源。據我所知,維基百科不是只記載中立資料,而是盡量根據可靠的來源,平衡各種值得記載的非原創觀點。當然,如Alex所言,歌迷圈回響、所用作品也是可以記載的中立內容。總之,我仍然認為,藝人條目如果只有唱片曲目之類的列表,不應該附以唱片封面作插圖,因為這除了將內容焦點變成有版權的圖片外,也可能違反了基金會方針所說,所允許的「必須盡可能少」。 -- tonync (talk) 14:36 2007年4月18日 (UTC)
    • 藝人條目不一定只介紹這一個「人」的自身,介紹這個藝人的作品為何不可?並不一定是用來裝飾,例如某歌手第一張唱片的封面。重要是,圖片不是用來辨認歌手,而是唱片本身。又例如,公司條目為何不可介紹這公司重要或者知名的產品?我覺得,這個情況,是否「合理使用」,應視乎條目內有否對應的內容,而不是條目的標題是「陳大文」,就絕對不允許條目內出現陳大文的唱片封面之類。2014 18:59 2007年4月18日 (UTC)
  • 我認為過往的討論太實質,未必能包容所有個案,我認為中文維基應給予場地,供個別例子作獨立評核,即引入en:Wikipedia:Fair use review。在收緊規則的同時,亦應給予解釋、再討論的機會。2014 18:59 2007年4月18日 (UTC)
    • 一併回應2014兩點。如果合理使用圖片過多,而送交刪除討論,這是檢討合理使用是否合理的適當場所;我認為無須另闢頁面,因為這會分散社群討論焦點。另外,我個人主張不是完全禁止使用唱片封面,當然得看實際情況。不過過去實際經驗就是,很多藝人條目都被弄得單純是唱片曲目列表配封面插圖,自由內容有限。我希望釐清的是,這種唱片封套方法,「教育用途」到底為何,而配合單純的曲目列表,是否和新合理使用方針所指「必須盡可能的少」有所衝突?-- tonync (talk) 2007年4月19日 (四) 16:16 (UTC)[回覆]
      • 你又是否認同王菲的寫法?我個人認為可以接受,我只是說有一定的對應內容就可引用(只有列表當然不算),並不是放任不管,我們應視乎內容能夠支持引用,而不是硬性規定每條目只能有一張或兩張,或者是王菲的條目,就不能有王菲的唱片封面之類。「必須盡可能的少」是見仁見智,我看過不少條目,不見得有任何一個條目是「必需要」非自由內容,完全不用非自由圖片絕對可行,這才是理論中的「盡可能少」,但我覺得不切實際。我也認同不能濫用版權作品,不過我們是否應該先檢視,引用版權作品的程度是否已達到損害版權人的利益?也許記載唱片封面,唱片公司也是歡迎的,這當然是從好處想,但以常理推斷,我敢信,只引用唱片封套,最少不對版權人構成甚麼傷害。
        另外,版權利弊,大家都應該清楚。維基不應成為版權人的奴隸,也當然不應成為法庭上被控侵權的被告。既然維基方針有一年的寬限,我們急著大量刪除舊方針下容許的物品又有何好處?我們是否應先嘗試尋找自由版權的照片來代替後,才刪除非自由作品?我覺得維基應在請求授權、邀請別人發放自由圖片,下點功夫?例如弄一些電腦程式,發放一些統一格式的信件,邀請別人(例如歌手粉絲、版權人)提供圖片(不一定是自由版權,有限授權使用也好)?到2008年才開始刪除的工作。2014 2007年4月20日 (五) 16:34 (UTC)[回覆]
      • 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困難,維基不是職業,大家都是自願加入的,你卻叫維基邀請別人提供圖片?而且「我敢信,只引用唱片封套,最少不對版權人構成甚麼傷害。」一言是絕不正確的,引用唱片封套是要交版權費的,如果人人都說「合理使用」,版權人收入便會減少,事實上損害了版權持有人的利益 Chanueting 2007年4月22日 (日) 03:55 (UTC)[回覆]
        • 你所說的是「理論損害」而不是「實質損害」,據我所知很多雜誌引用唱片封都不用收取版權費,亦未聽過有唱片公司為了封面收取費用。2014 2007年4月22日 (日) 15:29 (UTC)[回覆]
          • 請謹記維基百科的身分之一是「自由內容提供者」,所有內容應當可以無限自由發布,合理使用純粹是有限度妥協。我認為不應該憑造成損害作為衡量指標,因為這一方面難以估計;而且維基百科作為廣為人知的網上資源,所造成的損害未必是其他轉載者所能比擬的。況且,侵權就是侵權,我不認為應該用雜誌的慣例作為藉口。回到正題,現在討論的不是完全禁制封面圖片使用,而是應該怎樣才算平衡「有版權的封面圖片vs自由的文字內容」。王菲條目自由內容與版權內容有所平衡,封面圖片並非純粹用於裝飾列表,我以為是堪稱榜樣的做法。2014是否認為封面配內容列表已經足夠,是適當的做法?-- tonync (talk) 2007年4月24日 (二) 06:30 (UTC)[回覆]
            • 以香港法律來說,「達到損害版權人的程度」是可辯論的法律觀點,但我指出這一點,並非要求以此成為量化標準,而是作為這個討論的實際考慮。侵權就是侵權,但合理使用就不是侵權,我想你的說法有點矛盾。其實我跟你想法,可能相差不遠,只是,我認為不能定下過硬的規則,例如「每條目不能多過三張非自由圖片」、「藝人條目不能用唱片封面」等等等等,應該以「內容是否足夠支持轉載非自由圖片」作為考慮,而且不是以「字數」來衡量。另外,我想你還未看清楚我的說話,上方早早已說:「只有列表當然不算」,不明白你為何一再詢間。維基其中一個身份是「自由內容提供者」,但最重要還是她作為知識傳播的功能。2014 2007年4月24日 (二) 08:09 (UTC)[回覆]
              • 感謝2014指出共識所在。:) 我完全認同應該定下硬性量化標準(如一個條目只限一張x類圖片等),這裏我只是希望就常見的例子,尋求社群共識,並在合理使用方針頁面訂定大致通用規則,讓新手有大致理解,也避免將來重複討論。-- tonync (talk) 2007年4月24日 (二) 09:29 (UTC)[回覆]
  • 如同書生所言,唱片封面在眾多條目中已變成了辨認人物的工具,而且王菲中的過量使用使條目成為了介紹藝人成果的工具,間接成為對藝人的宣傳,我認為除有必要(視乎情況),否則一概刪除,亦無必要建立列表介紹唱片。其實介紹唱片的條目很多都有很大問題,不過無人討論,視若無睹 Chanueting 2007年4月22日 (日) 04:04 (UTC)[回覆]
    • 不介紹藝人成果可以怎樣?只可以批鬥他們?當然有可供查證的批評可以加入,但並不表介紹藝人的成果有錯。2014 2007年4月22日 (日) 15:29 (UTC)[回覆]
      • 我這一點同意2014,唱片封面如要使用,應該用來介紹與唱片本身直接有關的內容。王菲條目自由內容與版權內容有所平衡,封面圖片並非純粹用於裝飾列表,我以為是堪稱榜樣的做法。-- tonync (talk) 2007年4月24日 (二) 06:30 (UTC)[回覆]
    • 可能是我表達能力不好,我不認為不可以介紹藝人成果,但是唱片封面不應是一個工具,我認為以封面圖片替明星塑造一個美好、甚至值得崇拜的形象是絕不可取的。而且封面是不應用來裝飾條目的。 Chanueting 2007年4月29日 (日) 07:5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