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錫文
王錫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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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約1948年 |
逝世 | 1981年6月10日 |
職業 | 民警 |
刑事處罰 | 死刑 |
謀殺 | |
日期 | 1980年11月17日 |
位置 | 河北邯鄲 |
死者數量 | 7 |
傷者數量 | 12 |
武器 | 手槍 步槍 輕機槍 手榴彈 |
王錫文(1940年代約1948年—1981年6月10日),中國民警、殺人犯 ,1980年11月17日在河北邯鄲開槍打死7人,打傷12人,1981年6月10日被執行槍決。[1][2]
生平
王錫文,32歲,漢族,文革期間任邯鄲市郊春場大隊革委會副主任,1972年任邯鄲市郊區公安分局蘇曹派出所民警。因為妻子郝金芳不執行計劃生育政策,他的公社黨委委員和革委會副主任職務被撤銷。
王錫文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但也是林彪和四人幫的追隨者,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仍為之「鳴冤叫屈」,批評黨和國家領導人。[3][4]
殺人
1980年11月17日晚上,就在四人幫即將被審判的幾天前,王錫文闖進副所長宋鐵法和所長李慶生的辦公室,撬開抽屜,偷走1支手槍、25發子彈、200元現金和300斤糧票,擊碎毛澤東半身陶瓷像,並向馬克思、恩格斯、列寧、 史達林、毛澤東、周恩來和朱德的畫像連續射出11發子彈。
隨後,王錫文衝進北蘇曹二大隊民兵武器庫,偷走1挺輕機槍、8支步槍、28枚手榴彈和2700多發子彈。接下來的六小時內,王錫文在街上無差別開槍射擊並投擲手榴彈,被捕前總計消耗460多發子彈和26枚手榴彈,造成7人死亡,12人受傷,其中5人重傷;打死2頭豬,擊毀2部電視機和1台變壓器。[3][4][5]
受害人
本案受害人名單如下:
- 李留柱,北蘇曹二大隊民兵連連長,當場死亡
- 郭會民,南蘇曹供銷社臨時工,當場死亡
- 路英奎,峰峰礦務局黃沙礦工人,當場死亡
- 李付善,製冰廠工人,當場死亡
- 郭清選,北蘇曹二大隊社員,當場死亡
- 戶培花,北蘇曹二大隊社員,當場死亡
- 杜新民,電廠工人,搶救無效死亡
- 史文遠,石家莊市紡織品批發部幹部,受傷
- 趙再民,電機廠工人,受傷
- 趙玉香,國棉四廠工人,受傷
- 郭付英,皮革廠工人,受傷
- 趙興河,某公司工人,受傷
- 郭樹堂,油漆廠工人,受傷
- 張梅青,北蘇曹河東大隊社員,受傷
- 劉維秀,邱縣大馬堡社員,受傷
- 徐彬功,電力修造廠工人,受傷
- 王孟榮,建材廠工人,受傷
- 李有堂,北蘇曹二大隊副支書,受傷
- 郭會昌,廣播員,受傷
審判與行刑
案件在邯鄲市公安局偵察結束後,於1981年1月13日被移交至邯鄲檢查分院。起訴於1月21日開始,但因證據不足,該案於2月20日被發還。
經過進一步調查,此案於3月26日再次被移交至邯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81年4月9日,王錫文因反革命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錫文以精神問題為由提出上訴,該案於4月21日被移交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院將王錫文送至保定精神病醫院接受檢查,未發現問題。5月9日,審判委員會決定維持原判,5月13日,案件被移交至最高人民法院核查,5月26日核准判決。
6月10日,邯鄲地、市人民法院在邯鄲市體育館聯合召開五萬人大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將王錫文當場執行死刑。[3][4][5][6]
參考資料
- ^ China Executes Killer of Seve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The New York Times (June 14, 1981)
- ^ Shao Chuan Leng & Hungdah Chiu: Criminal Justice in Post-Mao China: Analysis and Documents; SUNY Press, 1985. (p. 146) ISBN 9781438410500
- ^ 3.0 3.1 3.2 法律常識資料及案例選; 測繪出版社, 1986. (p. 285/86)
- ^ 4.0 4.1 4.2 United States Foreign Broadcast Information Service: Daily Report: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s. 115-125; 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 1981.
- ^ 5.0 5.1 河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河北省志: 審判志; 河北人民出版社. (pp. 192-194)
- ^ The Asia Letter, Issues 810-914; 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