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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岡滅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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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岡一家4人殺害事件
位置 日本福岡縣福岡市東區馬出
日期2003年6月20日
目標服裝商人一家
類型溺斃(2名)
勒斃(2名)
死亡4
受害者男性(41歲)
女性(40歲)
男童(11歲)
女童(8歲)
主謀王亮(21歲,無期徒刑
楊寧(23歲,死刑,2005年7月12日執行)
魏巍(23歲,死刑,2019年12月26日執行)
動機入室搶劫殺人

福岡滅門案,指2003年6月20日於日本福岡縣福岡市東區發生的,三名中國留學生入室搶劫並殺害一家四人的事件。

事件概要

2003年6月20日,四具遺體在福岡縣博多灣日語博多湾被發現,遺體的手上戴著手銬,並綁著啞鈴,脖子上有繩索的勒痕。警方調查後確認,四具遺體分別為居住在附近的松本真二郎、其妻子以及兩個孩子。警方根據現場附近的目擊者證言以及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工具,鎖定了中國留學生楊寧、王亮和魏巍為嫌疑人。

搜查與逮捕

三人中、楊寧與王亮在作案後潛逃回國。王亮回國後採用假名在遼寧省遼陽市打工,由於其日常開銷甚大,遭到懷疑並被舉報。被公安機關傳喚後,王亮即交代了在日本殺害了一家四口的犯罪事實,並供出了其同夥楊寧與魏巍,楊寧於此之後被抓獲歸案。而魏巍則於2003年8月被日本警方拘捕,並於翌年1月遭到起訴。[1]

判決

中方判決

2005年1月,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潛逃回中國的楊寧與王亮進行了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併罰,判處楊寧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一方面,由於王亮在被傳喚後主動交代罪行,並且交代出同夥,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現,故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被告人在判決後提出上訴,但於二審遭駁回並維持原判。同年7月12日,楊寧在遼寧省被執行死刑。

日方判決

傷害,詐欺,住居侵入,強盜,建造物侵入,竊盜,強盜殺人,死體遺棄被告事件
法院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庭
判決下達日期2011年10月20日 (2011-10-20)
判例引注平成19(あ)836
轉錄刑集第65卷7號999頁
案件歷史
過往行動福岡地方裁判所日語福岡地方裁判所
上訴方福岡高等裁判所
案件觀點
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請求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作成的共犯口供,於訊問時實質上告知了緘默權,亦無受到肉體上、精神上的強制,因此屬於刑事訴訟法321條1項3號規定之書面。
法庭成員
法官白木勇(裁判長)
宮川光治、櫻井龍子、金築誠志、橫田尤孝
協同意見全員一致
同意/不同意
不同意
關鍵詞
刑訴法321條1項3號

2005年5月19日福岡地方裁判所對參與搶劫殺害福岡市一家四口的原中國留學生魏巍進行宣判,判處其死刑。[3]魏巍上訴至福岡高等裁判所失敗,又以其並非此案主犯為理由,向最高裁判所上訴,希望免於死罪[4]。2011年10月20日,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庭(白木勇裁判長)駁回其上訴,死刑定讞。

2019年12月26日,法務大臣森雅子簽署就任後首份死刑執行命令,魏巍在福岡拘留所被執行死刑[5]

司法互助及後續

由於日本當時僅同美國韓國簽有引渡條約,而本案中有2名嫌犯逃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故本案中兩國的司法互助成為關注焦點。有意見認為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未明文保障嫌犯有緘默權,故2人口供不能於日本法律程序中採用。而最高裁判所最後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錄取2人口供時實質上告知了他們有權保持緘默,亦無出現逼供,口供可在魏巍於日本的聆訊中用作呈堂證供。[6]

案發後,有傳媒報道事件時曾發布對受害者親屬構成誹謗的資訊,包括事件尚未查清就暗示某些親屬是犯人。親屬入稟法院索償後,法院於2005年及2006年分別裁定《星期五》(講談社)、《週刊新潮日語週刊新潮》(新潮社)、《週刊文春》(文藝春秋)須向親屬支付880萬、770萬及11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7][8]

魏巍在日本被執行死刑後,主張死刑不符人權的日本律師聯合會表示強烈抗議,再次要求廢除死刑[9]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