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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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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所判例
案件名國家公務員法違反被告事件
案件編號昭和51(あ)1581
昭和53年5月31日
判例集第32巻3號457頁
法庭判決
一 國家公務員法第一百九條一二號、一百零一條一項所稱的秘密,是非公知的事實,實質上是值得保護的秘密,其判定服從司法判斷。

二 昭和四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愛知外務大臣和梅爾駐日美國大使之間進行的,記載了有關沖繩歸還協定的會談概要的本案一零三四號電信文案,相當於國家公務員法一百零九條一二號、一百零一條一項的秘密。

三 關於本案對美請求權問題的財源的所謂密約,並不是政府以此為依據而採取的與憲法秩序相牴觸的行動,而是違法秘密。

四 國家公務員法一條所稱同法一百九十九條一二號、一百零一條一項規定的行為的「そのかし」,是指以執行右一百九條一二號、一百零一條一項規定的秘密洩露行為為目的,使公務員重新產生執行該行為的決心表示行為。

五 作為外務省負責記者的被告人,對擔任發給外交審議官或傳閱文件的授受及保管職務的女性外務事務官,說:「請給我看一下難以採訪、想要幫助的安川審議官的文件。我絕對不會給你和外交部添麻煩。特別是沖繩關係的秘密文件。」的宗旨,並且,另外,在其他的機會,對同女「五月二十八日愛知外務大臣和梅爾大使由於請求權問題會談,請拿出那個關係文件」向其提出申請的行為是國家公務員法一條、一九條一二號、十條一項的「そのかし」罪的構成要件。

六 報道機關慫恿公務員洩密,並不是立即推定該行為的違法性,而是真正出於報道的目的,其手段、方法與整個法律秩序的精神相當,在社會觀念上被承認只要是違法的,實質上是缺乏違法性的正當業務行為。

七 本案取材行為是,為了從最初開始就作為獲取秘密文件的手段而利用的意圖與女性公務員有肉體關係,該女子因右關係而陷入難以拒絕被告人委託的心理狀態,從而使其拿出秘密文件等,顯著地蹂躪了採訪對象的人格參照)超出了正當的採訪活動範圍。
第一小法廷
裁判長岸盛一
陪席裁判官岸上康夫団藤重光藤崎萬里本山亨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全員一致
意見
反對意見
適用法條
國家公務員法100條1項、國家公務員法109條12號、國家公務員法111條、裁判所法3條1項、憲法21條1項、刑法35條

西山事件(日語:西山事件にしやまじけん Nishiyama jiken */?),又稱沖繩密約事件或者外務省機密洩露事件,是指1972年日本社會黨眾議員橫路孝弘披露了沖繩返還協定相關的外務省機密電報,進而牽扯出每日新聞社政治部記者西山太吉利用他和一名已婚外務省女官員的婚外戀關係取得機密資訊,被控違反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的案件。

概要

第3次佐藤內閣執政期間,日本政府與美國尼克森政府簽訂了《沖繩返還協定》,作為對沖繩島部分被占領土地的恢復原狀補償費,美國政府承諾向土地所有人支付400萬美元。但美日政府間達成秘密協定,約定上述費用由日本政府實際負擔。這一敏感的資訊被每日新聞社政治部記者西山獲知,並提供給了日本社會黨議員。

這一秘密協定的公開在日本國內引起了軒然大波,日本政府卻矢口否認。同時,日本警方和東京地方檢察廳特別搜查部以西山記者為取得獨家訊息而接近掌握著機密資訊的外務省已婚女官員蓮見喜久子,並與其保持不正當性關係為由,分別以「洩密罪」和「教唆罪」起訴蓮見和西山。而極力主張報道自由維護西山的每日新聞社,也因該事件涉及的不倫之戀而受到了公眾的批判,《每日新聞》銷量一落千丈,在1977年更曾一度瀕臨倒閉。

在案件的審判中,公訴方主張的案由是「洩露國家機密」,始終將焦點集中在記者取得機密資料的手段正當性這一問題點,避而不談秘密協定是否真正存在。而西山被逮捕之後,雖然案件被社會大眾廣為關注,但對於秘密協定真相的追查反而逐漸降溫。此外,西山未將取材獲得的資訊付諸公開報道而交給國會議員用作向政府追責的材料,以及對資訊來源的保密不善導致情報提供人被逮捕,在新聞記者的職業道德方面也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案件經過

時任日本大藏大臣的福田赳夫

1971年,時值日本第3次佐藤內閣執政期間,日美兩國締結沖繩返還協定。西山通過與外務省女官員用餐時灌醉對方,並與之發生性關係後,使後者成為自己的情婦。西山通過這一管道獲知了日美政府間存在著秘密約定,「美國政府向沖繩土地所有人支付的400萬美元土地恢復原狀費用,由日本政府秘密補償給美國。[1]」,並指使情婦竊取外務省絕密電報的影印件。該電報內容為日本大藏大臣福田赳夫美國財政部長戴維·M·甘迺迪之間的會談內容[2]。當時的沖繩歸還談判主要是在日本外務大臣愛知揆一美國國務卿羅傑斯之間進行的,但有關費用的補償等細節問題是由福田與甘迺迪負責的。為了避人耳目,福田與甘迺迪在維吉尼亞州舉行秘密會談,雙方達成的結果是:作為接收美軍的設施以及對二戰後美國對日經濟援助的感謝,日方向美國支付3000萬美元。而西山獲知的400萬美元費用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1972年,日本社會黨議員橫路孝弘楢崎彌之助將西山提供的外務省絕密電報的影印件在國會上公開,並向政府發難。這立即引起了輿論的極大反響,導致日本政府受到了社會的強烈譴責。日本政府一方面承認了外務省絕密電報檔案的真實性,但否認了日美間存在秘密協定。同時,政府內部開始嚴厲追查洩密途徑[3]。佐藤首相在獲知西山與女官員之間的情人關係後,決定給予嚴厲懲罰。4月4日,警方以西山與女官員洩露外務省絕密檔案為由,逮捕兩人,並提交檢察機關起訴。

最初各家新聞媒體都對日本政府壓制言論自由的行徑強烈反對,紛紛支援西山。但佐藤決定抓住西山不倫之戀這一弱點進行反擊,並在4月8日的參議院預算委員會會議上表示「國家有國家的秘密,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機密保護法》。」之後,《周刊新潮》報道了西山的桃色新聞,另外當時的東京地方檢察院特搜部檢察官佐藤道夫提交的公訴狀上也提到「男女雙方暗自偷情,並對此加以利用」這一點,自此輿論一片譁然。公訴狀提交當天,每日新聞社在晚報上刊登《本社意見及道歉》,聲明「利用男女雙方的關係,對作為國民知情權前提的新聞採訪加以限制,並企圖以此束縛新聞自由,這是偷換問題的做法。我們一方面為西山記者的個人行為表示歉意,同時再次主張不應忽視本次事件的本質問題,這一點我們的態度沒有變化!」,但實際上每日新聞社在之後放棄了對沖繩密約的追查[4]

此後,《周刊新潮》雜誌以《機密洩露事件——美麗日本的醜陋日本人》為題,展開大規模的新聞批判,其他女性主題雜誌和電視台專題節目等也連續批判西山身為有婦之夫仍利用肉體關係取得機密資訊的做法,輿論基調轉為對西山兩人的批評。同時,法院也始終圍繞著男女關係和機密資料的取得方法等問題進行審理。

審判

審判中,女被告全面承認了公訴人提出的罪行,同時也主張受到了教唆,希望西山也被判有罪。社會黨及市川房枝提出向她提供援助,幫助她作無罪辯護,但遭到了女被告的拒絕,這一點也被公訴方視為有悔改的表現。而西山及其辯護人則將重點放在秘密條約的重要性及報道自由這一點上,基本上避免談及男女關係。與此相對,公訴方特意不提供與本案事實有直接關聯的書面檔案,卻把焦點集中在女外交官受到西山教唆這一點來展開辯論。公訴方的證人在作證過程中,對於密約相關的問題一概表示「沒有印象」或者「有保密義務」而不作正面回答。而在女外交官的證言中,西山雖對她說過「絕對不會給你或外務省帶來麻煩」但最終卻出爾反爾,而且在她失去利用價值後態度發生明顯變化而不再保持情人關係[5],這些證言都使得西山的人格和品性遭到了懷疑。對於男女關係,西山一方沒有積極地加以否認,但在1973年10月12日的最終辯論中,西山的辯護人高木一律師主張雙方之間是平等的男女情感關係,並不存在西山單方面利用女性感情的事實。另外,雜誌的報道中還提到,西山曾多次對女被告說過「你老公就是吃軟飯的沒用男人」,因此導致其丈夫大怒,並堅定了離婚的決心[6]。實際上西山並沒有說過「吃軟飯」或者類似的話,但西山一方特意避免在法庭以外發表觀點,結果導致媒體上全是一邊倒地傳播女被告夫婦的主張[7]。另一方面,大島渚在兩人被逮捕後的1972年4月14日的《每日夕刊》上寫道:「我們不應回到言論自由這種抽象的問題上去。也不應該被佐藤首相的本能反應所左右。到底佐藤內閣對我們作了什麼?這才是問題!國民的知情權是不言自明的。我們要不停揭發一個又一個的絕密資料!這個時代,我們就要讓所有日本人都看到被揭露的絕密資料!(以下略)」。

一審・二審

本案一審判決:西山無罪、女外交官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對該判決,女外交官未提出上訴,但這一點恰恰剝去了社會輿論對她的同情和對西山的批評。一審判決後,西山丟掉了報社的工作,而其他主要媒體也對密約問題不再關注[8],社會輿論不再關心日本政府關於沖繩密約的責任。而女被告夫婦因此離婚,兩人分別在媒體上持續對西山進行攻擊。

在二審中,公訴方主張,國家機關對秘密的決策和保守是行政機關的權利和義務,而新聞報道自由也應受到限制,國家公務員法中規定的保密義務也應適用於非公職人員。另外,對於報道自由是否意味著採訪取材方式不受任何限制這一點,控辯雙方仍激烈爭論。最終二審判決:判處西山有期徒刑四個月(緩期一年執行),判處女外交官有期徒刑六個月(緩期一年執行)[9]

最高裁判所判決

對二審判決,雙方仍然不服,向日本最高裁判所提起上訴。終審判決認為:「從一開始為了取得秘密檔案,記者與女性公務員保持肉體關係,從而使該女性無法拒絕記者的要求。被告利用女性的這一心理狀態唆使後者將秘密檔案攜帶出保管場所,這種取材行為傷害了取材對象的人格,超出了正當的取材活動的範圍。……雖說是新聞報道機構,但並沒有在取材中非法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的特權。」,確定了西山的取材行為的違法性[9]。此外,一審判決後,西山就從每日新聞社離職,在老家繼承父業。

後續影響

本案結束後,西山所屬的每日新聞社,也因為西山的性醜聞遭到了讀者的抵制,發行量急劇減少,在與其他報社的競爭中明顯處於劣勢。加之當年的石油危機帶來的廣告收入銳減,報社終於在1977年宣告破產。與此相對的是,批評西山一方的周刊新潮卻因此知名度大增,受到了讀者的表揚和鼓勵。對這一成功,該雜誌社的龜井編輯作出了否定的評價:「這次事件後我們得到的經驗就是利用輿論的「恐怖主義」來達到商業目的。」[10]。 自該案後,各大報社的政治部不再願意積極地揭發披露國家秘密相關的新聞題材(報道利庫路德事件的並不是政治部,而是社會部)。

美國官方檔案公開之後

作為沖繩歸還協定中秘密協定的另一方當事人,美國政府根據其解密制度,公開了能夠證明密約存在的檔案。儘管美國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已允許公眾查閱相關檔案,但日本政府(自民黨執政)直到2010年仍矢口否認檔案的存在[11]

2005年4月25日,西山以「明知存在密約仍被非法起訴」為由,向日本政府提起了國家賠償訴訟。2007年3月27日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加藤謙一審判長在判決中,以「本案已超過損害賠償請求的20年除斥期間,故原告喪失了請求權。」為由,駁回了西山的訴訟請求。另外該判決完全沒有提及秘密條約的存在與否。

對此,原告方對判決不服,認為「2000年美國官方檔案公開後才能證明密約的存在,從這一時點起,原告才能夠提起訴訟。由於檔案需要經過25年才公開,因此法院以20年的除斥期間為由否定原告的請求權的論點是錯誤的。」,向上級法院提起了上訴。同時,原告申請傳喚承認密約存在的時任外務省美國局(現外務省北美局)局長吉野文六出庭作證,但東京高等裁判所認為沒有必要,駁回了該舉證申請。

2008年2月20日,東京高裁(大坪丘擔任審判長)也主張「20年的除斥期間導致請求權消滅」,維持了一審判決。該判決中也沒有提到密約的有無。宣判後西山在記者會上表示,「日本的司法機關已經完全被行政機關所掌控。日本已經喪失了一個法治國家的基礎要件」。

此後,原告方雖然繼續上訴至日本最高裁判所,但2008年9月2日最高裁第三小法庭(藤田宙靖為審判長)同樣駁回了上訴,至此,西山提起的國家賠償訴訟以西山一方的敗訴而告終[12]

2008年9月,支援西山的記者同行向財務省和外務省要求外交文書的資訊公開化,但在10月2日得到了「不存在相關資訊」的答覆。對此,西山一方再次提起訴訟[13][14]。2010年4月,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方公開檔案和賠償損失。

此外,美國已經公開的檔案顯示,400萬美元中的300萬並沒有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而是被挪用至美軍經費等用途,而日本總共秘密支付給美國1億8700萬美元。另外還發現了日本政府曾要求美國對西山一方嚴守秘密的檔案文件[15]

2009年9月16日,民主黨鳩山由紀夫內閣成立。擔任外務大臣的岡田克也命令外務省徹底公開資訊,全面調查並公布秘密條約的相關資料。為此特別設立的調查委員會在2010年3月承認了密約及類似檔案的存在。同年五月,岡田外相也規定超過30年以上的官方檔案應當全部公開這一原則。

本案大事記

佐藤尼克森共同聲明~最高裁判判決

  • 1969年11月21日 - 佐藤尼克森共同聲明承諾「無核化」的沖繩歸還
  • 1971年5月18日前後 - 西山邀請女性A進餐,並強行與該女性發生了性關係(根據最高裁判所判決原文。「A」的部分實際採用了真名)[16]
  • 1971年5月22日後 – 西山與該女性再次發生性關係後,立即要求她拿出秘密檔案。該女性同意後,西山通過電話催促其下決心實施。此後西山繼續與女方保持肉體關係,利用女方難以拒絕其要求的心理,迫使該女性十幾次將秘密文書帶出其辦公場所(最高裁判所判決原文)[16]
  • 1971年6月11日 - 西山在報刊上發表署名文章,隱晦地提及了密約的存在(但並沒有將最核心的內容付諸筆端)
  • 1971年6月 - 福田赳夫外務大臣在國會答辯中,表明「與美國之間根本不存在暗中的交易」。
  • 1971年6月17日 – 日美簽訂沖繩歸還協定。 
  • 1971年6月28日 - 西山赴美。「因沖繩歸還協定已簽訂,沒有繼續取材的必要,因此同月28日西山赴美直至8月上旬。回國後他對女性A的態度急劇變化,形同陌路,也不再與她保持不正當關係」(最高裁判所判決原文)[16]
  • 1971年11月17日 – 眾議院沖繩返還協定特別委員會強行表決通過。
  • 1972年3月27日 - 眾議院預算委員會上,社會黨議員橫路孝弘楢崎彌之助公開了與政府說明相矛盾的外務省絕密電文,要求查清是否存在秘密條約。
  • 1972年3月30日 – 外務省的內部調查中,女性事務官承認將機密電報洩露給西山。
  • 1972年4月4日 – 西山與女性事務官因違反《國家公務員法》第111條(教唆洩密罪)被逮捕。
  • 1972年4月5日 - 毎日新聞在日報上主張新聞取材的合法性,聲援西山。多家報紙發表評論聲援。
  • 1972年4月15日 – 東京地方檢察庁檢察官佐藤道夫在起訴狀中記述了西山與女性事務官的男女關係。當天的毎日新聞晚報上刊登了《本社見解及道歉》。
  • 1972年5月15日 – 時隔26年後,沖繩主權回歸日本。
  • 1972年6月 - 佐藤榮作首相在離職時與內閣記者團衝突。7月內閣總辭職。
  • 1974年1月30日 - 一審判決。女被告被判處6個月監禁緩刑1年),西山無罪。西山從每日新聞社離職。
  • 1974年12月 - 佐藤榮作諾貝爾和平獎
  • 1976年7月20日 - 二審判決。西山被判處4個月監禁(緩刑1年)。西山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訴。
  • 1978年5月30日 – 日本最高裁判所駁回西山的上訴。終審判決西山罪名成立。

電影電視文學

註腳

  1. ^ 最初約定美國有付款義務,但遭到了美國國會的反對。
  2. ^ 福田赳夫. 回顧九十年. 岩波書店. : pp. 182–185. ISBN 9784000028165. 
  3. ^ 西山在影印絕密檔案時沒有妥善隱匿檔案來源,導致女官員這一資訊來源迅速被發現。
  4. ^ 當時西山的直接領導(政治部主管)後來成為知名的政治評論家三宅久之
  5. ^ 但是,西山的辯護人對女被告的交叉詢問中,律師問道:「你們雙方的關係破裂,據說是在9月14日到15日左右,這是真的嗎?」,女被告回答:「我記得應該是在更早些時候,但可能是我的記憶不準確。」
  6. ^ 《周刊新潮》1974年2月7日號、女性事務官「私の告白」。另外,《週刊ポスト》2月15日號、《女性セブン》2月20日號、《女性自身》3月22日號的報道中,女被告的丈夫都提到了這一點。
  7. ^ 作為例外,西山一方的證人渡邊恆雄在雜誌刊登了署名文章《作為「西山事件」的證人…渡辺恆雄/佚名「聖女」說中看到的理論矛盾》(《周刊讀賣》1974年2月16日號)。
  8. ^ 沖縄返還35年目の真実 〜政府が今もひた隠す"密約"の正体〜. ザ・スクープ特別節目. 朝日電視台. 2006-12-10 [2010-0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18). 
  9. ^ 9.0 9.1 日本最高裁判所判决文 (PDF). 2010-01-24. [永久失效連結]
  10. ^ 亀井 週刊新潮「50年」と沖縄密約報道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1. ^ 日隅一雄; 共同著作者. 沖縄返還秘密合意を裏付ける文書を9月早々、公開請求!. 情報流通促進計畫. 2008-08-23 [2008-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05). 
  12. ^ 元毎日記者の敗訴確定=「西山事件」賠償訴訟-最高裁. 時事通訊社. 2008-09-02 [2008-09-06]. [失效連結]
  13. ^ 「密約」文書の公開請求/県内外記者ら63人/沖縄返還3通指定. 沖縄タイムス. 2008-09-03 [2008-09-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19). 
  14. ^ 沖縄密約文書「不存在」外務・財務省. 琉球新報. 2008-10-04 [2010-0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7-23). 
  15. ^ シリーズ「言論は大丈夫か」第13弾“国のウソ、回避する司法”. サンデー・プロジェクト. 朝日電視台. 2008-08-24 [2010-0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18). 
  16. ^ 16.0 16.1 16.2 最高裁・高裁判決理由文による。
  17. ^ Mitsuyaku: Gaimushô kimitsu rôei jike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nternet Movie Database)

參考文獻

(以作者姓名的五十音排序)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