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頭文件
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通過排除法對「紅頭文件」作了一個籠統的劃定,劃定「紅頭文件」為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以外的「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國務院部門的規定」。它還應包括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所頒布的各種政策性文件、決定、意見等。
此類文件的特點是「針對不特定對象所發布的,能夠長期、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是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之一。
此類文件發布不同於《立法法》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公布於報刊媒體的方式,而是在權力機關和有關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部層層傳達。
此類文件的字體、字號、排版、措辭等有著嚴格要求,結尾都會有傳達到哪一級的要求,比如省軍級、縣團級等;有的還有密級要求,如加注「絕密」、「機密」、「保密」。
因其上部的標題(發文單位)為紅色小標宋體字,並在標題下方印有紅色雙線[1],人們習慣稱之為「紅頭文件」。
式樣
參考
- ^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 9704—2012 (PDF). [2021-10-1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8-23) –透過上海交通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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