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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達爾豪斯侯爵詹姆士·布朗-拉姆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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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st Hon. The Marquess of Dalhousie
達爾豪斯侯爵閣下
印度總督
任期
1848年—1856年
君主維多利亞女王
首相羅素伯爵
德比伯爵
亞伯丁伯爵
巴麥尊子爵
前任哈丁子爵
繼任坎寧子爵
貿易局主席
任期
1845年2月5日—1846年6月27日
君主維多利亞女王
首相羅伯特·皮爾爵士
前任威廉·尤爾特·格萊斯頓
繼任克拉倫登伯爵
個人資料
出生1812年4月22日
中洛錫安達爾豪斯堡
逝世1860年12月19日
中洛錫安達爾豪斯堡
配偶蘇珊·海 (逝於1853年)
母校牛津大學基督教堂學院

第一代達爾豪斯侯爵詹姆士·安德魯·布朗-拉姆齊 KT PCJames Andrew Broun-Ramsay, 1st Marquess of Dalhousie;1812年4月22日—1860年12月19日),蘇格蘭政治家、英屬印度官員。他生於貴族家庭,早年曾稱為拉姆齊勳爵Lord Ramsay)和達爾豪斯伯爵Earl of Dalhousie)。

拉姆齊曾在1848年至1856年間擔任印度總督。他的支持者認為他是一個極具遠見的出色官員,鞏固了東印度公司的統治,為日後的管理體制立下了基石,他明智的政策令他的繼任人得以阻擋叛亂的狂瀾。他的反對者則認為他是令東印度公司財務、軍事狀況惡化的魯莽官員,為1857年叛亂埋下了種子,結束了公司轉盈為虧的過程。拉姆齊離職後印度成為了英國君主的直轄領地。他因為不但沒有察覺到醞釀之中的叛亂,還加劇了事態的嚴重性,而在逝世前還受到許多英國和印度人士抨擊。

早年

拉姆齊的父親是威靈頓公爵麾下的將領喬治·拉姆齊,第九代達爾豪斯伯爵(George Ramsay, 9th Earl of Dalhousie),曾擔任加拿大總督及印度陸軍總指揮。而他的母親則是生於古老氏族家庭的克莉絲汀·布朗(Christina Broun)。

拉姆齊的父親在1815年被冊封為聯合王國貴族(Peerage of the United Kingdom)達爾豪斯堡的達爾豪斯男爵Baron of Dalhousie of Dalhousie Castle)。[1]他有兩個長兄,不過他們都在年幼時夭折了。拉姆齊身材不高,嘴唇輪廓分明,額頭高。

童年時他和父母一起在加拿大渡過了幾年。後來拉姆齊回到蘇格蘭入讀哈洛公學。1827年,他在入學兩年後離校接受坦普爾牧師(Rev. Temple)教育。

1829年10月,拉姆齊進入牛津大學基督教堂學院深造。他在大學刻苦學習,在一些方面取得成就,也結交了很多終身好友。不過疾病的長期折磨和長兄病逝的噩耗為他帶來了不少困擾。不過他最終還是在1833年的米迦勒學期得到了四級榮譽。畢業後,他遊歷義大利瑞士,豐富了日記的內容,提升了心智。

早期政治生涯

達爾豪斯侯爵夫人蘇珊

1835年,野心勃勃的拉姆齊和詹姆士·亞伯康比(James Abercrombie)、約翰·坎貝爾(John Campbell)展開競賽爭奪愛丁堡(Edinburgh)席次,雖然這一次沒有成功,但是他在兩年後成功取得了哈丁頓郡(Haddingtonshire)的席次。1836年,他娶了特威代爾勳爵(Lord Tweeddale)的長女蘇珊·海女爵(Lady Susan Hay)為妻。蘇珊在他擔任印度總督時給予了他極大的支持,不過她在返回英國前就在當地逝世了。1838年,拉姆齊的父親在長期患病後逝世,而他的母親也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一同逝世。

繼承爵位後,他在1840年6月16日發表演說支持亞伯丁勳爵的蘇格蘭國教會聖職俸祿草案(Church of Scotland Benefices Bill),受到了一些注意。1843年5月,拉姆齊加入樞密院貿易局(Board of Trade)在威廉·格萊斯頓之下出任副主席。1845年,他在接替格萊斯頓成為主席之後,不顧健康用盡全力解決鐵路狂熱(Railway Mania)所引起的問題。當托利黨因穀物法問題分裂時,拉姆齊加入了羅伯特·皮爾爵士一派,在約翰·羅素勳爵組閣失敗後留任貿易局主席,而且在史丹利勳爵離職後加入內閣。1846年6月,皮爾辭職,接替他的羅素邀請他加入新內閣,不過他為了保住聲譽拒絕了職位。拉姆齊也拒絕了鐵路委員會主席(President of the Railway Board)一職。不過,他在1847年同意接替哈丁勳爵(Lord Hardinge)出任印度總督,條件是他在政黨政治方面可以獨立自主。

印度總督

達爾豪斯勳爵像,由約翰·華森·戈登繪於1847年。

1848年1月12日,拉姆齊就職為印度總督與孟加拉總督(Governor of Bengal)。不久後維多利亞女王按照慣例向他頒發了薊花勳章。擔任總督時他每天辦公十六到十八個小時,非常艱苦。拉姆齊最遲上班是八點半,最早下班是五點半,經常在辦公桌上面進行午膳。[2]他致力於擴張帝國的版圖,經常不顧背痛長途騎馬。[3]

和過往的大部分印度總督不同,拉姆齊自視為東方主義君主,要將英國知識革命引入當地,進行現代化改革。他是一個堅定的效益主義者,企圖按照當時流行的邊沁學派思想改善印度社會。不過,他是進行威權主義統治的,因為他相信只有這樣才能加快物質發展、推動印度進步。他出於好意推行的政策 - 尤其是無嗣失權(Doctrine of lapse)政策,令印度社會各界對英國統治的不滿加劇,最終在他離任後發動了印軍譁變[4]

1849年,達爾豪斯指揮軍隊攻占了旁遮普。1852年,他又發動第二次英緬戰爭,兼併了緬甸的部分領土。在達爾豪斯時期開始實行的無嗣失權政策規定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土邦將由東印度公司吞併。奧德土邦被公司吞併後,那一帶的人都極其反感他。達爾豪斯的無情舉動令軍中的印度士兵大為不滿,最終引發了1857年的印度叛亂。英方稱事件為西帕依叛亂 - 西帕依是土著士兵的統稱。達爾豪斯勳爵是一個極具才華又強硬有力的官員。他修建鐵路和道路,建立郵政和電報系統,為印度現代化和統一作出了貢獻。他的成就是建立了一個現代、中央集權的國家。

上任後不久他寫信向管理委員會主席(President of the Board of Control)約翰·霍布豪斯爵士(Sir John Hobhouse)保證一切平安無事。不過,在信件抵達英國之前,事態就已經出現了變化。

第二次英國錫克戰爭

1848年4月19日,負責接管德萬·穆拉傑(Dewan Mulraj)轄地木爾坦的公務員萬斯·阿格紐(Vans Agnew)和軍官威廉·安德森(William Anderson)為人殺害。 眾多錫克士兵和薩達爾(Sardar)軍官旋即參與了公開叛亂。達爾豪斯和總指揮臥烏古爵士都認為公司的部隊準備不足,不能立即開赴戰場。達爾豪斯隨後決定征服整個旁遮普 - 而不是僅僅奪取木耳坦,以報復錫克人。他毅然決定將發起進攻的時間押後到11月,以組織一支強而有力的軍隊。得到叛亂不斷擴散的消息後,達爾豪斯宣布:「錫克在毫無預先警告的情況下發動了戰爭;各位先生,我發誓會奉陪到底並且報復他們。」[5]雖然赫伯特·埃德華茲(Herbert Edwardes)和臥烏古都取得了多次勝利,但是錫克人仍在木爾坦負隅抵抗,迫使殖民政府用盡資源進行戰爭。1849年1月22日,惠什將軍(General Whish)終於攻占了木耳坦。他隨後在古吉拉特和臥烏古匯合,並在當地和後者一起取得了完全勝利。古吉拉特戰役(Battle of Gujrat)結束之後,錫克軍隊在拉瓦爾品第投降。戰後雖然有部分錫克和穆斯林勢力企圖利用宗教矛盾和反英情緒製造分化,但是達爾豪斯的下屬設法確保了部隊的忠誠。[6]達爾豪斯得到了議會的感謝動議,並且獲晉為侯爵。

戰爭結束後,沒有收到明確指令的達爾豪斯兼併了孟加拉。因為他認為英國管治體系優於陳舊的印度統治系統,所以他企圖瓦解地方統治,以實現威廉·本廷克勳爵英國化印度的目標。不過,這一做法很快令當地為一群「魯莽、怪異的福音派先鋒」所統治。[7]達爾豪斯為了減少官民衝突,裁撤了一批人員,建立了一個更為合理的制度,將孟加拉系統地分為專區(Division)和縣(District)。包括總督在內的三人透過王公(Maharaja)間接進行管治是這個制度的特色。亨利(Henry)和約翰·勞倫斯(John Lawrence)的孟加拉管理體系(Punjab School)官員起初獲得了成功,這大概是因為他們在堅持某些英國觀念 - 如反對寡婦殉葬、殺嬰、活埋麻風病人等等習俗的同時尊重當地文化。[8]然而,隨著司法系統的日益膨脹,地方統治逐漸變得專橫暴虐。很多接受「更為合理」管治的印度人都希望回到過去。

第二次英緬戰爭

帝國再度通過戰爭擴張了版圖。根據1826年的楊達波條約(Treaty of Yandaboo),阿瓦的朝廷必須保護緬甸水域的英國船隻。但是仰光總督還是和英國航運利益發生了衝突。

事件的面目因為地方官員選擇向軍方而不是公司或者是上級匯報情況而變得模糊。議會得到了失實訊息後,又進一步「掩飾」了真相。世人通過比較閱讀官方文件和理查·科布登(Richard Cobden)的小冊子《印度是怎樣爆發戰爭的》(How Wars are Got Up In India)才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印度是怎樣爆發戰爭的》是當時唯一一件透露決策者身份的作品。[9]

達爾豪斯引用韋爾斯利勳爵(Lord Wellesley)為自己辯護:英國旗幟在恆河河口受到侮辱,就等於在泰晤士河河口受到侮辱。為了解決問題,緬甸政府撤換了仰光總督,但是英國人並沒有因此而滿足。由總督派遣到當地的海軍准將喬治·蘭伯特(George Lambert)故意挑起事端引發了戰爭。

緬甸作出的抵抗非常微弱。1852年4月5日,英軍攻占了馬達班(Martaban),隨後仰光和勃生也迅速失守。因為阿瓦朝廷不願交出半個國家的領土求和,所以英軍在10月展開了第二次攻勢。英國人在奪取了卑謬(Prome)和勃固之後於1853年12月20日宣布兼併勃固省。達爾豪斯至此已經滿足,因為緬甸與外界的商業、政治聯繫已經為他切斷。部分人稱達爾豪斯通過擴張將東印度公司的領土連成一片,但實際上若開邦德林達依省和新兼併的領土還是依靠海路交通和外界維持聯繫。

為了舒緩當地局勢,達爾豪斯不但任命陸軍上校亞瑟·費爾(Arthur Phayre)為首席專員(Chief Commissioner)掌管當地政務、親自到當地視察,還著手建立緬甸的電報和通訊系統。緬甸的語言文化和印度大相逕庭,不可能採用印度的管理制度。新兼併的領土不但沒有為公司帶來顯著的收益,還加重了公司的財政負擔。早在19世紀30年代,就有人提出過拋棄緬甸領土。達爾豪斯在60年代還擴張這片沒有經濟收益的領土的原因一直不為人知。

領土擴張的其中一個結果是西帕依被迫在國外服役。旅行是印度教徒的禁忌,所以西帕依對公司的安排非常不滿。數個西帕依團最終因此在旁遮普發動了叛亂。[10]英國人有意冒犯印度教和伊斯蘭教徒的謠言最終造成了毀滅性的後果。[11]

改革政策

無嗣失權政策

達爾豪斯最具爭議性的改革是開始推行無嗣失權政策。根據這一政策,東印度公司會採取一切合法途徑兼併「不勝任」王公和沒有直接男性後嗣逝世王公的土邦。他之所以推行這一政策,是因為他深信整個印度都需要接受英國管治。本土當局批准了公司在1849年兼併薩塔拉傑伊德布爾(Jaitpur)和薩姆巴爾普爾,在1853年兼併占西那格浦爾。不過倫敦官員沒有批准公司兼併卡勞利,而巴加特(Baghat)和烏代浦也在接受兼併之後恢復了原先的體制。反對達爾豪斯的人認為這些新領土令公司陷入財政困境。

發展基礎設施

達爾豪斯在東印度公司自己的領土內推行了目標相同的政策。1854年5月,一直由總督直接管理的孟加拉管轄區有了自己的副總督(Lieutenant-Governor)。他上任後解散了軍事委員會、按照資歷選擇了高級指揮官、設立了專門管理軍服的部門、重建了醫療架構、建立了各管轄區的工務局、開辦了工程學院,還建立了全印度的電報系統。達爾豪斯精心制定了鐵路的路線和管理方法,令第一條鐵路在1855年開通成功。他鼓勵私人企業在印度興建鐵路造福人民、避免基礎建設完全由政府進行。不過,達爾豪斯保留了政府在一段時間後國有化鐵路的權利。

恆河運河(Ganges Canal)也在達爾豪斯時期完成。雖然旁遮普和緬甸的戰爭耗資巨大,但是新建成的鐵製道路和橋梁仍然任人通行。[12]運河不但本身就長達350英里,而且有上千英里的支流,對依賴農業的印度而言是極其有用而且龐大的灌溉系統。雖然運河改變了部分農地的含鹽量,但是在總體上改善了周邊地區居民的生活水平。[13]進行西方化和鞏固統治基礎是達爾豪斯政策重點。他在多次會議中建議加強公司的公司力量應對威脅。不過,本土政府出於經費問題擱置了達爾豪斯的計劃。他對軍務的控制非常嚴格,即使是一些細枝末節的事情,他也過問。有一次,查爾斯·內皮爾爵士(Sir Charles Napier)未向總部請示就擅自向西帕依發放津貼,令達爾豪斯大為憤怒,對他作出了猛烈的批評,迫使他自行辭職。

達爾豪斯的改革並不局限於工務和軍務。他建立了全印度的電報系統,減少了信件的數量,並且引入了西方的郵票。達爾豪斯建立了教育部,改善了警察的稽查程序,禁止了在犯人身上烙印。他保留了改宗者的公民權,改變了政府報告的制度,還擴大了印度立法局(Legislative Council of India)的規模。他鼓勵飲茶的文化,保護森林,保留古蹟,顯示出對英國經濟利益的重視。達爾豪斯關閉了無用的加爾各答學院,開辦了以西方制度教育學生的新學校,並且規定學生要到不同部門接受測驗。他同樣關心西方士兵的福祉,為他們提供了健康的消遣活動和優美的花園。

公務員系統改革

他修改了有關離職和退休的規定,並且通過嚴厲懲罰破產者、以身作則壓制官員經商的風氣。達爾豪斯批閱的文件數量超過了前後的所有總督。離職後,他在返國途中也抱病撰寫了審視自己管治時期的文章。達爾豪斯另一個目標改革土地制度。他在任內不但除去了很多地主,還致力於結束「寄生在土地上的懶蟲」 - 地稅包收人(Zamindar)的統治。[14]不過,很多親自下田耕種、只出租一小部分土地的農民也因為他的政策而被除去。很多西帕依都來自這一階層,所以這一政策是造成叛亂的原因之一。[15]他建立了招收公務員的公開競爭制度,減少了董事安插親屬的現象。[16]

外交政策

他的外交方針是削弱土邦的自主權,並且避免和印度以外的勢力發展政治關係。他拒絕介入局勢動盪的海得拉巴,並表示只有王公顯然損害了臣民或英國盟友的利益才可以作出這種行動。1853年,他與海得拉巴尼扎姆(Nizam of Hyderabad)簽署協議,條約規定英軍需要在當地駐軍鞏固尼扎姆的統治,不過,尼扎姆也需要割讓拜拉爾(Berar)補償軍費。他告訴查爾斯·伍德爵士(Sir Charles Wood),他們應該盡力保住尼扎姆的王位,同時間控制孟買那格浦爾之間的領土,以實現鞏固統治、建設鐵路的計劃。他出於同一原因沒有干預巴哈瓦爾布爾的內戰。

他沒有因為多斯特·穆罕默德汗參與了錫克戰爭而懲罰他,不過,他也堅決拒絕主動與他談判。達爾豪斯既沒有採納赫伯特·班傑明·愛德華茲(Herbert Benjamin Edwardes)的建議和阿富汗結盟,也沒有接受約翰·勞倫斯的意見不和阿富汗接觸。他走了中間道路,與穆罕默德汗締結了一份和平條約。代表英國政府簽署條約的亨利·勞倫斯因功獲得了巴斯爵級司令勳章(KCB)。達爾豪斯無意改變領土現狀,不過他認為英方必須介入俾路支斯坦的事務,所以派遣了雅各少校(Major Jacob)到卡拉特汗國(Khanate of Kalat)締結條約。1854年5月14日,卡拉特汗和英方代表簽署了附庸條約。依照條約,英國人每年會向卡拉特汗提供50,000盧比津貼,不過,卡拉特汗必須因此接受英國人的約束。本土政府對他的做法持有異議,不過因為條約確實有功用,往後的總督都大幅增加了津貼。達爾豪斯堅持將波斯和中亞地區的問題交給倫敦官員解決。征服旁遮普後,他試圖加強政府對當地的控制。當地的山民和周邊的阿夫里迪人(Afridi)、莫赫曼德人(Mohmand)、蒙特內哥羅部落民(The Black Mountain Tribe)、瓦齊爾人(Wazir)都經常到平原地區施暴,他認為政府不應容忍這些侮辱。雖然他聲稱他追求的是和平,但是西北邊境的戰事不但沒有停息還持續到英國撤離巴基斯坦為止。

兼併奧都的事宜留到了最後。克里米亞戰爭期間,倫敦政府延長了他的任期,令他得以在處理完其他複雜問題後處理兼併事宜。1854年,達爾豪斯任命詹姆士·烏特勒姆(James Outram)為勒克瑙駐紮官(Resident),並要求他調查當地的情況。烏特勒姆在1855年3月呈交了報告,給了英方以當地「混亂、管理不當」為由作出行動的機會。達爾豪斯在研究了1801年的條約之後認為他只要得到當地君主的同意就可以作出任何舉動。他要求奧都統治者將治權交給公司,只保留頭銜和部分特權,公司每年向他提供一定津貼作報酬。如果當地君主拒絕,達爾豪斯會派人在當地挑起叛亂,然後以平亂為由進占當地。1855年11月21日,董事會指示達爾豪斯兼併奧都。達爾豪斯在接到指引時已經身患重病,臨近退休,不過他還是發出來詳細的命令,調動了部隊,設計了新政府的架構。因為當地君主拒絕簽署條約,所以公司在1856年1月13日宣布正式兼併奧都。

在他看來離職前唯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就剩下了一個。孟加拉桑塔爾人(Santhal)發動過多次針對地主和債主的叛亂,所以必須要舒緩這些民眾的情緒。達爾豪斯通過集權中央、任用桑塔爾地方領袖的方式解決了問題,他建立的制度成功維持了當地的秩序。

返回英國

在七年任期結束後,達爾豪斯在1856年3月6日登上航往英國斯皮特黑德(Spithead)的船隻護民官號(Tribune)。在5月11日抵達英國後,他似乎非常受歡迎 - 政治家希望他重返政壇;公司決定每年向他提供5,000英鎊退休金;女王也為他禱告希望他早日康復。不過,印軍譁變令他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批評。他到馬爾他馬爾文(Malvern)和愛丁堡尋求治療,不過病情不但沒有改善還反而惡化。達爾豪斯在公開場合都避免了發表令政府中的同事尷尬的說話。約翰·勞倫斯是他在病逝前的助手和摯友。1860年12月19日他終於病逝,他生前在遺囑中要求他的私人日記和信件封存五十年。他葬於當地教區墓園。

他有兩名女兒,次女伊迪絲(Edith)在1859年8月9日在達爾豪斯堡嫁給詹姆士·弗格森爵士,第六代從男爵(Sir James Fergusson, 6th Baronet)。

印度避暑地達爾霍烏西耶就是名從於他。

注釋

  1. ^ Sir Wiliam Lee-Warner, The Life of the Marquess of Dalhousie (London: Macmillan and co., 1904), p. 3.
  2. ^ Christopher Hibbert, The Great Mutiny: India 1857 (New York, NY: The Viking Press, 1978), p. 25.
  3. ^ D. R. SarDesai, India: The Definitive History (Los Angeles, CA: Westview Press, 2008), p. 238.
  4. ^ Suresh Chandra Ghosh. "The Utilitarianism of Dalhousie and the Material Improvement of Indi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Modern Asian Studies; Vol. 12 no. 1 (1978), 97-110.
  5. ^ Lawrence James, Raj: The Making and Unmaking of British India (New York, NY: St. Martin's Press, 1997), p. 115.
  6. ^ Lawrence James, Raj: The Making and Unmaking of British India (New York, NY: St. Martin's Press, 1997), p. 116.
  7. ^ David Gilmour, The Ruling Caste: Imperial Lives in the Victorian Raj (New York, NY: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2005), p. 161.
  8. ^ David Gilmour, The Ruling Caste: Imperial Lives in the Victorian Raj (New York, NY: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2005), p. 163.
  9. ^ Richard Cobden, How wars are got up in Indi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London: W. & F. G. Cash, 1853).
  10. ^ Ranbir Vohra, The Making of India: A Historical Survey (Armonk: M.E. Sharpe, 1997), p. 79.
  11. ^ Christopher Hibbert, The Great Mutiny: India 1857 (New York, NY: The Viking Press, 1978), p. 61.
  12. ^ Imperial Gazetteer of India, v. 2, p. 504.. Digital South Asia Library. [2009-04-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3-26) (英語). 
  13. ^ David Gilmour, The Ruling Caste: Imperial Lives in the Victorian Raj (New York, NY: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2005), p. 9.
  14. ^ Piers Brendon, The Decline and Fall of the British Empire: 1781-1997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2008).
  15. ^ Christopher Hibbert, The Great Mutiny: India 1857 (New York, NY: The Viking Press, 1978), p. 49.
  16. ^ M. Laxhimikanth, Public Administration (Tata McGraw - Hill Education,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