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英語: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是聯合國轄下的一個專門委員會,由18名專家每年三次,每次四星期,分別於紐約聯合國總部日內瓦舉行會議。其主要職責為審議由162個聯合國成員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實行報告,並監察112個簽定了兩項任擇議定書締約國的實行情況。[1] 本委員會是十個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英語Treaty body之一,每一個委員會負責執行一條特定的國際公約。

第一任擇議定書》於1976年3月23日制定,賦予個人就公民政治權受侵害之申訴與救濟程序;目前有113個國家簽署[2]。《第二任擇議定書》於1991年7月11日制定,其目的為廢除死刑,目前有73個國家簽署。[3]

本組織不應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相混淆。人權理事會是在聯合國系統中一個更高層次的組織,是根據聯合國憲章所成立。人權理事會是一個政治論壇,容許成員國就所有國際上的人權議題進行討論;而本組織僅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立,其討論範圍僅局限於討論締約國(並非所有192個成員國均為締約國)在執行本條約時的進程。

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爭議主要在於其功能是屬於準司法機構英語quasi-judicial body,還是僅是就有關條約作用權威性詮釋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會員需具備「高的道德標準並具備淵博及得到承認的人權知識」,任期為4年,但當中的一半成員需每兩年於聯合國大會中經投票確認,由每個成員國投出,但他們非代表其所屬國家而只以個人參選。

參見

參考文獻

  1. ^ Jakob Th. Möller/Alfred de Zayas,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ase Law 1977-2008, N.P.Engel Publishers, Kehl/Strasbourg, 2009, ISBN 978-3-88357-144-7
  2. ^ Status of 1st Optional Protocol. [2013-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3-24). 
  3. ^ Status of 2nd OP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2-10-20.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