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獨占
自然獨占是指一個產業領域中的壟斷,通常具有高基礎設施成本和高進入門檻的特點。在產業中最大的供給商,通常是市場上的優先供給商,相對於潛在競爭對手具有壓倒性優勢。 具體來說,如果一家企業生產總產出的總成本低於兩家或更多企業生產全部產品的總成本,那麼該行業就是自然獨占行業(大產業用低成本生產生產)。 在這種情況下,很可能會形成一家公司壟斷,或少量公司之寡占,提供所有或大部分相關產品或服務。
這經常發生在資本成本占主導地位的產業,創造了與市場規模相關的巨大規模經濟;例子包括公共事業,例如供水服務、電力、電信、郵政等。[1] 早在 19 世紀,自然獨占就被認為是市場失靈的潛在根源;約翰·斯圖亞特·穆勒主張政府介入監管,使它們為公共利益服務。
在個體經濟學中,自然獨占的成本具有固定成本高、邊際成本低且固定之特性。會有這樣的差異主要有兩個原因 : 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
一般來說,規模經濟能夠形成自然獨占,像有些公用工程如供給自來水、電力、通訊的企業,投資很大,涉及面很廣而利潤不宜過高,一個地區設多套自來水管道或電力電訊線路也確顯浪費,這種情況即自然獨占。只由一間電力公司提供電力,可以透過大量生產降低發電成本,引入競爭反導致價格上升。又如一個小鄉鎮,只有一家租車店或一家洗衣店就足以覆蓋服務需要,也屬自然獨占;再如高科技產品,由於投入資源而形成的技術研發能力,在一定時期只有一家或少數廠家能夠生產,而形成自然獨占。
因為壟斷形成是自動的,所以這些經濟部門受到監管。相關經濟部門的市場狀況往往從國家壟斷轉變為自由化但同時受到監管之狀態。 自由化是通過競爭和監管政策的形成來實現的。[2]
西方自然獨占理論從產生到發展分別以規模經濟、範疇經濟和成本劣可加性解釋了自然獨占出現和存在的原因。
參見
- 成本劣可加性
- 範疇經濟:又稱為範圍經濟。若某一家廠商生產二種或以上商品,其總成本低於兩家或以上廠商生產多種商品的總成本,則稱該某廠商有範疇經濟,此為壟斷之一種。
- 個體經濟學相關主題列表
參考資料
- ^ Perloff, J, 2012. Microeconomics, Pearson Education, England, p. 394.
- ^ Michael Böheim: Die Post ist kein natürliches Monopol. Der Standard vom 23. November 2008. https://www.derstandard.at/story/1227286863695/die-post-ist-kein-natuerliches-monopol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Zugriff am 5. November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