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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直轄市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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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中華民國政府可以考慮直轄市管轄縣、市的可能性,以日治時期行政區劃為基礎,全國劃分為6市、2省,如新北市增轄基隆,桃園市增轄新竹縣市、苗栗,台中市增轄彰化、南投,台南市增轄雲林、嘉義縣市,高雄市增轄屏東、澎湖,台灣省轄宜、花、東3縣,福建省轄、金、連2縣。

呵呵~以日治?怎麼!現在日本還在殖民台灣人嗎?別妄想整天如何去親日~媚日~舔日!

  • (!)意見-個人覺得彰化縣的人口已經100多萬,可以考慮改名彰化市,升級為直轄市,原彰化縣內各市、鎮、鄉升格為區。彰化升級後正好可以填補中部地區只有一個直轄市的不足,從此北部有三個直轄市,中部、南部各有兩個直轄市,進一步強化了區域平衡。Kenwick留言2020年4月25日 (六) 11:59 (UTC)[回覆]

升格?改制?

關於直轄市改制的一點個人看法,盼先進提供討論意見

2010年與2014年的兩次直轄市改制是根據地方制度法,而中華民國內政部根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1項:「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認為這兩次直轄市改制,是合併前的縣、市、直轄市等地方自治團體的法人資格皆消滅,另外設立新的地方自治團體,並重新賦予法人資格。升格一詞似乎會誤導讀者認為這兩次直轄市改制,僅是地方自治團體從縣級變為省級,法人資格未有變動。

1967年的臺北市改制與1979年高雄市改制,我認為也是舊的地方自治團體的法人資格消滅、另外設立新的地方自治團體。其理由如下:

  • 改制依據的市組織法第三條:「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設市,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一、首都。二、人口在百萬以上者。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有特殊情形者。」,「設市」最直接的文意解釋即為「新設院轄市」。
  • 此兩次改制皆調整行政區劃,將臺北縣、高雄縣一些鄉鎮劃入新設之直轄市,直轄市的市民組成與省轄市時期有很大的變動。
  • 此兩次改制皆成立臨時市議會,作舊的省轄市議會與第一屆直轄市議會之間的過渡,還重新頒布了市政府組織規程,從此觀之,可以認為省轄市的機關皆被裁撤,另外成立新的直轄市機關。

--Shingmoon留言2015年2月5日 (四) 13:38 (UTC)[回覆]

(!)意見:我也覺得用現行法律用的「改制」比較好,當前法律上也沒有「升格」一詞,使用升格附加的語意也未必正確。--LHD留言2015年2月5日 (四) 14:0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