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
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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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裁判官、裁判司、推事、太平紳士 |
職業類型 | 專業 |
業務範圍 | 司法 |
描述 | |
所需技能 | 專業分析、批判性思維、公正性、常識 |
教育要求 | 通常擔任過訟辯人(視乎司法管轄區而定) |
工作場所 | 法院 |
相關工作 | 大律師、事務律師、檢察官 |
裁判官[1](英語:magistrate),又稱裁判司、推事、太平紳士,是指在各種政府體系和司法體系中執行法律的文職人員。在古羅馬,政務官(magistratus)是最高級別的官員之一,可執行司法和行政權力。到現代,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裁判官是在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司法人員,通常處理較輕微的案件。在英格蘭和威爾斯,裁判官是指沒有受過正式法律培訓的志願人員,在處理輕微事項方面發揮司法作用。
參見
參考
- ^ 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