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收購公司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英語:SPAC, 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又譯空白支票公司[1],是一種投資基金,允許公共股票市場投資者投資私募股權交易,特別是槓桿收購。SPAC是空殼公司或空白支票公司,它們沒有業務但是上市的目的是與SPAC首次公開募股(英語:IPO)的收益合併或收購公司。[2]
根據市場慣例,SPAC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的85%至100%以信託方式持有,以便日後用於合併或收購。2017年美國的所有上市公司中,SPAC的數量占據了約20%。
SPAC必須在首次公開募股後12至24個月內簽署合併或收購意向書。否則,它將被迫解散並將信託中持有的資產歸還給公眾股東。但是,如果在18至21個月內簽署意向書,SPAC可在24個月內完成交易。今天,SPAC與24個月的有限終身租約合併,要求SPAC在其提供兩周年之前與合併或收購目標不成功時自動解散。
此外,收購目標必須具有公平的市場價值,相當於SPAC在收購時的淨資產的至少80%。之前的SPAC結構要求80%的SPAC公眾股東對股東進行正面投票,以便完成交易。
管理
SPAC通常由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領導,該團隊由三名或三名以上成員組成,擁有先前的私募股權,併購和/或運營經驗。 SPAC的管理團隊通常在發售時收到車輛中20%的股權,不包括認股權證的價值。權益通常在託管帳戶中保存2-3年,管理層通常同意在發行前立即以私募方式從公司購買認股權證或單位。本保薦人投資的收益(通常相當於公開募股籌集金額的2%至8%)存入信託,並在清算時分發給公眾股東。
在業務合併之前,不向管理團隊支付工資,發現者費用或其他現金補償,如果管理團隊未能完成成功的業務合併,則不參與清算分配。在許多情況下,如果SPAC沒有清算,管理團隊同意支付超過信託的費用,因為沒有及時找到併購目標。 SPAC結構中的利益衝突最小化,因為所有管理團隊同意在任何其他收購基金之前向SPAC提供合適的潛在目標業務,但須遵守預先存在的基本職責。除非來自獨立投資銀行公司的公平意見聲明該組合對股東公平,否則SPAC將被禁止與任何與內幕人士關聯的實體完成業務合併。
SPAC和反向併購區別
SPAC類似於反向併購。然而,與反向併購不同,SPAC帶有一個乾淨的公共殼公司,為管理團隊和贊助商提供更好的經濟效益,確保融資/增長資本到位,除非股東不批准收購,內置機構投資者基礎和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 SPAC基本上設置了一個乾淨的平台,管理團隊在其中搜索要獲取的目標。這與反向併購中已有的公司相反。
在首次公開募股時,SPAC通常比反向併購籌集更多資金。平均SPAC通過首次公開募股籌資約1.67億美元,相比之下,在IPO完成之前和之後的幾個月內,通過反向併購籌集了524萬美元。 SPAC還比私募股權基金更快地籌集資金。 SPAC的流動性也吸引了更多的投資者,因為他們在公開市場上提供。
對沖基金和投資銀行對SPAC非常感興趣,因為風險因素似乎低於標準的反向併購。 SPAC允許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繼續經營業務,擔任董事會成員,並隨著業務繼續擴展和公共公司結構以及擴展資本的增長而受益於未來的增長或上升。 SPAC的管理團隊成員通常會在董事會中占據席位,並繼續為公司增加價值,作為公司投資者的顧問或聯絡人。交易完成後,公司通常會保留目標公司名稱並在納斯達克或紐約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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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 【空白支票公司】軟銀首隻SPAC擬集資6億美元 用SPAC集資到底有何好處?. 香港經濟日報. 2020-12-21 [2021-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06).
- ^ Smith, Rick. Why Are Top CEOs Flocking To SPACs (Blank Check Companies)?. Forbes. [2019-0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3) (英語).
延伸閱讀
- Feldman, David N. Regulation A+ and Other Alternatives to a Traditional IPO. Hoboken, New Jersey: Wiley. 2018. ISBN 9781119416166.
- Klausner, Michael; Ohlrogge, Michael; Ruan, Emily. A Sober Look at SPACs. Stanford Law and Economics Olin Working Paper. 2021, 559.
- Pollard, Troy. Sneaking in the back door? An evaluation of reverse mergers and IPOs. Review of Quantitative Finance and Accounting. 2016, 47 (2): 305–341. S2CID 54029302. doi:10.1007/s11156-015-0502-8.
- Sjostrom, W. K. Jr. The Truth About Reverse Mergers. Entrepreneurial Business Law Journal. 2007–2008, 2: 743–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