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總監
警務總監(英語:inspector-general of police)是多個國家警務部門的高級警務人員。該警銜通常指警務部門內大區指揮部的負責人,在許多國家指全國最高警務人員。
現存警務總監
孟加拉
加納
在加納,警務總監領導加納警務處。
肯尼亞
在肯尼亞,警務總監是最高級警務人員,領導肯尼亞國家警務處。[1][2]
馬拉威
在馬拉威,警務總監領導馬拉威警察隊。該職位由馬拉威總統委任。
馬來西亞
尼泊爾
在尼泊爾,警務總監是尼泊爾警察及武裝警察隊的最高警銜。
奈及利亞
巴基斯坦
在巴基斯坦,各省警務總監領導各省警察隊。
獅子山
在獅子山,警務總監領導獅子山警察。該國警察部隊是非洲歷史上最悠久且持續運作的警察部門之一。警務總監由副警務總監及數名助理警務總監協助。[3]
斯里蘭卡
坦尚尼亞
在坦尚尼亞,警務總監是坦尚尼亞警察隊的最高警銜。
烏干達
在烏干達,警務總監是烏干達警察隊的最高警銜。自2001年以來,這一職位一直由烏幹達人民國防軍的一位二星少將擔任。
已廢止
北愛爾蘭
在北愛爾蘭,前皇家阿爾斯特警察(現已由北愛爾蘭警務處取代)的首席警務人員稱為警務總監。1970年該職位更名為首席警員。
英屬印度
英屬印度時期,英國國會曾為印度頒布《1861年印度議局法令》。[4]該法令設立了一支新的警察隊伍,稱為高級警務處(Superior Police Services),後被稱為印度帝國警察。[4]最高警銜為警務總監。[4]
巴勒斯坦託管地
在巴勒斯坦託管地,警務總監領導巴勒斯坦警察隊。託管地末任警務總監為尼科爾·格雷(Nicol Gray)。
參考
- ^ Commission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National Police Service Act, 2011. [6 May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6 May 2014).
- ^ Commission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National Police Service Act, 2011. [6 May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6 May 2014).
- ^ Senior team members listed here on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police.
- ^ 4.0 4.1 4.2 Shahidullah, Shahid M. 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Jones & Bartlett Publishers, 2012. ISBN 9781449604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