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澳洲聯邦憲法第四條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澳洲聯邦憲法第四條正式為「澳洲總督」建立官職,並規定在管理聯邦政府期間,不得兼領其他聯邦職務的薪資[1]

參考

外部連結