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車
搭便車(或者稱為順風車)是交通運輸的一種,請求別人(通常是陌生人)乘坐其汽車或其他車輛包括計程車、捷運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等到目的地。如果去遠距離目的地的話,很有可能需要靠不同的司機提供的許多個車程。表明需要乘坐搭便車的方法隨國家而異,在美國與英國是舉起一隻拇指,在某些南美國家是手背向車,伸出食指。
原因
乘坐搭便車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節省交通開支、沒有或不能駕駛自用車,或者是因為公共運輸工具不合適、暫停服務或班次過於稀疏。
對於許多人來說,搭便車是一種娛樂。能夠免費旅行到遙遠的地方,沿途遇上有趣的人,促使許多人乘坐搭便車。
“ | The hitchhiker is there so you can do your good deed for the day | ” |
——前世界橫越大陸旅客、《Hitchhiking with a bike》的導師Max Neumegen提出搭便車的定義 |
上述定義的意思是「想搭便車的人在那裡等著,剛好讓你日行一善」。人們覺得你的自行車壞了,解釋踏自行車在城市中行走然後順利地到下一個位置,有自行車實際上使您能夠獲得接載,這是「旅遊的終極方式」。
法律地位
搭便車是歷史上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因此全球很少有地方以法律作出限制。然而,少數國家的法律限制在某些特定地點截搭便車。[1]在美國一些地方政府的法律禁止搭便車,而安全問題是其重要考慮。1946年新澤西州逮捕和監禁一名坐搭便車的人導致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作出干預。[2]在加拿大,一些公路限制搭便車,特別是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和安大略省400系列高速公路。在歐洲所有國家中的搭便車是合法的,並在一些地方甚至鼓勵此行為,但在如高速公路等行人禁止進入的地方是非法的。
相比之下,有些地方司機不得不接載截車者。古巴政府車輛和貨車司機,在車上有空座位時,必須接送欲乘車的人。
參考文獻
引用
- ^ Nwanna,第573頁
- ^ So You Won't Talk, Huh?. 時代雜誌. 1946年11月18日 [2009年1月27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年7月19日) (英語).
In her cell, Susan learned that it also (technically) forbids hitchhiking, and demands (by a law passed in 1799) that strangers be able to give a good account of themselves. ... Attorney James A. Major of the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demanded that she be given a new trial.
來源
- 書籍
- Nwanna, Dr. Gladson I. (2004). Americans Traveling Abroad: What You Should Know Before You Go, Frontier Publishers, Inc., ISBN 189060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