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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收復區全國性事業接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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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收復區全國性事業接收委員會是1945年10月下旬時任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宋子文南京設立的政府機構,直屬於行政院,由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翁文灝主持,統籌辦理收復區經濟(包括工、礦、商、農、林、糧食、水利等)、交通、金融等全國性事業之接收、處理等事項。1946年7月該會結束。[1]主管事務由行政院安定財政緊急會議第四處接辦。1946年12月各接收區處理局改為敵偽產業清理處負責善後,隸屬於中央信託局;審議委員會仍然直屬於行政院。1947年3月依照經濟緊急處置方案,加緊出售敵偽產業,行政院復設敵偽產業處理委員會。

歷史

行政院資源委員會在1944年就已制定戰後接收工作計劃《淪陷區工礦事業接收辦法實施綱要草案》,把淪陷區劃為西南、東南、長江中游、長江下游、晉冀、淮魯、東北7個接收區。行政院資源委員會還專門設立了隨軍工作團,其任務為「一、黨政軍各界之聯繫;二、敵偽事業之暫時接收與保管;三、調查情報之整理與傳遞;四、正式接收前之一切必要措置。」1944年翁文灝何廉為首的行政院經濟部擬定了一份《第一個復興期間經濟事業總原則》草案,是「戰後中國第一個經濟建設五年計劃」,其基本原則是「在混合經濟中的有計劃的發展」,即提倡國營、私營和積極引進外資投入的多種經濟成分共存。《總原則》在國防最高委員會上表決通過並公布。

1945年8月獲悉日本投降消息後,8月12日唐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擬訂的《日本投降後我方處置之意見具申》呈報蔣介石:「從速發表上海、南京、武漢、平、津市長人選,並令各淪陷區省主席、市長從速前往撫輯流亡,恢復秩序」「飭復員委員會於一周內提出計劃綱領並即核定實施,以免臨時倉促陷於無計劃無組織無秩序之行動。此事最好責成一大員負責主持統一步驟。」8月13日,國民政府任命馬超俊錢大鈞熊斌張廷諤為京、滬、平、津四市市長,緊接著又指定了收復區蘇、浙、贛、鄂、湘、閩、粵、桂、魯九省的行政長官。8月17日制定《行政院各部會署局派遣收復區接收人員辦法》。根據這一辦法,分為7處辦公區:蘇浙皖區、湘鄂贛區、粵桂閩區、冀察熱綏區、魯豫晉區、東北區、台灣區;國民政府各部會署局以及國民黨、三青團、軍隊各系統分頭向淪陷區派出特派員或接收委員,接收敵偽資產,當時被稱為「接收大員」。[2]各地接收機關多如牛毛,如天津為23個[3],杭州為28個,北平為29個,而上海最多時竟達到89個: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德僑管理委員會、上海市黨政接收委員會、上海市民營工商業產業處理委員會、上海市房地產處理委員會、上海地區逆產清理委員會、上海港口司令部、江海關交通部特派員辦公處、交通部中國戰時運輸管理局、交通部華中鐵路管理委員會、國營招商局、交通部上海電信局、海軍總司令部軍政部京滬特派員、軍委會國際問題研究所航空委員會外交部上海特派員、軍令部第二廳、軍委會外事局、軍委會政治部軍醫署淞滬警備總司令部、第三方面軍軍品接收委員會、第三方面軍日俘管理處、第三戰區軍法執行監部、新六軍上海指揮所、憲兵第23團、軍統局中美合作所中統局經濟部蘇浙皖區特派員辦事處、財政部蘇浙皖區財政金融特派員、京滬區直接稅局、中央銀行中央信託局中國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交通銀行郵政總局郵政儲金匯業局鹽政局督運處、江蘇田糧管理處、行政院農林部京滬區特派員、中央衛生署、行政院教育部特派員辦公處、國民黨中宣部上海特派員、中央通訊社、行政院社會部合作事業特派員、行政院資源委員會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接收專員、行政院農林部上海實驗經濟農場、中央博物院等。

為此蔣介石令中國陸軍總司令部「指導監督並得全權處理收復區內一切黨政各事務」。1945年9月5日在陸軍總部下成立黨政接收計劃委員會作為最高接收機構,由時任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兼任主任委員,社會部長谷正綱和陸總參謀長蕭毅肅任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李惟果。委員會下設黨團、經濟(含糧食、農林、水利等)、內政(含教育、社會、司法、衛生、地方行政等)、財政、金融、外交6個接收組,委員及各組負責人均由相關部門的代表擔任。任務是搜集、研究接收資料,擬辦接收計劃與命令,聯繫協調接收工作。同時各省、市也相應設立黨政接收委員會,根據《省市黨政接收委員會組織通則》,地方黨政接收委員會受中國陸軍總司令及本地區受降軍事長官指揮監督,省黨政接收委員會由省政府主席、省黨部主任委員、三青團省支部幹事長、省政府各廳、處、局長中央各部、會、署、局接收特派員或其指定人員,市政府負責人等組成。但該會不過是「幕僚性質之機構」,並不實際主管接收工作。陸總也不可能具體處理軍事接收以外的各項接收事務,實際接收是由各戰區成立的、以戰區接收機關為主、由行政院各部會特派員和各省市政府成員組成的接收委員會負責,各機關派出的接收委員或特派員具體主持接收。到陸總參加接收計劃的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秘書邵毓麟密電報告蔣介石:「軍事接收以團體為對手,正面側面相機配合,並運用其原有組織逐步接收,除有少數日軍部隊有不法行動,大致成績尚佳。但行政經濟接收情形極壞。」

1945年9月9日陸軍總部發布命令:「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以及一切稅款之收支,自我政府所派人員接收後,即應完全使用法幣,不得再用偽鈔,京滬區各銀行,自民國三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凡一切往來交易,應一律使用法幣。」在行政院的偽鈔處置政策的專門會議上,經濟部次長何廉提出按照1:50,至多不超過1:60收兌,遭到了以宋子文陳行徐堪為首的財政部堅決反對。[4]9月27日,財政部公布了《偽中央儲蓄銀行鈔票收換辦法》,將法幣與偽中儲券的兌換率定為1∶200。

1945年9月11日何應欽電請成立收復區全國性事業臨時接收委員會,但直到9月下旬宋子文自國外回國,行政院才開始規範整頓收復區接收工作的混亂情形,於1945年10月12日頒布訓令,責成所有中央黨政軍部門和地方黨政單位,在10月15日前必須將其所接收的一切敵偽資產呈交詳細報告。10月12日設立行政院院長駐滬辦事處。10月23日,行政院召開院會決定組建「收復區全國性事業接收委員會」,任命行政院副院長翁文灝為主任委員,「辦理收復區全國性事業接收事宜並協助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處理接收事宜」「全國性事業係指經濟(包括工礦、商業、農林、糧食、水利等)、交通、金融事業,均由本會統籌接收,並移交有關各部會接管之」。但「接收辦法公布既晚,且復一再變更,致敵偽事業,先經軍事機關接收,復經地方機關接收,又經主管機關接收,接收一次,損失一次,至於不肖官吏軍警勾結地痞流氓,明搶暗盜,所在多有,損失更所不貲。敵偽強占或強租強買人民房屋,經各機關接收後,任意占用或封鎖,使人民無屋居,此為各城市之普遍現象,喪失人心,莫此為甚」。11月1日,全國性事業接收委員會在南京正式成立,同時在北平、青島、上海、廣州四個重要城市成立「敵偽產業處理局」,分別執行處理河北天津、蘇浙皖、山東青島、粵桂閩四區的敵產問題。湘贛兩省因產業較少,即委託省政府處理,不另設機構。因東北和台灣情形特殊,其接收工作分別由東北行轅敵偽事業資產統一接收委員會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日產處理委員會負責。

當時,收復區的接收工作中的貪污、索賄受賄行為被稱為「三洋開泰」(愛東洋、捧西洋、要現洋)、「五子登科」(金子、房子、票子、車子、女子)。 1945年9月27日重慶《大公報王芸生發表社評《收復失土不要失去人心》:「京滬的情況興奮極了,也亂極了。在熱烘烘、亂嚷嚷中,這二十幾天時間,幾乎把京滬一帶的人心丟光了。有早已埋伏在那裡的(地下工作人員),也有由後方去的,只要人人有來頭,就人人捷足先搶。」 蔣介石在考察平津接收工作之後,致電宋子文痛斥這種只想接收而不顧恢復生產的現象:「對敵偽生產機構及經濟事業,只圖接收財產物資,未能配合需要,積極利用;甚有藉口資金缺乏,不謀開展者,致生產萎縮,工人失業,貽中外人士以『接收即停頓』,此實為抗戰勝利後,革命政府最大之恥辱。」1946年5月國民政府組織由國民參政會國民黨中央監察委員會監察院三方參加的「接收處理敵偽物資清查團」赴各收復區檢查。[5][6]

1945年11月23日行政院頒令執行重新制定的《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該辦法規定:收復區敵偽產業之接收及處理,以全國性事業接收委員會為中心機關。各收復區原有的接收及處理敵偽產業機關,一律撤銷移交各地處理局。該辦法詳細規定了處理敵偽資產的原則,分為保管、撥交(無償劃撥)、標賣、歸還原主4種處理方法。還根據接收產業的類別,將收復區的產業分成軍用品、運輸工具、工廠礦場、糧食、地產、碼頭倉庫等14類,委託中央各部委分別接收保管運用。

  1. 軍用品——軍政部
  2. 軍艦——海軍總司令部
  3. 路上運輸工具——戰時運輸管理局
  4. 水上運輸工具——招商局
  5. 空中運輸工具——航空委員會
  6. 碼頭倉庫——海關或直接有關機關
  7. 工廠礦場設備原料成品——經濟部
  8. 固體及液體燃料——專管燃料機關
  9. 地產房屋家具——中央信託局
  10. 糧食(包括糧食、打米、麵粉等廠)——糧食部
  11. 農場(農業、蠶桑、水產、畜牧、獸醫防治等事業)——農林部
  12. 大學及文化機關之設備——教育部
  13. 錢幣、金銀、證券、珍寶和飾物——中央銀行。規定日偽發行銀行由中央銀行接收;經營外匯業務銀行由中國銀行接收;經營工業金融銀行由交通銀行接收;經營農業金融銀行由中國農民銀行接收;經營信託儲金保險業務,由中央信託局接收;郵政儲匯機構由郵政儲金匯業局接收。
  14. 直接有關地方事業——省、市政府

經濟部被指定為產業接收的主管部門。經濟部為統籌辦理制定《收復區敵國資產處理辦法》、《收復區工礦事宜接收處理辦法》、《收復區重要工礦事業處理辦法》和《處理工礦事業應行注意事項》等若於處理辦法。其中《收復區敵國資產處理辦法》規定:淪陷區各事業有歸特種公司經營者(如滿洲重工業特殊會社輕金屬特殊會社等),有歸軍事管理者(如中興煤礦、上海電廠、長江鐵礦等),又有名為中日合辦而實為日方操縱者(如北支那開發株式會社華中振興會社及其投資之各事業),此類事業關係最為重大,為吾國經濟之命脈,須一律由中央政府接收清理,依照事業性質移交經營。宋子文主導下,大批冠以「中國」或「中華」字號的公營企業誕生:中國鹽業公司(以大沽鹽場、天津接管的化學廠組建)、中國蠶絲公司(簡稱「中蠶公司」,形式上隸屬於農林部,有8家工廠,工人不到3千人)、中國植物油料公司、中糧公司(形式上隸屬於糧食部)、中國造紙公司中國紡織建設公司(1946年有85家工廠、工人82千人)、中國茶葉公司中國石油有限公司中國漁業有限公司中華水產公司中華菸草公司、中國農業機械公司(形式上隸屬於行政院善後事業委員會)等等,均以無償劃撥方式得到了大量敵偽產業資產。據經濟部統計,截至1946年6月,已經接收的2243個工礦企業中,作「撥交」處理的1017個,標賣給民營的114個不到接收工廠總數的5%。公營資本控制了全國33%的煤,90%的鋼鐵,100%的石油和有色金屬,67%的電力,45%的水泥,37%的紗錠,60%的織布機。到1948年上半年,公營產業資本已經占全國產業資本總額的80%以上。

財政部統計,到1946年底,收復區敵偽銀行已接收者為629個單位,尚未接收者還有315個單位。「先後接收了偽中國聯合準備銀行、偽中央儲備銀行、偽滿洲中央銀行上海分行和偽省市銀行以及德華銀行(德)、日本橫濱正金銀行日本勸業銀行三菱銀行三井銀行住友銀行朝鮮銀行等大批敵偽金融機構及其財產。其中僅偽中央儲備銀行交出的就有黃金50餘萬兩、白銀763萬兩、銀元37萬枚;偽滿洲中央銀行上海分行交出的黃金有8萬餘兩、白銀31萬餘兩、銀元24萬枚」。

交通部負責策劃接收,在全國京滬、武漢、平津、廣東、東北和台灣六區分別設置特派員辦公處,派遺通通信特派員前往收復區同接收委員會合作,負責接收工作。在具體接收過程中,交通運輸業又被分為鐵路、公路和航運三大部分。鐵路接收工作基本上是以各鐵路幹線為主,將全國除台灣省之外劃分為13區,每區主管數條幹線,如京滬區,主管京滬、滬杭甬等線。公路接收則分為公路和與公路交通有關的工廠、器材兩部分,前者由交通部與各省市分別接收,後者則由交通部下設的公路總局接收管理。關於航運接收,據交通部統計,除東北地區和台灣之外,交通部和其他單位共接收各地敵偽船舶只數為2751艘,噸位數為251288噸。

1946年的5月5日在南京舉辦了盛大的還都大典。至1946年6月,全國接收工作除東北區外基本完成。據行政院經濟部統計,該部接收工礦企業單位數2401個,在七大區中,蘇浙皖和冀察熱綏兩區最多,分別為700和677個,東北和粵桂閩兩區最少,分別為148和109個。從接收的產業類別來看,工廠數最多達1831個,其次為公司、礦場和電氣事業。截至1946年9月,全國總共932個接收單位復工,只占接收產業總數的38.8%。經濟部承認,到1947年,從日偽接收過來的2411個工業企業,只有852個實際上恢復了生產。[7]當時美國官方估計經濟部所接收的敵偽產業共18億美元左右。有學者認為戰後接收的日偽在華工礦企業的投資總額當為20億美元,其中資源委員會占有18億美元,中紡公司得1.45億美元,出售雜類工廠獲0.15億美元。1948年7月,在南京召開的軍事會議上,蔣中正總結國民黨軍隊在軍事上失敗的教訓時說:「由於在接收時許多高級軍官大發接收財,奢侈荒淫,沉溺於酒色之中,弄得將驕兵逸,紀律敗壞,軍無鬥志。可以說,我們的失敗,就是失敗於接收。」[8]

1946年6月由監察院牽頭,國民黨中央監察委員會國民參政會參與組織接收清查團,赴蘇浙皖、湘鄂贛、粵桂、冀察熱綏、魯豫、閩台、東北等地清查接收情況。

1949年前後,中國共產黨接管各大中小城市,充分吸取了抗戰勝利後國民黨接收區的教訓,各城市接管工作在軍事管制委員會集中領導下,「各按系統、自上而下、原封不動、先接後分」,由軍管會先把企業完整接收下來,嚴禁扣押、破壞和分散物資,貫徹「原職、原薪、原制度」的接管政策,不打亂企業原來的生產、技術、管理系統和核算制度,及時恢復生產,落實中共中央的「恢復與發展生產」方針;在生產過程中逐步開展民主改革[9]

機構

  • 主任委員:翁文灝
  • 副主任委員
  • 委員
  • 秘書長
  • 副秘書長
  • 總務組
  • 接收組
  • 處理組
  • 會計室
  • 上海區處理敵偽產業審議委員會和上海區敵偽產業處理局(後更名為蘇浙皖區敵偽產業處理局):將原在上海的各個接收及處理機構一律撤銷,移交該局辦理。11月相繼接收了上海市民營工商業產業處理委員會、上海市房地產處理委員會、第3方面軍軍品接收委員會、上海市黨政接收委員會、上海地區逆產清理委員會等。接收工作結束後,蘇浙皖區的工作報告中曾對該區所接收的資產進行了統計該區接收敵偽產業總值達國幣1.2萬億元,其中從敵日機構接收者為8683億元,占總數的72.24%,從偽組織機構接收者為2959億元,約占總數的24.61%,從敵德機構中接收者為383億元,占總數的3.15%。如果加上隱匿走漏敵偽產業以及應屬於國家的敵偽增益之資產設備,則接收的全部產業總值將達1.3萬億元。蘇浙皖區所接收的工廠626個單位中,標明復工者僅103個單位,「尚不足接收工廠總數三分之一」。1948年7月,蘇浙皖區處理敵偽產業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福運,隸屬於行政院。蘇浙皖區敵偽產業處理局原局長病故,隸屬中央信託局
  • 山東青島敵偽產業處理局(後代理山西敵偽資產處理工作,稱為魯豫晉接收區)。1948年7月山東青島區處理敵偽產業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左章全;山東青島區處理敵偽產業清理處處長羊冀成
  • 廣東區敵偽產業處理審議委員會和廣東區敵偽產業處理局(後因工作範圍擴大,改名為粵桂閩敵偽產業處理審議委員會和粵桂閩敵偽產業處理局):局長兼主任委員林繼庸。副局長趙晚屏。實際上在福州設立一個駐閩辦公處之外,廣西方面無從置喙。粵桂閩區敵偽產業處理局內設兩個處四個組,其下再分科、股。秘書處掌理總務,處長董仲鼎;清算處掌理關於敵偽產業的清算記帳審核,處長李宗岳、副處長諸使生。第一組主管工廠礦場。第二組主管房地產、家具、碼頭、倉庫。第三組主管船舶、車輛等交通工具。第四組主管物資。鄺森擔、黃炎如、丘正歐、程鴻軒分任組長。外地設駐海南辦公處、駐閩辦公處、駐潮汕辦事處、駐海南辦公處榆亞分處、駐江門專員辦事處、駐湛江專員辦事處,其他關於經營保管運用等機構,設有東亞煙廠、東亞煙廠附屬鐵工場煤炭運銷處、廣州鍊氣工廠、廣州橡膠第三廠、鹽步紙廠、廣州第一水廠、南堤廣東化學工廠、大良光中電力廠、鹽步光中火柴廠、澳門原豐煙廠、廣州化工第二廠、廣州製藥廠第二工場,廣東電器修造廠、廣州第一倉庫、孔士洋行倉庫。全局亦於1947年夏間結束,留用一小部分人員,改組為粵桂閩區敵偽產業清理處,處長趙晚屏范永炎為秘書主任,縮編為審查和清算兩個組,司徒堯為審查組長、楊曾博為清算組長,編30餘人。隸屬於中央信託局。這是清理敵偽產業的最後機構,直至1948年底才全部裁撤。 [10]1948年7月粵桂閩區處理敵偽產業審議委員會主任雷鴻坤
  • 河北平津區敵偽產業審議委員會和河北平津區敵偽產業處理局(後該區工作範圍擴大至綏遠省):主任委員孫越崎。1948年7月河北平津區處理敵偽產業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谷鍾秀,河北平津區敵偽產業處理局局長張楚
  • 處理武漢區敵偽產業處理特派員辦公處。1948年7月中央信託局武漢區敵偽產業處處長鍾朴生
  • 處理接收河南區敵偽產業特派員辦公處。1948年7月特派員易天爵,隸屬行政院。
  • 冀察熱綏接收區
  • 東北接收區由東北行轅下設的東北敵偽事業資產統一接收委員會負責。1946年3月17日在錦州成立。主任委員熊式輝兼。主要成員由東北行轅政治委員會全體委員、東北行轅經濟委員會全體委員、國民政府各部會委署駐東北特派員、東北各省政府主席、各市市長組成。分設軍政、內政、財政金融、教育、經濟、交通、某林、糧政、社會、司法行政宣傳、水利、地政、衛生、善後救濟等15組,以各特派員為組長。另設秘書處辦理總務會計文書各項事務,監察處辦理監督調查糾舉各事務。經濟部系統的生產管理局、房地產管理局成立前,本會設立生產組、房地產組。1946年5月從錦州移駐瀋陽後,敵偽物資接收日多,又成立物資處。偽滿興農部興農合作社興農金庫3機構分屬農林部、社會部、財政金融3部門接收但無法分割,乃設立農務委員會統一接收。1946年9月,鑑於接收基本就緒,又成立處理處、清算處,為審議產權糾紛問題設評議委員會,為評定工礦物資之價格設立估價委員會。總會之下,各省市設分會(遼寧、遼北、安東、長春、吉林、熱河等6個分會),各縣區設支會。截至1947年2月,東北敵偽事業資產統一接收委員會已完成接收任務量的80%以上,接收日偽產業物資4 221 528宗,出售資產價值1.79億元東北九省流通劵[11]東北敵偽產業統一接收委員會監察處報告,截至1947年1月,該處查處侵吞物資案件及貪污案件即達988件,查扣物資價值合計東北九省流通券213900萬元。1948年2月,東北敵偽事業資產統一接收委員會改為東北敵偽產業處理局,負責善後,局長洪鍅,隸屬於東北剿總
  • 台灣接收區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日產處理委員會負責[12]1948年2月改為台灣省政府日產清理處。

參考文獻

  1. ^ “民国时期中央国家机构介绍(十)收复区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官网. [2021-1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20). 
  2. ^ 劭毓麟:「勝利前後」,台北《傳記文學》第10卷第1期。
  3. ^ 杜建時:「從接收天津到垮台」,《天津文史資料選輯》第五輯,1979年版。
  4. ^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1945年9月25日
  5. ^ 郭貴儒:「1946年國民政府『接收處理敵偽物資清查團』工作述略」,《歷史與現實論稿》,中國文書出版社,1991年版,第204頁。
  6. ^ 馬學磊:「『查不清』的清查團」,《文史月刊》,2010年第3期。
  7. ^ 《接收處理敵偽物資工作清查報告書》,二檔,五三六一——56
  8. ^ 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第7編第1冊,第382-402頁
  9. ^ 張玉英:《抗戰後國民政府對河北平津區敵偽工礦業接收述評》,河北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
  10. ^ 麥思敬:「粵桂閩區處理敵偽產業的概況」,《廣州文史》2008年第8期。
  11. ^ 《處理敵偽產業概況報告書》,作者:東北敵偽事業資產統一接收委,出版時間:民國36年(1947年)2月。
  12. ^ 渠占輝:「台灣光復後國民政府對在台日本人產業的接收與處理」,《歷史教學:高校版》,2010年第22期,第43-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