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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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又可稱無形文化資產或無形文化財產,簡稱非遺,指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對某地區文化傳承有重要意義的行為或表現,如民俗、文化、信仰、傳統、知識和語言等各種非物質形式的智慧財產。若是物質形式,則依《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的世界遺產評定準則而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各項文化和自然遺產,是教科文組織的另一項不同的計劃。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0世紀下半葉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漸成為一個國際性問題。尤其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教科文組織大會第32屆會議在巴黎舉行。10月17日會議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這是一項關於非物質遺產保護的重要的國際公約,也為各成員國制定相關國內法提供了國際法依據。公約的宗旨如下: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 尊重有關群體、團體和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 在地方、國家和國際一級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相互鑑賞的重要性的意識;
- 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公約規定,在滿30個國家申請加入公約後,公約才能生效。2006年1月20日,羅馬尼亞成為第30個締約國。根據公約34款,它於3個月後生效[1]。6月29日,與會的45個締約國經投票選舉產生了由18個國家組成的首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2]。
根據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5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
目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共有以下4個主要計劃。
宣布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名錄
1999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執行委員會決定設立「宣布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計劃,又稱聯合國非遺名錄。代表作的評選從2001年開始,每兩年一次,每次一國只可申報一項,鼓勵多國聯合申報,不占名額。2001年宣布了第一批19項代表作的名單,2003年宣布了第二批28項,第三批的名單已於2005年宣布[來源請求]。
「活著的人類財富」
活著的人類財富是指那些在表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某一方面有著極高造詣的人[原創研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這項計劃旨在鼓勵各成員國給予這些「活著的人類財富」官方承認,以鼓勵他們把自己掌握的知識和技巧傳授給年輕的一代[來源請求]。[3]
瀕危語言
語言不僅僅是交流的工具,也反映了人們對世界的看法,而且是區分種族和個人的重要因素亦代表不同文化。世界上6000餘種語言中的50%以上是瀕危語言;6000餘種語言中的96%只被世界人口的4%使用;90%的語言沒有出現在網際網路上;平均每兩周就有一種語言消失;非洲語言的80%沒有相應的文字體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瀕危語言計劃的使命就是弘揚和保護瀕危語言和語言多樣性[來源請求]。
世界傳統音樂
音樂和樂器的作用不僅僅是產生聲響,傳統音樂和樂器體現了各個文明的文化、精神和美學價值,傳遞著各方面的訊息[原創研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傳統音樂收藏」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和復興的計劃之一。
國際級非遺
UNESCO將一些對能促進文化交流、多樣性發展(ensuring visibility and awareness of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to encouraging dialogue, thus reflecting cultural diversity worldwide and testifying to human creativity)有幫助的非遺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錄。[4]2001至2008年,這個列表被稱為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其判定標準更嚴格。
各地政府認定的國家級非遺
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規定,各締約國應在社區、群體和相關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下,確認和確定境內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編製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作為保護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在2005年訂定《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建立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06年正式發佈51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劃分為十大類:民間文學、民間音樂、民間舞蹈、傳統戲劇、曲藝、雜技與競技、民間美術、傳統手工技藝、傳統醫藥、以及民俗。此名錄每兩年更年一次,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在縣、市、省三級名錄逐級申報、評審。
日本
日本政府在1950年的《文化財保護法》建立了日本文化財產,是最早開始保護物質和非物質文化財產的,早於教科文組織。其中非物質的部份除了登錄技藝本身,也登錄在該技藝上登峰造極的人(日文:人間国宝)。
韓國
韓國無形文化遺產始於1964年,其法律模仿日本的文化財保護法。
各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國
日本
參見
參考文獻
- ^ 存档副本. [2006-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7-08).
- ^ 存档副本. [2006-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7-06).
- ^ UNESCO - Living Human Treasures: a former programme of UNESCO. ich.unesco.org. [2021-1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03) (英語).
- ^ UNESCO. Criteria for Inscription on the Representative List. [2020-1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