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證明
生存證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的資格證明之一[1],強制離退休人員向公安機關申請開具[2]。
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關於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的通知》,不再強制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前出具生存證明[3]。同年,國務院頒布《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在出國定居的公民領取養老金時也要求提供生存證明。
新華社發表社論認為要求出具生存證明是官僚主義作風的表現。[2]
參考文獻
- ^ 退休(職)人員開具生存證明和收入證明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8-05-30.
- ^ 2.0 2.1 新华时评:如此《生存证明》太荒唐. [2010-03-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11).
- ^ “生存证明”并非堵塞冒领黑洞的良策. [2010-03-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