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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家庭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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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法尋找失蹤者,並重建其與親人的聯繫,是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一個主要挑戰。這項工作包括尋找失蹤人員下落、傳遞家庭訊息、幫助家庭團聚以及澄清失蹤者命運。

重建家庭聯繫是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一項工作。具體是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國家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為減少分離和失蹤、尋找失蹤人員、重建並維持家庭聯繫、澄清失蹤者命運而進行的活動。[1] 這些由重建家庭聯繫部門所負責的活動有時也被稱作尋人工作。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以及國家紅十字會及紅新月會共同組成了一個全球性網絡——家庭聯繫網絡。[2] 在遵守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這個網絡的工作跨越國家邊界,由世界範圍內的基層工作人員和志願者開展,以尋找失蹤人員下落並重建其與親人的聯繫。

通常來說,當武裝衝突或其他暴力局勢、自然或人為災難、遷移等事件造成失聯時,或在有其他人道需求的情況下,如幫助保持被拘留者與親人的聯繫,重建家庭聯繫網絡會開展相應工作。重建家庭聯繫服務是免費的。

歷史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重建家庭聯繫的工作可以追溯到1870年普法戰爭。委員會得到了一份被德國軍隊俘虜的法國士兵的名單,並根據這一名單將這些士兵的命運和行蹤告知其家人。[3]

甚至更早之前,在紅十字創設之初,運動創始人亨利•杜南即在《索爾費里諾回憶錄》一書中寫道他曾為一名垂死的士兵克洛迪於斯• 馬聚埃給其父母送信。[4]

1912年,委員會在巴爾幹也開展了此類工作。紅十字委員會設立了一個機構幫助家庭向他們被關押的家庭成員寄送包裹。[5]

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根據1887年第四屆紅十字國際大會確立的使命,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創立了國際戰俘局。[6] 到戰爭結束前,該局的系統卡片索引累計約有700萬份記錄。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創建了中央戰俘局,現為位於日內瓦的中央尋人局。[7] 該機構收集並記錄了政府發來的關於戰俘的數據,並根據這些數據來回應家庭關於他們親人或朋友狀態的諮詢。到1946年底,該機構已經收到並轉發了超過2千萬寄給戰俘和被拘禁平民的信件和卡片。

從那時起,尋找因衝突、災難或遷移而離散之人的下落成為了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一項核心工作。在2012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與國家紅會共同處理了超過27萬9千條家庭訊息、幫助尋人者撥打了22萬7千5百個電話、登記了超過3500名離散兒童,並幫助超過2300名離散兒童與他們的親人團聚。[8]

概況

根據情況的不同,重建家庭聯繫服務包括:[9][10]

  • 幫助家庭尋找失蹤者下落
  • 重建並維持家庭聯繫
  • 登記並追蹤個人以避免其失蹤,並將其行蹤告知親人。
  • 幫助其回國並與家庭成員團聚
  • 幫助政府澄清失蹤人員狀態
  • 收集、處理並傳達死難者信息

工作人員和志願者嚴格根據工作手冊中的指南提供服務。服務的開展取決於全球和地區局勢,並可能隨著當前事件變化而變化。[11]

家庭聯繫網站的網址為:familylinks.icrc.org,它由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國家紅會合作運營。該網站介紹了其在超過150個國家擁有的當地重建家庭聯繫服務系統,並提供了各國紅會的具體聯繫方式。[12]

尋找家庭成員

Photo by: ICRC

尋找失蹤者通常包括幾個步驟:首先,個人需要向當地紅會或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提交尋人申請。尋人申請主要用於收集有利於找到被尋找者的信息,這些信息通常通過與諮詢者的個人訪談獲得。根據情況不同,工作人員會將申請中的信息與不同的數據相比較,如被拘留者名單、在醫院登記的接受或已經接受治療者的名單、通過電話熱線獲取的信息,死難者名單或平安者名單。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將採用一切可能辦法尋找失蹤者下落,包括前往所知的其最近的住址、與被尋找者的鄰居聯繫、在無家可歸者或難民營中尋找、向機構、政府或其他組織尋求幫助、利用媒體廣播被尋找者的名字等。當大規模危機情況出現時,網上尋人也是其中的一個辦法。[13]從1996年起,網上尋人服務已被用於在各種衝突和災難中發布尋人信息:

  • 平安者
  • 醫院病人
  • 尋找親人者
  • 失蹤者或死難者
  • 難以送達的紅十字通信的收信人

個人能夠直接在網站上獲得這些名單並尋找他們家庭成員的名字。他們也可以在網站上發布名字和地址等具體信息,向家人報平安,或是所找尋失蹤親人的姓名。

重建聯繫

當知道失蹤者的地址時,幫助他們重建與家庭成員聯繫的方式有很多種,包括被稱為紅十字通信的簡短書信、通過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協助撥打的電話或衛星電話。

技術上的發展使紅十字通信的使用不斷減少,而電話的使用不斷增多。從2008年到2012年,為重建家庭聯繫目的而撥打的電話總數從3958個上升到210096個。[4]

然而,在一些情況下,如剛果民主共和國,電話和郵政系統較為落後,紅十字會志願者可能長途跋涉,[14][15]通過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將紅十字通信送往該國一些偏遠村莊。

幫助家庭團聚

國家政府對於幫助因衝突、災難、遷移或其他情況而分離的家庭團聚負有首要責任。國家紅會以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可能且安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協助。[16]

對難民來說,通常情況下由聯合國難民署國際移民組織和/或相關大使館負責幫助家庭重聚。在必要情況下,這些機構會同國家紅會、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進行合作。

對於尋找無人陪伴或離散的兒童並幫助其與家庭重聚,家庭聯繫網絡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進行合作。

失蹤人員及其家人

在無法重建家庭聯繫的情況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繼續努力以澄清失蹤者的命運和行蹤,同時亦幫助滿足失蹤者家庭的其他需求。[17][18]

歷史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尋找失蹤者工作主要由幾個核心活動組成:首先是推廣國際人道法規則,要求各地區根據國際人道法防止失蹤的發生,並進行雙邊調停以請求衝突各方搜集並提供信息。.[19]

近年來,該組織的工作變得更注重整體性和多樣化,並致力於為失蹤者家庭建立提供長期支援的機制。該機制的主要目標是幫助人們重建社會生活並重拾對生活的信心。[20][21]

相關服務

在一些情況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或國家紅會亦會提供其他服務。比如說,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可以簽發旅行文件。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旅行文件的簽發主要用於滿足特定人道需求,如尋求避難者、難民、脆弱的移民、無家或無國可歸者,他們由於缺少有效的身份證明而無法返回祖國或長期居住地,或是無法前往願意收留他們的國家,這種避難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是暫時的。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旅行文件最早出現於1945年,用於幫助數以萬計的集中營倖存者、戰俘、被驅逐出境者、強迫僱傭者以及其他沒有有效旅行文件的滯留公民。該旅行文件只有單程效力,而且如果接收國提出要求的話,需要獲得接收國簽發的簽證。

根據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檔案部向公眾發布的信息,其他由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簽發的文件包括逮捕或拘留證明等。[22]

公眾可以請求獲取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檔案中有關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信息。

有關重建家庭聯繫的法律規定

在武裝衝突環境下,獲取關於家庭成員命運的信息、家庭重聚、澄清失蹤者命運是國際法規定的權利。《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規定,比如,政府應當採取任何可能的辦法為離散家庭的重聚提供便利。[23][24]

國際人道法中,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擔任著特殊角色:

  • 轉發家人消息;尤其需要保證戰俘和被拘禁者寄送和獲取書信和卡片的權利(日內瓦第三公約,第71條;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07條)以及個人從親人處獲得消息的權利(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5條)。公約規定了可以採取何種形式的回信,書信或卡片內容將受到何種檢查,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於支付郵費。公約同樣規定了締約國在轉發個人物品時的義務。
  • 尋找失蹤者;尤其需要保證家庭成員獲知其親人命運的權利(第一附加議定書,第32至34條),締約國有義務提供所有關於已死亡受保護者的詳細身份信息和其墓地地址的詳細信息 (日內瓦第三公約,第120條;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30條)。
  • 家庭重聚;尤其是兒童疏散的措施(第一附加議定書,第78條),離散家庭的重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6條和第一附加議定書,第74條),被囚禁者或其他被保護者的轉移或遣送回國(日內瓦第三公約,第119條;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28,134和135條)。


國家紅會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重建家庭聯繫中的作用

重建家庭聯繫活動由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成員,尤其是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國家紅會負責。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運動章程以及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國際大會和代表會議的決議中都有相關規定。[1]

國家紅會

國家紅會在各自國家擔任輔助機構,並履行運動基本原則。[1]

各國家紅會根據當地情況通過一系列活動應對人道需求。在重建家庭聯繫方面,這些行動包括尋找家庭成員、重建家庭成員間聯繫、在可能的情況下幫助家庭團聚。在衝突和自然災害結束後,這些活動仍可能繼續開展。國家紅會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國際聯合會在重建家庭聯繫事務上進行合作。[25]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重建家庭聯繫工作

通過其代表處,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應要求或在可能的情況下開展直接行動以幫助離散的家庭。大量及長期的一線經驗以及和國家紅會的密切合作使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能夠近距離接觸到受益者。

根據日內瓦公約的規定,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負責保證中央尋人局的運轉。中央尋人局是國家紅會、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代表處以及政府在重建家庭聯繫上的協調者和諮詢者,它幫助增強國家紅會在重建家庭聯繫上的能力,並開展協調工作,在這方面它得到了國際聯合會在組織發展和備災方面的支持。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重建家庭联系战略 (PDF).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6-30). 
  2. ^ Inter-agency Guiding Principles on UNACCOMPANIED and SEPARATED CHILDREN (PDF).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Jan 2004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6-03-04). 
  3. ^ Source: L』Agence Centrale de Recherches du CICR: un peu d』histoire, ICRC, 1990, available at: www.icrc.org/fre/resources/documents/misc/5fzh6f.htm
  4. ^ 4.0 4.1 新科技和新政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离散家庭问题工作方法的演变 (PDF).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6-30). 
  5. ^ 新科技和新政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离散家庭问题工作方法的演变 (PDF).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6-05-05). 
  6. ^ 一战时期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战俘局.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21). 
  7. ^ 二战时期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中央战俘局.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14). 
  8. ^ 存档副本.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9). 
  9. ^ 存档副本.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7). 
  10. ^ 全新家庭联系网站:在危机中重建联系.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14). 
  11. ^ 存档副本.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9). 
  12. ^ 存档副本.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30). 
  13. ^ 存档副本.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09). 
  14. ^ 存档副本.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2). 
  15. ^ 存档副本.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06). 
  16. ^ 存档副本.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01). 
  17. ^ Geneva Convention (IV)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 Geneva, 12August 1949, Art. 26; Protocol Additional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 and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s (Protocol I), 8 June 1977, Art. 34; Customary IHL Rule 117, Accounting for Missing Persons.
  18. ^ The Missing: ICRC progress report.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01). 
  19. ^ Accompanying the families of missing persons: A practical handbook.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8). 
  20.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档案部.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08). 
  21. ^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9條, 存档副本 (PDF). [2015-04-28].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5-05-13). 
  22. ^ 第一附加議定書,第32, 33, 34條 (日內瓦第三公約, 第71條. http://www.icrc.org/chi/assets/files/other/icrc_006_0967.pdf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3. ^ 存档副本.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1).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