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奧瓦州同性婚姻
1998年,艾奧瓦州第一次接觸到同性婚姻這個議題。當年美國夏威夷州的法院宣布剝奪同性伴侶合法結婚權利的作法違反了夏威夷州憲法。為了避免相似的判決出現在艾奧瓦州,艾州議會快速的通過了婚姻保護法案,禁止艾州的同性公民合法結婚。
2005年,美國知名的同性維權組織Lambda Legal代表6對艾奧瓦州波爾克縣的同性伴侶向艾州法庭提起訴訟,認為艾州拒絕准許同性婚姻的行為違反了艾州憲法中的平等保護條款。波爾克縣地方法院於2007年判定艾州作法違憲,而該案隨後被上訴到艾奧瓦州最高法院。[1]
2009年4月3日,艾奧瓦州最高法院7名法官一致判定艾州政府在同性婚姻問題上並沒有重大利益牽涉在其中,因此州政府拒絕准許同性伴侶合法婚姻的作法違反了艾奧瓦州憲法。艾州政府於該月27日正式向同性伴侶發出結婚證書。 [2]
法院判決
2007年8月30日,波爾克縣地方法院法官Robert Hanson(漢森 )判定艾州政府拒絕同性婚姻作法違憲。因為該案立刻被上訴到艾奧瓦州最高法院,因此Hanson法官在次日決定對他的判決延期執行,等待最高法院的判決。[3][4]
在地方法院做出判決的兩小時後,兩名來自於艾州首都德梅因市的同性伴侶正式提出了婚姻申請。而在漢森法官對其判決做出延期執行的決定之前,數對同性伴侶都正式的提出了婚姻申請。因為艾州法律規定婚姻審批過程需要3天時間,因此大多數伴侶的申請都被漢森法官的延期執行令所無限期推遲。但值得一提的是,有兩對同性伴侶在延期執行令發出之前成功的完成了婚姻申請步驟,成為艾州歷史上兩對最早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5]
2009年4月3日,艾奧瓦州最高法院7名法官對該案做出了終審判決。法官們一致判定艾州政府在同性婚姻問題上並沒有重大利益牽涉在其中,因此州政府拒絕准許同性伴侶合法婚姻的作法違反了艾奧瓦州憲法。
立法提案
因漢森法官對艾州拒絕承認同性婚姻的作法判定違憲,艾奧瓦州議會於2008年提出了修改憲法的提議,但該提議卻沒有被通過。任何對艾州憲法的修訂案必須連續經過2屆州議會的投票通過,然後最終須由艾州選民投票通過。[6]
艾奧瓦州議會並沒在2009年度提出新的修憲案。議會上議院多數派領袖Michael Gronstal表示他不支持於2010年度重提修憲案。在艾州最高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後,議會上議院與下議院多數派領袖聯合表示他們支持最高法院的裁決,並讚賞艾州一直在民權方面處在領先位置。[7][8]
經濟效應
洛杉磯加利福尼亞大學對艾奧瓦州同性婚姻的經濟影響做了一份分析報告。報告指出,州政府每年因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可多得530萬美元。這筆收入大多來自於稅收的增長同公共福利計劃開支的減少。[9]
參見
參考文獻
- ^ 地方法院一审判决. [2010-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7).
- ^ 日期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暂时允许同性婚姻. [2010-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12).
- ^ 法官延遲執行判決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7-09-11.
- ^ 同性伴侶成功註冊結婚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7-09-27.
- ^ 修憲方式[失效連結]
- ^ Michael Gronstal讲话. [2010-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18).
- ^ 议会领袖立场. [2010-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1-12).
- ^ 经济影响报告. [2010-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