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
美國法律(英語:law of the United States)源自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的英國普通法體系,只是在最高權力條款規定下,美國憲法、國會制定的其他法律和美國參與的國際條約是國家的最高法律。這些文件組成了聯邦制下聯邦法律的基礎,確定了聯邦、五十個州與海外領地的法律權限。
總覽
法律淵源
美國法律有四種來源,它們分別是憲法、行政法、成文法與普通法(包括案例法)。最重要的法律來源是美國憲法。所有其他法律都歸憲法管理並低於憲法。任何法律不得與憲法相牴觸。譬如國會通過與憲法相衝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該法違憲。
特別地,一部法律並不會被判違憲而「自動」消失;它必須由一部後繼法進行刪除。很多聯邦和州的法律在被判定違憲之後仍然留在法典中。但是按照「遵循先例原則」,一般下級法院不會引用違憲的法律,如果使用也會被最高法院撤銷判決。
美國普通法
美國與大多數大英國協國家都繼承了英格蘭法律的普通法傳統。比如,美國法院承襲了「遵循先例」原則。一小部分在獨立戰爭時實行的重要的英國成文法被幾乎一字不差地被美國各州分別照搬。很多法律人士都會承認的是欺詐法和伊莉莎白第13號成文法這兩個例子。這些英國法律的現代美國版本仍然時常被現時的法律文書所引用。
雖然不同的大英國協國家法庭經常受到彼此的判決影響,美國法庭卻很少追隨獨立之後的大英國協判例,除非沒有相應的美國判例、案情和法律條文幾乎相同,或者理由十分具有說服力。即使在獨立之後,早期的美國案例仍然經常引用當時的英國案例,但這種引用在19世紀中逐漸消失,因為美國法院建立了自己的原則來解決美國人的法律問題[1]。今天,美國的絕大多數司法引用來源於國內案例。有時,法庭和案例書編輯會例外地引用英國的傑出法學家,比如威廉·布萊克斯通或丹寧勳爵的觀點,表達有關問題的第一印象。
某些原旨主義和嚴格文本主義的追隨者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堅稱美國法庭應該「永不」引用獨立之後在美國之外的司法系統的案例,無論理由是否具有說服力,僅僅只有解釋美國簽署的國際條約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例外。這種態度從原意主義的原則來說不足為奇,因為它不僅斷定憲法是美國司法權的最高來源,而且認為對憲法的唯一正確的分析應包括理解起草人的「原始意圖」。因此,討論在憲法之後的英國法律是無關的,因為它與憲法起草者的意圖沒有聯繫。其他人如安東尼·甘迺迪法官與史蒂芬·布雷耶法官對此持不同意見,並時常引用他們認為有益的、具說服力的、實用的或有幫助的外國法律。但是外國法律從來未被作為有約束力的判例引用,而僅僅作為廣泛的英美文化價值觀的一個反映[註 1]。
聯邦法律
美國聯邦法律來源於憲法給予國會的為某些特定目的如規範貿易而頒布法律的權力。幾乎所有的法律都被編入《美國法典》。很多法律給予行政機關制訂行政法規的權力,這些法規刊載於《聯邦公報》並被收錄入《聯邦行政法規大全》。行政法規在雪佛龍原則下總體而言也具有司法強制力。很多訴訟闡明了聯邦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意義,以及在遵循先例原則之下對這些意義的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
州法
美國的五十個州都是獨立的主權實體,擁有自己的州憲法和州政府。它們保留制定除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和聯邦參議院批准的國際條約規定之外的任何法律的全權。
幾乎所有的州都以英國普通法作為立法基礎,除了路易斯安那州: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常受法國拿破崙法典的極大影響。隨著歲月變遷各州法律之間變得大相逕庭。州法院將舊的普通法裁決(通過它們在遵循先例原則之下制定法律的傳統權力)向不同的方向擴展。州立法機關也制定各種各樣的法案來拓展或否決許多判例法。
不同於其他普通法體系,美國所有的州都將部分或全部成文法編入法典。法典化是在美國律師大衛·達德利·菲爾德(David Dudley Field)的努力下從大陸法系中借鑑而來的概念。紐約州的法典叫做「法律」。加利福尼亞和德克薩斯州就叫做「法典」。大多數其他州使用諸如「法規校訂」(Revised Statutes)或「法律彙編」(Compiled Statutes)的術語來稱呼自己的法典。加利福尼亞、紐約和德克薩斯有按主題分類的法典,其他州與聯邦政府只有分標題編號的單一法典。
在某些州,法典經常被視為普通法的簡單重述。法官可以自由解釋法典條文,除非他們的解釋被立法機構指名否決[註 2]。其他州則有著嚴格遵循法典文本的傳統。
法典化的優勢在於,一旦州立法機關習慣於將新法的制定作為現有法典的修正案,法典就會經常反映出對現有法律的民意(雖然整個法規體系必須由複查判例法確定法官怎樣解釋法典中某項特定的法律才能得知)。
相反,在沒有法典的法律體系,如英國法律中,確定什麼是法律會比較困難。必須先追溯到最早的國會法案,然後找出所有對早先的法案進行修改或者直接替換的法案。比如,當英國決定建立英國最高法院時,立法者必須找出每一個關於上院的仍然有效的法案,然後修改所有這些法案,將上院改成最高法院[2]。
刑法
在刑法方面,所有的州對關於「惡性犯罪」(higher crimes)(或重罪(felonies)),比如謀殺和強姦,都有相似的法律,雖然在刑罰方面千差萬別。
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即僅由州政府處罰的危險(而不是傷害性的)舉動,各州之間差別巨大。比如,對於酒後駕駛的處罰在1990年以前五花八門,不一而足。應對毒品犯罪的州法律仍然各式各樣,某些州將擁有少量毒品視為輕罪(misdemeanor)或醫療行為,而另一些州將其歸類為重罪。
侵權法
美國的侵權法在各州之間相差很大。比如說,某些司法系統不追究在沒有對原告造成人身傷害情況下的過失精神損害,但是大多數州並不如此。對任何特定的侵權行為,各州之間對行為動機、侵權類型、補救餘地、訴訟時效與被告辯護時所需的證言規定各不相同。對於幾乎每一種侵權法,大多數州實際遵循「多數議決制」,僅有一州或數州實行「少數否決制」。
「統一」法律的嘗試
各種團體組織都在努力建立「統一」的國家級法律,但是只有部分是成功的。其中兩個扮演主要角色的組織是美國法律協會(ALI)和全國統一國家法委員會(NCCUSL)。最成功的與最有影響力的統一法是《統一商法典》與《模範刑法典》。
除模範法典之外,美國法律協會也編寫了《法律重述》,被律師和法官所廣泛引用,以簡化對普通法現狀的概括工作。他們可以簡單地引述一項普通法原則的重述,來代替列出一份冗長乏味的舊案例引用列表(以便援引在這些案例中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
地方法
各州將立法權授予數千個政府部門、區、縣、城市與特區。而所有的州憲法、成文法與行政法規在司法意義上也與相應的聯邦法律大同小異。
因此,在任何給定的時間,取決於當前的地點和行為,普通美國公民會受到聯邦、州與地方數十個不同的政府部門的法規管制。
其他例外
如上所述,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大部分源自拿破崙法典,它自從法屬北美殖民地時期就對法國法律傳統忠貞不渝。波多黎各也是美國的一個大陸法地區。但是顯然,因為普通法的影響與不得牴觸至高之聯邦憲法,兩個司法體系中的刑法已被修改。
加利福尼亞是一個從借鑑了很多大陸法特色的普通法地區。除了上文提到的法典化之外,它還有一個婚姻行為人的共同財產制度。另外,加利福尼亞民法典中的合同法被作為債務法的一部分,顯示此處受到大陸法的影響(雖然法典中的條文顯然來自普通法)。
很多西部的州,包括加利福尼亞、科羅拉多、新墨西哥和懷俄明都使用一套源自西班牙大陸法體系的,被稱為優先占有原則的水利權分配原則。應注意每個州都修改了這一原則以適應本州的州內情況和需要。
注釋
- ^ 見勞倫斯訴德克薩斯案——一個英國法庭對達金訴聯合王國案的判決被最高法院多數法官引用,因其對兩國共享之英美文明具有說明性。
- ^ 加利福尼亞是這種情況的最佳範例。李訴黃色出租案,13 Cal. 3d 804 (1975)。
參考文獻
- ^ Elizabeth Gaspar Brown, "Frontier Justice: Wayne County 1796-1836," in Essays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n Legal History, ed. Wythe Holt, 676-703 (Westport, CT: Greenwood Press, 1976): 686. 「 在1808-1828年間,密西根領地的案例簡報從完全依賴英國法律材料轉變為越來越多地引用美國的資料。」
- ^ 2005年憲法改革法案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英國公共部門資料辦公室(OPSI.Gov.uk)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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