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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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主義(英語:racism)指一套極右翼的社會意識形態,其基本信仰為人類可以被分類成不同和互不附屬的「人種」,因此主張遺傳的肉體特質直接決定人性、智商、道德等等文化及行為的特性,並主張某些種族的人在本質上比其他種族的人優越[1]。種族主義也贊成對某些種族的人以輕蔑、討厭、辱罵、隔離等方式的對待,即種族歧視[2][3][4]。作為意識型態,種族主義和研究人種或人群差異的科學及人文社會科學不同,作為意識型態的種族主義,其種族決定論及特定種族優越的信仰是不容科學研究允許的不同結論及批判思考。此定義和「族群歧視」不同,如不少激進及強烈的愛國主義情緒也能歸為民族歧視或激進的民族主義思想,對其他民族及其國家進行排斥,但不能視為種族主義,除非國家對國內的民族及族群存在差別對待。
制度種族主義指將種族主義的意識型態制度化的想法及實踐。公民權利的保障是否為正當的轉型正義政策以抹平歷史上制度種族主義的集體傷痕,抑或是另一種逆向歧視。制度種族主義是常見的公共政策討論之一,相當於或相類似於制度性別歧視主義。
定義
種族主義常指一套相信人群及人種區分可以絕對分類,並直接決定各成員肉體特徵及能力的極右派意識型態。
根據牛津英語辭典,種族主義(Racism)是一種認為一個人種裡的每一個成員都具有某一種特定的品質或者能力,並以此區分人群及人種間優劣的信仰或者觀念。
梅里亞姆-韋伯斯特(韋伯線上辭典)則定義,種族主義是一種信仰,認為人種是人類特徵、能力的主要決定因素,且人種差異造成某一特定族群的人傳承其優越地位,而種族主義也指根據此信仰所造成的種族偏見。
麥夸里線上辭典(The Macquarie Dictionary)將種族主義定義為:「相信各人類人種具有各自的特徵且這些特徵決定他們的文化的信念,通常帶有認同自己人種優於其他任何人種且有權力支配其他人種的觀念。」而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種族主義被直接定義為一種鼓吹種族歧視的極右派理論,「宣揚各種族生來就分為優等和劣等,前者負有統治後者的使命」。
由於歷史上許多暴力衝突與迫害的思想來源基於這種以人種的偏見、歧視來合理化或歸因所有人群差異的極右派意識型態,因此種族主義常帶有負面意義。
最著名的種族主義迫害行動為極右派的納粹主義迫害猶太人的歷史,造成逾六百萬人死亡的猶太人大屠殺[5]。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及第二條即確保種族等因素不該用來區分人人應有的平等尊嚴及權利[6]。
法律上
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原則的法律常明文反對以種族來區分人人應有的平等尊嚴及權利,從而定義何為不當的「種族歧視」。根據聯合國《排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的定義:
the term "racial discrimination" shall mean any distinction, exclusion, restriction or preference based on race(一般意義上的種族), colour(膚色), descent(世系), or national(民族) or ethnic origin(族群) which has the purpose or effect of nullifying or impairing the recognition, enjoyment or exercise, on an equal footing,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in the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or any other field of public life.[7]
此條文的ethnic origin(族群)所指的是一代或多代先人的出生地,但在種族上於居住地屬於少數,亦可指不少移民家庭的後代。
根據英國法律,種族(racial group)指「根據人種(race)、膚色、國籍和族群或民族分類的某一類人」。基於兩個或以上原因而作出的歧視(例如出生地、父母出生地,或籍貫,較多用於人口管理的政策),仍然是種族歧視。
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強調「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
注意人權和公民權的差別。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The Right of Non-citizen[8],裡面提及國家政府對公民與非公民間差別待遇並非歧視。
社會學
社會學家把種族主義視為一種特權階級體系,其觀察常關注於制度種族主義及媒體的種族偏見。
前美國社會學協會主席喬·費金批評美國的制度機構,雖然在經過平權運動及平權法案有部份改善,仍是本質上含有「種族主義」偏見及岐視的,他將美國制度種族主義的經濟、意識型態及政治結構進行實證分析並發展一套對抗的「反種族主義」理論 [9]。
在大衛.韋曼(David Wellman)(1993)所著作的<Portraits of White Racism>中,他將種族主義定義為「文化制裁的信念,不管意圖為何,都因為少數種族的被支配地位而捍衛了白種人的優勢」[10]。社會學家諾爾.卡澤那夫(Noel Cazenave)和達琳.阿瓦雷茲.瑪登(Darlene Alvarez Maddern)則是這麼定義:「...每個社會階層皆運用了這種根據種族所訂的族群特權的高度組織系統,並伴隨著膚色/種族優越的高度發展意識形態。種族主義系統包含了(但並非局限於)盲從的成分。」。[11]
不同方面和表象
反感
反感型種族主義是一種含蓄的種族主義,為某人對某一種族或民族無意識的負面評價,通常表現為與其他種族或民族持續地躲避接觸。傳統的種族主義通常為對某種族或民族的公然憎恨和明確的歧視,反感型種族主義則有著更複雜更矛盾的表現和態度。[12]
文化
文化種族主義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興起的一種新型種族主義意識形態。它是一種社會認同,是一種認定某種文化的產品,乃至語言和文化傳統都優於其他文化的假設。它實際上與仇外情緒有很大交集,通常表現為對外團體成員的恐懼或者是攻擊。
文化種族主義通常存在於廣泛認同著不同族群的刻板印象的社會[13]。一般種族主義認為一個種族固有優越於另一個,文化種族主義則認同一個文化固有優越於另一種[14]。
制度
制度性種族主義,也稱結構性種族主義,國家種族主義或系統種族主義。是指政府、企業、宗教團體、教育機構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力組織的種族歧視行為。如一些企業偏向聘用某些種族和少數族裔,不少國家均常見。
歧視
種族歧視是指根據種族將人們分割成不同的社會階層從而加以區別對待的行為。種族隔離政策使歧視官方化,現時雖然絕大部分國家均禁止種族隔離政策,但它仍然體現在日常生活上,例如美國不少白人在1960年代後,因應大量黑人及少數族群遷入大城市都會區,而逐步遷移至鄉郊地區居住,造成美國現今不少大城市中,鄉郊地區以白人為主、大城市都會區以少數族群為主,這種生活上的種族隔離行為如。但居住的遷移在法律上是難以禁止的,這體現在不少國家的大城市都會區。
麻省理工學院與芝加哥大學的研究者在2003年的調查中發現當地的工作單位在招聘時存在廣泛的種族歧視。名字「聽起來像黑人」的應聘者得到面試的機會會比名字「聽起來像白人」的應聘者少50%。[15]調查結果被研究者視為種族偏見已經植根於美國不公平歷史的強力證據。[16]
韓國社會因為韓民族作為國家單一民族,也被指常有種族歧視的情形,36.4%的南韓受訪者表示「無法與不同種族做鄰居。」[17],隨著科技進步的韓國躍升為已開發國家,他們也具有地域優越感,甚至會歧視身為同一種族的中國延邊朝鮮族[18]。日本社會因為大和民族作為國家單一民族,也被指常有種族歧視的情形。
在馬來西亞砂拉越,由於西馬人的湧入,一些地方開始推行穆斯林清真飲食,宗教人士也開始參與,甚至有激進主義者滲透進砂拉越,使得出售豬肉等等現在成為受關注的事情。華人是政府歧視性政策的受害者,華人在當地無法得到一些福利。有很多居住在偏遠地區的華人需要政府的幫助,但不幸的是,由於此類政策的原因,沒有得到幫助[19]。
種族隔離主義
種族隔離是將人在日常生活中分隔為分屬不同社會結構的種族組別。這一理念可以應用於餐廳用餐,飲水處飲水,廁所,就學,觀看電影或者是租房購房等等。許多國家歷史上曾實施過種族隔離制度,如納粹黨執政時期的德國,1970年代以前的美國,1994年之前的南非等。當代對人實際進行隔離是非法的,但可能通過社會標準的形式存在著。在托馬斯·克羅姆比·謝林發現,它甚至可以在沒有強烈的個人喜好的情況下發生,如社區居民的變化。
在中國甘肅一帶,存在少量漢族女子嫁給回族的情況,但不存在回族女子嫁給漢族的情況,而嫁給回族的非穆斯林女子,在出嫁之前必須不再吃豬肉;喝回族的藥茶及吃洩藥,要將腸胃清理乾淨;戒除原來的習俗,學習穆斯林的清規戒律[20]。
種族優越主義
白人優越主義在殖民主義時代十分流行,即是在現今全球化浪潮下社會仍有一些人受白人優越主義所影響,在歐洲和北美存在著一些新納粹狂熱分子。
而當今時代還存在著相對於其的黑人優越主義。
不只西方世界,東方亦有如古代中國人們多認為境外的遊牧民族是未開化的民族。大元大蒙古兀魯思[21]曾經在漢地施行四等人制,蒙古族在政治制度上優先於其他民族,至今也有如蒙古白色納粹十字等蒙古種族優越主義。古代女真族也曾經施行民族歧視的制度。[22]
反種族主義
反種族主義是指為反對種族主義而發展的信念、運動或是政策。 大體上反種族主義者會提倡一個理想的社會,其中的人不會因其種族而受到歧視或崇拜。像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及反種族隔離運動都是這類的例子。非暴力抵抗有時也算是反種族主義,不過也有例外。像仇恨罪行及平權法案及禁止種族主義遊說也是政府為了壓抑種族主義而施行平權的政策。
國際消除種族歧視日
UNESCO將3月21日訂為年度的國際消除種族歧視日[23],此日期是為了紀念1960年3月21日發現在南非的沙佩維爾屠殺,當時警察殺了和平抗議種族隔離的學生抗議者。
相關談話
1997年8月10日,時任馬來西亞交通部長林良實為彭亨州華人思想興革大會主持開幕致詞時說,馬來西亞人民在邁入21世紀之後,應該摒棄凡事以種族、文化和宗教背景作為衡量標準的觀念和態度。他也說:「活在21世紀的我們應該有一個新的態度和觀念,在接觸任何人時應以一個人的性格和價值觀來作為新的衡量標準,從而建立馬來西亞民族的認同感。」[24]
參見
參考文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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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書籍
- 威廉·A·哈維蘭 著,王銘銘 等 譯:《當代人類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ISBN 978-7-208-0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