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Clithering/英國貴族命名問題
關於英國貴族名稱
- 就內文而言
- 當我們在文章中列出一位英國貴族之名稱時,一般而言,除非他/她有更廣為人知的稱呼,我們是要以其封號來稱呼之的。以「羅伯特·阿瑟·塔爾博特·加斯科因-塞西爾」這個名稱為例,在內文中這樣稱呼他是完全違反歷史通則的。理由是,由於這些「全名」都不廣為人知,所以不論在社交場合,抑或是任何書本(包括翻譯書籍),都不會以全名來指某人,所以在此例子中,他的封號「索斯伯里侯爵」才是一般學界對他的稱呼。又以「阿瑟·韋爾斯利」為例,如果我們在內文中不以「威靈頓公爵」取代的話,恐怕只有很少人會知到阿瑟·韋爾斯利是誰。
- 誠然,有些貴族,如「斯多克東伯爵」(即哈羅德·麥美倫)和「德威弗爾伯爵」(即戴維·勞合·喬治)等等,我們都不會以封號稱呼之,這是因為這些人在晚年才獲封為貴族,在一生的政治生涯中都不是貴族,所以「哈羅德·麥美倫」和「戴維·勞合·喬治」才成為了社會一眾所廣泛使用之名稱。對於些很早就已經是貴族的人(或一出生就世襲為貴族的人),社會上就以他最廣為人知的封號作為稱呼(一名貴族可以有多於一個封號)。
- 那為甚麼在二戰以後,譯名會愈來愈短?這是因為自20世紀初開始,英國的上議院開始喪失已往既有的政治實權,漸漸落到由平民主導的下議院手中。由於平民不是貴族,自然就沒有封號,譯名就自然更短;加上中文維基的英國人條目當中又正正以政治人物條目為主,所以就連帶給人有近代的人名短了的感覺。另一方面,自從英國政府又制訂了「漢化譯名」,主要政府大臣都給予「漢化」的中文譯名,所以名稱就更進一步的縮短。
- 以中國封號去理解英國封號是不可行的做法,因為兩者在文化和貴族制度上存有根本性的差別。加上,中國人一向不以封號稱呼某公侯將相,並不代表英國人也沒有以封號稱呼某內閣大臣的傳統。以「印度事務大臣」為例,歷任人士名單至低限度應該列出該人士「最廣為人所常用的稱呼」,只列出全名,不單使該列表失去反映以往貴族掌權的歷史特色,對研集歷史的人來說,看到一堆陌生的名字,在研集上只會帶來不必要的阻礙。
- 在以封號稱呼的時候,也要小心命名的法則,例如,我們不可在「埃德溫· 塞繆爾·蒙太古」這個名稱後面誤加上「伯爵」銜頭,因為這是一個名稱,而非封號。同時,「伯爵」、「子爵」這一類頭銜也不是隨便加上,而是必須融合於封號的,例如我們不可寫成「阿瑟·韋爾斯利公爵」,而是要寫成「威靈頓公爵」。
- 就條目名稱而言
- 從上面「威靈頓公爵」和「索斯伯里侯爵」的例子,就解釋了為何我要把貴族條目名稱譯成這樣。當然,我要重申,在「普遍性原則」所規範下,以「柴契爾夫人」作為條目名是無可厚非的。
- 若然條目名稱不一併列出封號,在編寫貴族爵位條目時,也會出現困難。以三文治伯爵條目為例,爵位共世襲了11代,當中有三人同樣叫「愛德華·孟塔古」,兩人同樣叫「約翰·孟塔古」。這種「同名同姓」的情況在英國世襲貴族中是很普遍的。而長遠而言,這些人物條目總會開始編寫的,到時候就難免要加上封號,不過,到那個時候才加上的話,工程將十分浩大。
- 其實現時有關條目名稱之分歧大約只有兩個,第一,封號應放在括號內,還是置於逗號之後;第二,應以「世」還是「代」來區別爵位的縱向差異。究竟那個配搭較好,我本人也沒有甚麼意見。
Clithering對「條目名稱」的建議
首先,我個人對「條目名稱」的建議,並不等如在內文羅列人名時,要採用相同的格式。因為統一條目名稱格式只是為了方便檢索和排版。
我個人以為,下列數種格式應給予保留,以配合不同的需要(提出理由可參考我在上面的留言):
- 皇室成員:(本人認為皇室成員並不適用以逗號形式命名)
- 世襲貴族:(本人認為以逗號,而非括號表達較能夠體現「全稱原則」)
- 終身貴族:(本人認為以逗號,而非括號表達較能夠體現「全稱原則」)
- 中古貴族:(主要指14世紀或以前,全名不明的貴族)
- 擁有更廣為人知的名稱的貴族(下略所有以括號標列的示例)
其他建議
- 謹以封號作為條目名稱同樣是不可取的做法(如:德文郡公爵(第一)),理由是一個貴族爵位可能會因為無後斷絕而重新授封,有不少貴族爵位更因為這種理由,而狂歷史上重覆授封過好幾次,所以僅以封號命名會有條目同名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