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位 (足球)
越位(英語:offside)是足球運動的規則。它對攻方向前傳球時接球運動員允許站到的位置作出嚴格限制。
規則的執行
執行越位規則有三個步驟:球員處於越位位置,實際發生了越位違例,然後由裁判做出越位判罰。
越位位置
一球員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兩個條件決定,即球的位置及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位置(註:因為對方陣營之最後位置的球員「通常」是守門員,所以越位線其中一個條件必然是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位置)。當球員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後第二位的對方球員更靠近對方底線」,就處於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員處於本方半場內,則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員和第二名對方球員平行,亦不算越位。
2005年版的足球規則(Laws of the Game)包含了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的一項新決策,其規定「(越位球員的)腳部分比球和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手臂則不在定義的範圍之內。」[1]也就是說,一名球員處在越位位置的定義是,該球員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比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的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和比球的任何部位都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時,即處于越位位置。
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2009至2010年度足球規則中明確指出,一個暫時離開場地的球員將被認為是站在他之前走出邊線的那一點上。[2]
注意站在最後的兩名對方球員可以是守門員和另一名場上隊員,或兩名場上隊員。帶球或者是站在球後的進攻球員不處于越位位置,也不會越位違例。
需要強調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隊友碰到或者開出的時刻決定,若球在對方隊員操控中,本方球員不算越位 (即是說,於越位位置的球員截得對手誤傳,不會構成越位犯規),即使此球員在越位位置上。單是處於越位狀態本身並沒有違例。
另外球員處於越位位置這種狀態跟雙方隊員正在向前還是向後奔跑是無關的。而任何球員的越位狀態在對方球員接觸到球之後都會消失,具體的裁決由裁判員決定。
越位違例
球員處於越位位置,且在球被隊友接觸到或者拿到的時候,他被裁判員認定為涉入進行中的比賽,才會構成越位違例。所謂涉入進行中的比賽指影響比賽、影響對方球員以及通過處於該位置獲益。
如果球員是通過界外球、球門球或者角球接到的球,不屬於越位違例。
球員是否「涉入進行中的比賽」而構成越位違例,不容易認定。2003年FIFA頒布了越位規則的新解釋,並在2005年7月併入規則第11條。這些條文旨在更清晰地定義以下三種情形:
- 影響比賽指碰到或接到隊友傳過來或被隊友碰過的球。
- 影響對方隊員指以阻擋對方隊員的視線或移動路線來阻止他得球或運球。或者,作出了被裁判員認定為欺騙或干擾對方隊員的手勢或動作。
- 從越位位置獲益指已經處於越位位置,而獲得從門框(門柱或門楣)或對方隊員身上反彈而來的球。
另外,當比賽運作中而非停頓時,防守一方有球員自行走出底線以外,即使他是因傷躺臥在場外,仍會被視為參與球賽,除非裁判已示意確認該名球員離場療傷,他才算暫時沒有參與球賽,以防有人利用裝受傷來令進攻一方突然越位違例。2008年歐洲足球錦標賽荷蘭對義大利的賽事中,正因義大利有球員在底線外,令荷蘭雲尼斯杜萊的進球被判有效[3]。
實踐中,如果裁判認定處於越位狀態的球員能夠拿到球的話,該球員可能在拿到或者碰到球之前就被吹罰。
時至今日,裁判對新定義的解釋仍然被認為頗有爭議。尤其是一名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應如何行動才不會被指「影響對方隊員」仍未有定論。
越位判罰
對越位違例的判罰是給對方球隊一個間接自由球,罰球點在違例發生的地方。如果防守方已經從中獲益或者得到了球,許多裁判員運用其自由裁量權允許比賽繼續,以免比賽的節奏由於太多自由球而放慢,同時也能達到防守方同樣的獲益。
一般來說,球員越位不會被罰牌。但是,如果球員於被吹罰越位後不理哨聲繼續進攻,會被視為浪費時間而被罰黃牌。C朗拿度便曾於2003-04賽季英超最後一個賽事日在對陣阿士東維拉的賽事中因被吹越位後仍將球笠入維拉大門,被球證以浪費時間為由兩黃一紅趕出場外。
執行
為了執行這條規則,裁判員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邊線裁判,他們一般一直保持在各方第二名後衛的同一條線上(具體的走位技術比較複雜)。
邊線裁判判定越位的任務可以非常困難。因為他們需要同時追蹤攻方和守方,當球被拿到的時候(常常會在球場的另一端)決定哪個球員處於越位位置,然後決定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是否實際參與比賽。當攻方球員及守方隊員與邊線裁判的距離有很大差異,邊線裁判又不是正好站在防守隊員的同一條線上的時候,由於透視收縮效應,錯誤判決的機會大大增加。觀眾常常會低估判決越位的難度。要決定一名球員是不是在球踢出的那一刻跟對手處在同一條線上是不容易的:如果攻守雙方向相反的方向奔跑,他們可以在十分之一秒內跑兩米的距離。
歷史
很多人認為,越位規則的出現是為了對抗某種不太合理的戰術。如果沒有越位規則,就可能在前場開球的時候將進攻方球員安排在靠近對方球門的位置,從而輕易獲得機會。但事實上,在足球競賽發展的初期就已經有了這條規則,並且比現在的規則更為嚴格。如果球員站在皮球的前方,或者換句話說就在皮球和對方龍門之間,就會被認為是「逾越了他的位置」(作為和現代足球同源的運動,現代橄欖球中的越位規則可以拿來對比)。這也不是一種一開始就被廣泛採納的規則,謝菲爾德足球俱樂部的原始規則里並沒有越位,被稱為「直射員」的球員總是站在靠近對方龍門的位置。
1848年,HC·馬爾當在劍橋大學三一學院召開了一次會議,提出了這個問題。有伊頓、哈羅、魯比、溫切斯特和舒種伯特的代表參加,他們各自提出自己的規則。他們在下午4點過一點的時候坐下,從五點左右直到午夜一直在起草一份被認為是第一套足球規則的「劍橋規則」。馬爾當說「對他們的工作非常滿意」。
不幸的是今天已經沒有1848年規則的副本,但這些規則一般認為已經包括了界外球、球門球、半場標記、重新開始,以及禁止持球和用手推球。他們還允許用一條絲線用作劃線。
在接下來的幾年裡,這些規則慢慢被嘗試和試用過之後,劍橋規則的修訂版在1856年面世。在舒種伯特公學圖書館可以找到這份被認為是最古老的足球規則的複本。
隨著足球運動在1860年代和1870年代的發展,越位規則被證明是在俱樂部之間最有爭議的規則。謝菲爾德通過修改規則要求在前鋒隊員和對方龍門之間存在防守方隊員將「直射員」排除;足球協會也作了些許的妥協,採納了劍橋「三名防守隊員」(在前鋒隊員和對方龍門之間要有三名防守隊員)的規則。最後,謝菲爾德採納了足球協會的規則,直到1925年,這個規則都是官方規則。
1925年規則改為「兩名防守隊員」,導致足球進球數馬上上升。在1924年到25年間,足球聯盟1848場比賽中共有4700個進球。實施本規則後,在1925年到26年上升到6373個(比賽場次不變)。
1990年規則修正為允許進攻方球員可以與第二名防守方球員位於同一條線上。這一改變是足球權威人士推動的一項鼓勵攻勢足球並讓比賽進行過程更自由的運動之一部分。
2003年,FIFA提出判斷越位違例比以往更嚴格的指引以便鼓勵攻勢足球。根據這一指引,球員處於越位位置不會總被判罰,而是依賴於他的行動和具體位置。在這項修訂中,如果得球的隊員並不處於越位位置,即使同一時刻有一個不實際影響比賽的隊友處於越位位置,也不會被判罰。這樣,可以通過多次合法傳球瓦解對方防禦,從而製造更多的進球機會。
隨著10年代中後期影像輔助裁判(VAR)技術的引入,裁判可通過回看錄影來確定是否存在越位。但有時裁判觀看回放及劃線時過於仔細,以至於出現肉眼難以分辨的「體毛級越位」判罰,易引發爭議。
越位陷阱
越位陷阱是一種防守策略。當攻方球員向前奔跑準備接住隊友的球,防守方會向前場移動,在皮球被踢中之前使攻方球員落在後面,這樣當球踢出的時候他就處於越位位置。利用這個策略的防守方常常會試圖將攻方的越位狀態通過大叫或者舉起手臂的方式提醒邊線裁判。
對此策略的運用常常被嘲弄,說它讓足球變得沉悶。然而,它也是一種有風險的策略,因為所有的防守方球員都要一齊向前移動,否則進攻方球員就不會處於越位位置;而如果越位陷阱失敗,進攻隊員就很可能獲得單刀直入的機會,2003年的新規則使這策略變得更危險。
採用本策略的著名防守方有紐卡斯爾聯的比利·麥克拉肯。據說他的戰績迫使官方規則在1925年進行了修改,將攻擊方和球門線之間的防守隊員數目從三個減少到兩個。
越位陷阱在2003年的規則解釋中變得風險更大,因為對於實際參與比賽的定義更嚴格。這樣,試圖製造越位陷阱的球隊依然可以使對方隊員處於越位位置,卻不一定能讓他實際參與接應隊友傳球和觸球進攻,也就不會觸發違例而被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